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拼修醫師法 以訴求一併修改37條為手段 讓公會加入反波一方
發表於 : 週五 6月 04, 2010 4:56 am
幾十年前訂的醫師法第37條 把醫師公會選舉辦法訂死
就算公會內部 提案通過 理事長 理監事 直選
也違反醫師法規定的代表制
這也是 醫師公會行事
未必符合醫界普遍民意 卻還老神在在的關鍵
這次抗波運動
不管基層醫師 醫學生 反波民意滔天
公會不挺就是不挺 乘涼看醫聯會 孤軍異域奮戰
如果下次抗波修法訴求一併提出修訂37條
使公會有機會直選
壞處是 法案通過難度大增 公會必反
(不過 在公會冷眼旁觀的前提下 抗波法案是否本來就難以通過 ?)
把修訂第37條和抗波包裹提出 那就要有抗波法案暫時不過的心理準備
好處是 逼公會表態 到底是否贊成直選
如果公會不贊成 就要提出可說服眾人的理由
甚至 或許可以此為武器 讓公會 站在反波一方
加速反波法案通過
備註
醫師法
第 37 條 各級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
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直轄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十五人。各縣(市)、直轄市
醫師公會至少一名理事。
四、各級醫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醫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
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
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
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37-1 條 醫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醫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
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
權。
就算公會內部 提案通過 理事長 理監事 直選
也違反醫師法規定的代表制
這也是 醫師公會行事
未必符合醫界普遍民意 卻還老神在在的關鍵
這次抗波運動
不管基層醫師 醫學生 反波民意滔天
公會不挺就是不挺 乘涼看醫聯會 孤軍異域奮戰
如果下次抗波修法訴求一併提出修訂37條
使公會有機會直選
壞處是 法案通過難度大增 公會必反
(不過 在公會冷眼旁觀的前提下 抗波法案是否本來就難以通過 ?)
把修訂第37條和抗波包裹提出 那就要有抗波法案暫時不過的心理準備
好處是 逼公會表態 到底是否贊成直選
如果公會不贊成 就要提出可說服眾人的理由
甚至 或許可以此為武器 讓公會 站在反波一方
加速反波法案通過
備註
醫師法
第 37 條 各級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
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直轄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十五人。各縣(市)、直轄市
醫師公會至少一名理事。
四、各級醫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醫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
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
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
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37-1 條 醫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醫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
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