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查醫師姓名公開化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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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查醫師姓名公開化工作進度
Hi,
我是先前那個打算透過刑事訴訟技巧,取得審查醫師姓名,然後撤告的那個瘋醫師。
後來我沒有採取行動,原因很簡單:因為整個過程使用到的技術太多,一般醫師會怕,即便我成功了,也沒人敢跟進。而要教育醫師「訴訟是用來達成特定目的,而非真正名義上的正義」這概念太難了。其次,這等於大砲打小鳥,成本太高,我也沒那閒工夫。
經過一年的思辨,我總算找到一個有效率的方式。關鍵在於「醫療院所與健保局之間的關係為私法上關係」。
念過法律的人都知道:政府為公部門,公部門與民間的私部門可以有兩類關係:
1. 公法上關係:如「衛生署」與「診所」之間,具有上下從屬關係,衛生署對診所是「行政命令」,下級單位只有遵行的份,如果不服,只好打行政訴訟(請注意這點)。
2. 私法上關係:如「健保局」與「診所」之間的特約關係。兩者為平等關係,簽約時所簽的「契約」,加上「健保法」,是一切規則的來源,如果你不簽約,你完全不健保局任何規定影響。如果兩者有爭端,必須依照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以特別法「健保法」,跟民法和契約來規範。
而所謂的核刪,是基於健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簡單講,如果健保局認定醫事機構的處置無必要,且可歸責於醫事機構,那可以不予給付。
健保局所提供的「申覆」、「跨區爭審」等等救濟管道,都跟法律無關,那只是健保局內規而以,設定用來給醫師抗辯的。
但是,在任何一個階段,由於民事訴訟有一個原則:誰主張什麼,誰就要負擔舉證責任。由於健保局主張醫師處置無必要,所以不給付,他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否則他就是違約。你就算不申覆,一樣可以對健保局提起契約不履行之訴。健保局不能說:我有提供「申覆」管道啊!道理一樣,欠錢的人,不能主張「因為你臉很臭,所以我不想還你錢,但是你可以提出申覆,我會再考慮考慮。」
給錢就是給錢,想編那堆狗屁理由,還要我來申覆?門兒都沒有!請自行負擔舉證責任!法庭上見!
好,健保局這下怎麼辦?你猜?很簡單,立刻把全部責任推給審查你病歷的醫師,叫他出來做為人證,他必須說服法官。更有趣的是,民事庭裡頭,原告被告都可以不出席,各自由律師出席即可,偏偏證人不能不出席,不然這位審查醫師等於要陷害健保局敗訴。
而民事庭的費用是依據訴訟金來付的,所以不要定太高,就訂一旦敗訴,請該審查醫師登報道歉,其中必須連同任職醫院、科別、職稱與姓名寫出來。這種非金錢的民事訴訟,費用有另外計算的方式,但不高。
最棒的地方在於:可以多位醫師聯合以同一之名義「債務不履行」委託同一位律師告健保局,由於是民事,即便敗訴也不會被反告誣告罪。我保證健保局也只會派一位律師出來抗辯,然後法庭上全部站滿充當證人的審查醫師。
PS: 我很好奇:「這種病人不必吃到這麼好的藥」這種話,法官不知道是否能接受?
律師費用大家一起分,一次付一整年,每被審一個月就自動告一次,請律師不必把結果回報,免得煩心。但是誰審你的病歷的,你就一清二楚了。(一般我告民事庭時,我都請律師不必回報,比較麻煩是要不要上訴或要怎麼強制執行時,還是得自己決定)
我會再找一些司法官沙盤推演一下。法律實務跟理論常常差很多。
我是先前那個打算透過刑事訴訟技巧,取得審查醫師姓名,然後撤告的那個瘋醫師。
後來我沒有採取行動,原因很簡單:因為整個過程使用到的技術太多,一般醫師會怕,即便我成功了,也沒人敢跟進。而要教育醫師「訴訟是用來達成特定目的,而非真正名義上的正義」這概念太難了。其次,這等於大砲打小鳥,成本太高,我也沒那閒工夫。
經過一年的思辨,我總算找到一個有效率的方式。關鍵在於「醫療院所與健保局之間的關係為私法上關係」。
念過法律的人都知道:政府為公部門,公部門與民間的私部門可以有兩類關係:
1. 公法上關係:如「衛生署」與「診所」之間,具有上下從屬關係,衛生署對診所是「行政命令」,下級單位只有遵行的份,如果不服,只好打行政訴訟(請注意這點)。
2. 私法上關係:如「健保局」與「診所」之間的特約關係。兩者為平等關係,簽約時所簽的「契約」,加上「健保法」,是一切規則的來源,如果你不簽約,你完全不健保局任何規定影響。如果兩者有爭端,必須依照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以特別法「健保法」,跟民法和契約來規範。
而所謂的核刪,是基於健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簡單講,如果健保局認定醫事機構的處置無必要,且可歸責於醫事機構,那可以不予給付。
健保局所提供的「申覆」、「跨區爭審」等等救濟管道,都跟法律無關,那只是健保局內規而以,設定用來給醫師抗辯的。
但是,在任何一個階段,由於民事訴訟有一個原則:誰主張什麼,誰就要負擔舉證責任。由於健保局主張醫師處置無必要,所以不給付,他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否則他就是違約。你就算不申覆,一樣可以對健保局提起契約不履行之訴。健保局不能說:我有提供「申覆」管道啊!道理一樣,欠錢的人,不能主張「因為你臉很臭,所以我不想還你錢,但是你可以提出申覆,我會再考慮考慮。」
給錢就是給錢,想編那堆狗屁理由,還要我來申覆?門兒都沒有!請自行負擔舉證責任!法庭上見!
好,健保局這下怎麼辦?你猜?很簡單,立刻把全部責任推給審查你病歷的醫師,叫他出來做為人證,他必須說服法官。更有趣的是,民事庭裡頭,原告被告都可以不出席,各自由律師出席即可,偏偏證人不能不出席,不然這位審查醫師等於要陷害健保局敗訴。
而民事庭的費用是依據訴訟金來付的,所以不要定太高,就訂一旦敗訴,請該審查醫師登報道歉,其中必須連同任職醫院、科別、職稱與姓名寫出來。這種非金錢的民事訴訟,費用有另外計算的方式,但不高。
最棒的地方在於:可以多位醫師聯合以同一之名義「債務不履行」委託同一位律師告健保局,由於是民事,即便敗訴也不會被反告誣告罪。我保證健保局也只會派一位律師出來抗辯,然後法庭上全部站滿充當證人的審查醫師。
PS: 我很好奇:「這種病人不必吃到這麼好的藥」這種話,法官不知道是否能接受?
律師費用大家一起分,一次付一整年,每被審一個月就自動告一次,請律師不必把結果回報,免得煩心。但是誰審你的病歷的,你就一清二楚了。(一般我告民事庭時,我都請律師不必回報,比較麻煩是要不要上訴或要怎麼強制執行時,還是得自己決定)
我會再找一些司法官沙盤推演一下。法律實務跟理論常常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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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關於審查醫師姓名公開化工作進度
嚴格來講,不是公法關係也不是私法關係,是行政契約。一種滲入公法概念的私法契約概念。
果然,我討厭行政法的結果,就在這裡丟臉了。剛剛才又翻到釋字533號,這下真的被釘死了。
不過,我繼續去查行政契約的舉證責任分配,目前查到的還是依照民事的補充,凡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但我還沒找到足夠類似的有權解釋。
如果是這樣的話,處理步驟是沒變,但是實質上勝訴的機率就大減了。因為就幾年前我查過司法判決的結果,行政法院非常偏袒健保局。
在過去,健保局跟國稅局幾乎是行政法院裡面的無敵鐵金剛。
但願現在醫界慘狀能夠改變滿足一下行政法院法官的心情。(真的有差,我比對過,前年醫界被仇醫團體轟得稀巴爛時,醫師的判決普遍變輕)
果然,我討厭行政法的結果,就在這裡丟臉了。剛剛才又翻到釋字533號,這下真的被釘死了。
不過,我繼續去查行政契約的舉證責任分配,目前查到的還是依照民事的補充,凡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但我還沒找到足夠類似的有權解釋。
如果是這樣的話,處理步驟是沒變,但是實質上勝訴的機率就大減了。因為就幾年前我查過司法判決的結果,行政法院非常偏袒健保局。
在過去,健保局跟國稅局幾乎是行政法院裡面的無敵鐵金剛。
但願現在醫界慘狀能夠改變滿足一下行政法院法官的心情。(真的有差,我比對過,前年醫界被仇醫團體轟得稀巴爛時,醫師的判決普遍變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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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關於審查醫師姓名公開化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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