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短期行醫 應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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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短期行醫 應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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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短期行醫 應先註冊

【聯合報╱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2009.01.24 03:50 am


中共衛生部今天發布涉及港、澳、台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港澳台醫師在大陸從事不超過三年的短期行醫,應進行執業註冊,由大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邀請並作為聘用單位。規定從三月一日起實施。

規定強調,在大陸短期行醫的台灣醫師,必需先向大陸取得台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執業註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執業類別可以為臨床、中醫、口腔三個類別之一。三年有效期滿後,如需繼續執業的,應當重新辦理短期行醫執業註冊手續。

規定稱,港澳台醫師需按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診療活動,在大陸短期行醫期間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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