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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內湖國泰診所腸胃內科為例(自己去查他們的門診表,網路上都有)
整個腸胃內科門診可以排到五位醫師,可是只有一位是專任的,其他是兼任的
專任的看4診,兼任的看5診,這還是診次沒排滿的情況
人家有的有排兩診,有的排一診,你要照照等值還是不等值?
基本上,院前診所的特色就是多人多科,你覺得他有可能同時段只開一診?
某一科別一診到有可能,同時段全部科別總共才一診那是不可能的
更何況,院前診所中,外科醫師的合理量,不能分享給內科醫師嗎?
你要如何界定同時段開幾診才需要照照等不等值?
都還沒有定義同時開幾診才可以照照等值,就先界定單科多人診所不能照照等值
你要打壓大戶我不反對,用個人總額我覺得比較公平一點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用時間、診次來界定照照等不等值,根本就是你一廂情願的作法
還是不懂嗎 (挖鼻孔) 他總共登記有幾張照?不會是一張
當天開九節 只能用登記的九張照(如果不到九張就沒有)的三分之一 除非早中晚開9診27節 且專任九位都得看2節以符兼任比
如果當天總共是四張專任看一節 五張兼任看一節 那合理門診量只有四張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1.3張(實際比例可以有點出入)....九診看500人好了 300多人都到90那一級
另外 兼任比例目前不是四成?你這例子舉的不好 (嘆息)
(再聽不懂沒辦法了)
那個例子我講的不夠清楚
該專科專任的牌只有一張,兼任的四名(當然這其他的名額一定是吃其他專科的合理量)
每週專任的共看4診,兼任的總共看5診,所以該週該專科診次沒有排滿
前面沒有講清楚,所以這次你回文有點出入不算雞同鴨講
另外,我只看過支援醫師補足專任醫師合理量的部份這種規定,如果以你的例子來說,五位兼任的門診量,應該是補在四位專任的合理量之後,那個
三分之一是怎麼來的?
同時開診叫補足?
如果是一周 專任看四次(四診嗎?) 假設規定平常天三診可以拿一天合理量 看一診當然1/3 兼任支援怎能比專任多?而且只能支援當天有看診的醫師 算在他後面 一診也是三分之一..而且只能是他診次的三分之一
舉個好一點的例子(大概) 一周專任看六診 兼任三診 這一整周一共只有三天合理門診量 500名裏只有前150大於220 高達六成是90或50的.....有暴利可圖嗎?
類似準公醫 你政府不做 自己做...上班七八小時拿50位(前五十可以保障點值一)名額 接近公醫的概念 每天上班時間差不多 薪水沒有向公醫完全一樣 保留部分時間跟時薪的彈性 但不會像現在時薪可以差十倍
首先要先釐清可支援之「時段」,跟支援醫師可分配到的「合理門診量」,這是兩個不同含意的名詞,我想你應該不會反對才對。
現有的院前診所產生總額衝擊的原因之一,就是醫院醫師支援診所醫療業務之人數及時數遠遠超過函釋標準(備註1),我想之前官方沒有清楚定義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40%也有一部分的原因。但這部份只是「支援時段」的問題。
支援醫師可以分配到的合理量,先前論壇已經有人問過很多次了(備註4, 5)
如果是一周 專任看四次(四診嗎?) 假設規定平常天三診可以拿一天合理量 看一診當然1/3 兼任支援怎能比專任多?而且只能支援當天有看診的醫師 算在他後面 一診也是三分之一..而且只能是他診次的三分之一
這段話我的認知跟你的不同。
假設,
因為專任醫師出國,所以只能看24天。所以他的合理量只有24天,支援的醫師只能以24天的 coda 來往後補,假使專任醫師看25天,那支援醫師的coda 就可以25天(以往是30天,未來新制是25天)來補足。不知道紅字的部份有沒有異議。
如果沒有異議的話,那再接下來討論:
不管24天,或者25天,專任醫師只要出來上1診,就是算1天的合理量,這樣應該也沒有錯吧
所以,如果是每一周,一位專任看四次,分配到四天,他只要一天一診就有這四天的合理量了,跟你所謂的平常天三診可以拿一天合理量,是不一樣的意義。
你認知的合理量必須存在於專任必須上到三診,而
我認知的合理量是專任只要上一診就可以拿到當天的合理量了,其他的合理量,就交給支援兼任醫師來衝了。
舉個例來說,假設當天專任看10個,兼任看100個,那合理量先排專任前10的病患,然後兼任的100個名額按階梯去遞減。(當然更正確的來說,應該以月來算,而不單單只是當天的coda才對)
我想,把我們之間想法的異同,這樣分段式的標出來,應該有利於討論吧。
如果你同意上面的說法,那
舉個好一點的例子(大概) 一周專任看六診 兼任三診 這一整周一共只有三天合理門診量 500名裏只有前150大於220 高達六成是90或50的.....
如果一週專任看六診,而且是分六天上班,那合理量就有6天,不是你說的3天。應該沒有錯吧
上面都同意的話,就繼續討論其他的部分,不同意的話,我再找資料印證我的說法,或者你可以上論壇搜尋功能,下面的備註是我稍微搜尋到的,讓你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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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備註
支援醫師之時段:
1.
viewtopic.php?p=1604677#p1604677
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釋:「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醫療業務,規定支援醫師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人數之2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40%。」
2. 以下是全聯會出來的東西,出處如上連結
惟實務上,衛生局並未定時稽核或或抽樣查核,造成部分「醫療法人設立診所」或「醫院附設門診部」之醫院醫師,支援診所醫療業務之人數及時數遠遠超過函釋標準。累積健保申報費用金額超高,侵蝕基層總額,影響點值。
補足合理門診量
3.
viewtopic.php?p=1683228#p1683228
4.
viewtopic.php?f=168&t=92145&p=1517670
5.
viewtopic.php?f=8&t=8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