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 寫: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45866/IssueID/20110905
2011年 09月05日
【許佳惠╱台北報導】為防止愛滋器捐事件重演,衛生署修正《器官捐贈前置作業流程》,新增電話複誦與原始檢驗報告傳真或掃描兩道關卡,此外,也要求器官捐贈醫院須檢送完整病歷給器官捐贈登錄中心存查。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強調,此做法上周三已先上路,會盡速修法。
修法改重複確認
石崇良說,愛滋器捐案發生後外界認為器捐中心應先審查病歷,但因器捐中心不具醫療院所資格,法律不允許非醫療機構接收病歷,因此要靠器捐中心作重複確認只能修法解套,為順應民意,修法未通過前,衛署上周三已發文各醫療院所,日後器官捐贈醫院須檢送完整病歷給器捐中心存查。
應發揮協調功能
振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主任魏崢說,供病歷給器捐中心的做法只是應付輿論,沒抓到重點,器捐中心要檢討的是角色定位。他建議應由器捐中心扮演聯繫協調角色,直接面對捐贈和受贈醫院確認贈者健康狀態,而不只是單純的「登錄平台」。
石崇良說,器官捐贈登錄中心確有須改善處,近期內將加開董事會檢討改進。
早就該做的事
而且法源原本就有了
要修哪裡?
引言回覆: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10-1 條
醫院應將願意捐贈器官及等待器官移植者之資料,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促進捐贈器官之有效運用,應自行設立專責單位或捐助成立專責機構,辦理前項資料之資料庫建置;必要時,並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
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受委託之機構、團體及其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願意捐贈器官及等待移植者之姓名及病歷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第 11 條
醫師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建立完整醫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