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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7:52 am
邱展望
醫界將陷醫藥分業、總額點值浮動 後,又ㄧ深淵。請論壇發表意見?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8:17 am
Thanatos
邱展望 寫:醫界將陷醫藥分業、總額點值浮動 後,又ㄧ深淵。請論壇發表意見?
這一篇應該置頂
之前新光大有討論過
請新光理事長可以再發表一下
感恩

最近
繼維骨力-KBT/kaopectin藥價歸零
到 原廠藥自費差額方案

到未來要推的論人計酬..........

我們醫界, 很悲觀的向來只有摸摸鼻子
無言

請問邱大是不是移到花園內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8:51 am
auricle
在台灣搞的起來 ?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8:54 am
邱展望
問邱p及新光大等主張者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9:10 am
newshine
先看健保法
第 42 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
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
等方式訂定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
,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
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
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
定之。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9:19 am
newshine
再來就是看政治氛圍和社會狀況

以及健保的態度


然後要怎樣討論
就要看是公開版還是花園版囉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9:33 am
pedi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9:38 am
sjs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論人計酬並不一定就搞死醫師。法律其實有規定人頭費要依年齡、疾病等因素做校正。
所以若一定要實施論人計酬,重點就在人頭費的計算方式要訂得合理。
如果給付合理費用,論人計酬反而能改善目前健保總額給付制度下,醫師拼命做業績互相競爭,卻落入低點值紅海的問題。
如果給付不合理,那論人計酬就是另一種壓榨醫師的制度。

所以屆時參與制度訂定的人很重要,千萬不能讓那些認為 醫師血汗很正常、醫師只想賺錢沒醫德 的醫德大老代表醫界去談判。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9:54 am
邱展望
你認為健保做論人計酬,是為了合理增加給付??? 醫界太ㄧ廂情願了吧? 當然是為更加減少給付啊!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0:00 am
newshine
中華民國的論人計酬上面還有一個總額綁住

也就是論人計酬還是有點值的問題
(怕怕) (怒火中燒) (打小人)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0:06 am
邱展望
兩道枷鎖會比ㄧ道枷鎖更輕鬆?莫道自欺欺人的話,
深陷火海的人,會以再跳入火坑為救命方法?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0:12 am
newshine
中華民國規劃中的論人計酬
是屬於所謂的多元給付計畫中的ㄧ環

也就是說現在論病例計酬
t-DRG
總額
等等

都還是一起實施

算是大鍋炒
大家就是可憐的鍋中飧
(被咬了) (被咬了) (被咬了)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0:24 am
Nicholas
論人計酬+人頭費
可以保證健保一定獲利

全世界沒任何國家這樣搞的
新加坡?

英國 加拿大是小總額
美國有些是診察費論人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0:30 am
newshine
最可怕的地方在於這種論人計酬
不限制患者就醫的權益

也就是病人可以趴趴走的去看喔

你的會員患者
可以不爽你就跑去隔壁的診所看

還可以直接去大醫院看

你根本就是ATM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0:36 am
邱展望
通常『保官慰民』,『賣醫求職』的人
會信誓旦旦,選擇性記憶,以健保法中鉗制醫界手段刻不容緩要推行(反之對分級醫療、雙向轉診又選擇性失憶,說又沒強制的自圓其說)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0:47 am
邱展望
pedi 寫: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100分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1:09 am
newshine
pedi 寫: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既然是為了促進
語意就是還沒達成
所以才需要用家庭責任醫師制來達成該目標

或許我們應該要說的是
健保也試行該計畫多年

但是卻沒有看到上述的目標有被達成
尤其是如果規劃的論人計酬制度沒有限制就醫強制轉診的配合
只能說是離原目標越來越遠

因此如果沒有這兩個重點的論人計酬就是違反健保法的規定
因此應該不可以執行
以免造成公部門和私部門都有違法之嫌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1:56 am
邱展望
newshine 寫:
pedi 寫: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既然是為了促進
語意就是還沒達成
所以才需要用家庭責任醫師制來達成該目標

或許我們應該要說的是
健保也試行該計畫多年

但是卻沒有看到上述的目標有被達成
尤其是如果規劃的論人計酬制度沒有限制就醫強制轉診的配合
只能說是離原目標越來越遠

因此如果沒有這兩個重點的論人計酬就是違反健保法的規定
因此應該不可以執行
以免造成公部門和私部門都有違法之嫌
新光大終於想通了,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1:57 am
hsu
健保的任何政策
都是以減少支出為依歸
都是以不限制患者的就醫為準則
對醫界會有何影響?
當然是更慘而已................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1:58 am
hsu
台灣的官員堆法律是選擇性的視而不見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2:02 pm
pedi
newshine 寫:
pedi 寫: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既然是為了促進
語意就是還沒達成
所以才需要用家庭責任醫師制來達成該目標

或許我們應該要說的是
健保也試行該計畫多年

但是卻沒有看到上述的目標有被達成
尤其是如果規劃的論人計酬制度沒有限制就醫強制轉診的配合
只能說是離原目標越來越遠

因此如果沒有這兩個重點的論人計酬就是違反健保法的規定
因此應該不可以執行
以免造成公部門和私部門都有違法之嫌
所以才應該要求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的同時
應該有配套的轉診制度,
否則實施了家庭責任醫師制,仍無法落實轉診制度,
這個責任該誰負責?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2:04 pm
pedi
hsu 寫:台灣的官員堆法律是選擇性的視而不見
不,會議記錄應該公開,可以當做證據
官員若硬推家庭醫師責任制卻對轉診制度視而不見即為瀆職
只不過現階段政府與人民對於瀆職的認定十分的寬鬆
這是比較傷腦筋的部份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1:40 pm
keflex
轉貼全聯會醫療政策委員會召委常務理事台大邱泰源教授 發言 :

弟在8/30北北東十二縣市座談會受邀發言,其重點有下,請前輩及同道不吝指導。
1.我們要求未來政府在擬訂各項醫療政策時應廣徴眾議,不能一意孤行或黑箱作業。
醫療制度必須不斷改革,才有明天。改革過程中,醫界或民眾的疑惑及誤解也在所難免。唯有大多數人堅持理想並透過不斷的溝通,共謀具體策略,改革才有成功的一天。這也是吾輩對醫界下一代及台灣永續的責任。
2. 十年前,吾人因應醫療體系不正常發展,基層醫療的困境,開始推動社區醫療體系及社區醫療群時,不但大醫院有意見要力擋。基層醫師也有人疑慮並大力阻擋打擊,他們擔心是HMO, 大醫院要來吃基層。但其實社區醫療群的設計有兩大原則1.)由基層醫療主導,合作醫院要全力配合基層,所以絕對是anti-HMO的設計, 2.)所有基層醫師都可成為社區家庭醫師,鼓勵基層醫師成為家庭醫師。
當時最初持反對意見的醫界前輩後來也了解也大多加入社區醫療群,且很用心在推行,令人尊敬。所以無私、誠懇的溝通並共同努力是必要的。
3.先把社區醫療穩固,建立完善分級醫療及轉診制度才是台灣醫療體系根本大計。至於支付制度一定要在上面基礎穩固後才來廣徵眾議研議如何合理調整對醫界最好。此在全聯會醫政委員會早已定調建議,請前輩們明查了解,勿信抹黑之言。也請大家一起努力,前瞻性共思未來對策。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2:42 pm
mowball
論人計酬制度下基層醫師如何計酬???

個人總額

還是看越賺越多

還是看越賺越多

不說清楚 無從討論 (咦)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3:23 pm
newshine
mowball 寫:論人計酬制度下基層醫師如何計酬???

個人總額

還是看越賺越多

還是看越賺越多

不說清楚 無從討論 (咦)
據凃市長說
兩種制度並行

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樣的病人也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時就算加入也可以看沒加入的患者
沒加入的診所也可以看有加入的患者

就醫方式和現在完全一致


但是有加入的診所就要對自己的會員負責
會員的總額會計入診所的小總額內
由這個小總額來撥付所有加入該診所的會員的醫療費用
(omg) (omg) (omg)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3:58 pm
hsu
newshine 寫:
mowball 寫:論人計酬制度下基層醫師如何計酬???

個人總額

還是看越賺越多

還是看越賺越多

不說清楚 無從討論 (咦)
據凃市長說
兩種制度並行

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樣的病人也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時就算加入也可以看沒加入的患者
沒加入的診所也可以看有加入的患者

就醫方式和現在完全一致


但是有加入的診所就要對自己的會員負責
會員的總額會計入診所的小總額內
由這個小總額來撥付所有加入該診所的會員的醫療費用
(omg) (omg) (omg)

呵呵
簡直是一團糊塗
那醫院呢?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3:59 pm
newshine
hsu 寫:
newshine 寫:
mowball 寫:論人計酬制度下基層醫師如何計酬???

個人總額

還是看越賺越多

還是看越賺越多

不說清楚 無從討論 (咦)
據凃市長說
兩種制度並行

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樣的病人也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時就算加入也可以看沒加入的患者
沒加入的診所也可以看有加入的患者

就醫方式和現在完全一致


但是有加入的診所就要對自己的會員負責
會員的總額會計入診所的小總額內
由這個小總額來撥付所有加入該診所的會員的醫療費用
(omg) (omg) (omg)

呵呵
簡直是一團糊塗
那醫院呢?
論人計酬的主體是診所
醫院負責收治病人與收錢
(賊) (賊)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4:02 pm
hsu
newshine 寫:
hsu 寫:
newshine 寫:
mowball 寫:論人計酬制度下基層醫師如何計酬???

個人總額

還是看越賺越多

還是看越賺越多

不說清楚 無從討論 (咦)
據凃市長說
兩種制度並行

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樣的病人也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時就算加入也可以看沒加入的患者
沒加入的診所也可以看有加入的患者

就醫方式和現在完全一致


但是有加入的診所就要對自己的會員負責
會員的總額會計入診所的小總額內
由這個小總額來撥付所有加入該診所的會員的醫療費用
(omg) (omg) (omg)

呵呵
簡直是一團糊塗
那醫院呢?
論人計酬的主體是診所
醫院負責收治病人與收錢
(賊) (賊)
難怪醫院不反對了

會不會到最後結算

診所倒閉還欠健保署錢......................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4:06 pm
newshine
hsu 寫:
newshine 寫:
hsu 寫: 呵呵
簡直是一團糊塗
那醫院呢?
論人計酬的主體是診所
醫院負責收治病人與收錢
(賊) (賊)
難怪醫院不反對了

會不會到最後結算

診所倒閉還欠健保署錢......................
據凃市長的說明
會先有ㄧ筆超額基金的扣除於分配的總額之外

也就是說如果每個人的金額是100%

那麼可能會被扣除超額風險款
詳細的數字不清楚
假設是先扣1%好了

那就是用來針對超額支出太多的患者來補超額的部分
假設是超額大於10X以上才被認定是高額支出
那麼超過的部分就由這個風險基金出錢

如果第ㄧ年1%不夠
次年也可以調成2%或是更高

反正就是要先扣下來就是了

Re: 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4:12 pm
newshine
邱展望 寫:
newshine 寫:
pedi 寫: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既然是為了促進
語意就是還沒達成
所以才需要用家庭責任醫師制來達成該目標

或許我們應該要說的是
健保也試行該計畫多年

但是卻沒有看到上述的目標有被達成
尤其是如果規劃的論人計酬制度沒有限制就醫強制轉診的配合
只能說是離原目標越來越遠

因此如果沒有這兩個重點的論人計酬就是違反健保法的規定
因此應該不可以執行
以免造成公部門和私部門都有違法之嫌
新光大終於想通了,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奇怪
我本來就知道了啊
(咦) (咦) (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