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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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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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07952

2017-06-05

延遲斷層掃描 病患昏迷死亡

〔記者項程鎮、林彥彤/台北報導〕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在健身房滑倒撞頭,送到台大醫院緊急手術後仍重度昏迷,十個月後死亡,陳和三名子女控告急診室醫師林麟、潘為元、吳明勳有醫療疏失,要求台大和醫師連帶賠償一千兩百餘萬元;案件纏訟多年,高院判原告敗訴,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近日認為,本案是重大醫療瑕疵,因醫病雙方醫療專業不對等,應由醫師舉證因果關係不存在,依此廢棄原判決而發回更審。

家屬民事求償 高院判決敗訴

本案一直受到醫界和法界矚目,刑事部分,已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民事方面,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醫院沒好好照護病人,判決三醫師須賠償陳及子女各十五萬慰撫金;高院則認為,無法證明醫師和醫院的醫療疏失和陳妻昏迷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原告敗訴。不過本次上訴三審遭到發回,全案再度引發關注。
最高法院廢棄判決 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民五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第二七七條但書規定,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

民五庭也指,林、潘醫師替陳妻急救時,雖有注意陳妻已嘔吐兩次、瞳孔反應及其他生命徵候,卻沒評估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是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吳明勳是急診室主治醫師,沒在場指導,也沒在陳妻失去意識前親自處置治療,是否符合台大身為醫學中心的醫療水準,值得懷疑。

民五庭表示,醫師如能確實注意陳妻意識變化,並安排斷層掃描、即時動手術,陳妻有無可能免於昏迷和死亡,高院對這些爭議應審酌調查。且陳妻在台大急救時的醫療記載不明確,高院卻沒要求負起舉證責任,以證明無疏失,判決過於疏略。

陳妻是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晚上滑倒撞擊頭部而送台大,林、潘醫師安排X光檢查,九時多陳妻出現作嘔、暈吐等症狀,十一時如廁時昏倒失去意識。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隔天腦神經外科醫師緊急手術後仍昏迷,經轉院治療於十二月死亡。陳貽男及其子女請求賠償喪葬、醫療費和慰撫金等計一千兩百多萬元。

台大醫院回應,院方尊重司法最後判決。而由於最高院判決轉換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不常見,引發法界及醫界熱議;有資深法官認為,本案是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非所有醫療糾紛都能適用;有醫師則指,此案曾經醫審會鑑定,縱使作斷層掃描,不必然不會發生腦傷,最高院似乎過度提高醫療水準定義,希望退回二審能作更專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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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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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醫師須舉證 學者憂增加醫療成本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107908

2017-06-05

〔記者林彥彤、項程鎮/台北報導〕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提出的醫療疏失指控,最高法院判決應由醫師負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發回更審。由於實務上罕見,引發關注。林口長庚醫院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主治醫師、政大法律系兼任教授林萍章認為,此判決恐引發寒蟬效應,導致預防性醫療和醫療耗費增加。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法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

林萍章指出,台大法律系曾統計過,一旦舉證人轉換成被告人,被告人敗訴機率從原先十五%增到四十二%,這是因法律已假設被告人有疏失,若無法順利舉證證明自己沒錯,就表示有錯。

避免醫糾 恐須按家屬要求檢查

林萍章說,大部分醫療糾紛都是由原告自行舉證,舉證人轉換的部分僅約十%。轉換原因通常是所有過程都是被告者完全掌控的範圍,比如糾紛發生在手術房內,原告不在場,或是被告者有明顯醫療疏失。此案發生地點在開放場所急診室內,因此判斷較像是被告有醫療疏失,如未執行做電腦斷層,這部分就要看法官是如何判定。

林萍章認為,關於電腦斷層檢查的時機依據,《輕度及嚴重頭部外傷治療準則》明確規定什麼時候須強制做檢查。此判決恐導致未來無論患者狀況是否嚴重,只要家屬要求,醫生就給予預防性醫療,以免引發可能的醫糾,恐導致醫療成本增加。
醫界推醫糾刑責除罪化 不了了之

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長期受到醫界關注,不少醫師抱怨行醫救人卻動輒得咎,醫界一度推動修法希望將醫師的刑事過失責任除罪化。不過,法務部研究發現,醫師因醫療糾紛被病人和家屬提告的人很多,但判刑的很少,最後各方協調後,決定擱置修法方案。

一名資深法官指出,不少媒體報導認為,醫療糾紛的發生,七至八成與溝通有關,如何增進醫病間溝通,是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課題。
擬擴大試辦醫糾調解、初步鑑定

法務部和衛福部去年已決定在台中、彰化、台南、高雄等地,合作試辦為期一年的「偵查中醫糾案件之調解及初步鑑定制度」計畫。希望在進入耗時五至九個月的一般醫療鑑定前,能最快在兩週內先做出初步鑑定,讓民眾參考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衛福部指出,台中曾先試辦上述調解及初步鑑定制度,約五成調解成功,因此擴大試辦。若成效不錯,將推廣到全國。
daisy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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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daisyli »

醫生要舉證病患一定會死?
那不是醫師可以決定的耶
公會沒出來講話?
gate, gate, pāragate, pārasaṁgate, Bodhi, svāh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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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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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lupin »

(打小人)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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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pipo »

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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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現代仁醫 »

照最高院的邏輯,
只要撞到頭,即使意識清楚,
有暈和嘔吐就得做腦部電腦斷層,
不然因為醫療專業不對等,
一旦病人後來出事,醫師就得成為待罪羔羊。
從此案判決書看病人在上廁所之前意識清楚,
去廁所後發生意識變化,
這在神經外科的病人偶爾就會遇到,
這叫醫師如何去預防?
這判例看來會造成寒蟬效應,
防衛性醫療支出看來是會只增不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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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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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Einstein »

現代仁醫 寫:照最高院的邏輯,
只要撞到頭,即使意識清楚,
有暈和嘔吐就得做腦部電腦斷層,
不然因為醫療專業不對等,
一旦病人後來出事,醫師就得成為待罪羔羊。
從此案判決書看病人在上廁所之前意識清楚,
去廁所後發生意識變化,
這在神經外科的病人偶爾就會遇到,
這叫醫師如何去預防?
這判例看來會造成寒蟬效應,
防衛性醫療支出看來是會只增不減了。
謝謝法官加速五大皆空,醫療支出在總額下不會增加,只是醫奴的收入減少 (窮) (窮) (窮)
kyc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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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kyc5889 »

如果文中的描述都是對的, 那應該是EDH; 文中提到"神經外科隔日開刀仍......", 那最大的責任應該是神外, EDH的預後會隨著時間急速變差, 因此急診或有延誤, 但是最大的延誤在"隔日開刀", 神外跟急診的責任比可能是9:1喔. (壓力) (壓力) (壓力)
誠徵合作醫師,地點在宜蘭市, 家醫科佳
歡迎宜蘭子弟回鄉共同發展
意者請寄mail至 kyc5889@gmail.com Dr郭
Bo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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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Boogy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 ... RQQGZ1A%3D


轉自鄭逸哲教授臉書

這麼多年來,利用各種場合,一再提醒醫界,務必堅持以「臨床裁量權」取代虛構的「醫療常規」,否則難以抵擋醫療司法實務邁向「病歷中文化→醫療常規入法→舉證責任倒置」的「中國化」三部曲。應該有不少人以前就看過以下的PPT吧!

但受到以衛福部官方為首的勢力聯手污蔑與打壓。

現在,最高法院不僅就醫療案件宣示採「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甚至將原本就是虛構的「醫療常規」一舉下修為「最低標準」,如此,在實質上等於醫事人員必須負起幾近「無過失責任」。

對此,那些到處罵我是邪說、鬼扯、見解詭異的人,要不要出來表態一下?要怎麼面對這問題?

----------

最法法院106年台上第227號民事判決

「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再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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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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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lotus425 »

2017起台灣人命一條$1200萬。 以後只有好野小孩才敢當重症醫生。 還是中醫,牙醫,西醫小科比較安穩
"The one thing I fear most is time; time waits for no one and leaves no o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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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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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gy 寫: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 ... RQQGZ1A%3D


轉自鄭逸哲教授臉書

這麼多年來,利用各種場合,一再提醒醫界,務必堅持以「臨床裁量權」取代虛構的「醫療常規」,否則難以抵擋醫療司法實務邁向「病歷中文化→醫療常規入法→舉證責任倒置」的「中國化」三部曲。應該有不少人以前就看過以下的PPT吧!

但受到以衛福部官方為首的勢力聯手污蔑與打壓。

現在,最高法院不僅就醫療案件宣示採「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甚至將原本就是虛構的「醫療常規」一舉下修為「最低標準」,如此,在實質上等於醫事人員必須負起幾近「無過失責任」。

對此,那些到處罵我是邪說、鬼扯、見解詭異的人,要不要出來表態一下?要怎麼面對這問題?

----------

最法法院106年台上第227號民事判決

「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再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
(咦) 不認為臨床裁量權可以抵得過法官裁量權

你有臨床裁量權?我有法官裁量權 到時來句:過失明顯 顯非臨床裁量權範圍 不就好了

沒用的

健保局同意的醫療常規白紙黑字寫出來 醫師反而比較可以遵循 健保局也不能亂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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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happylucy »

pipo 寫: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出現了
重症科 要否極泰來 (阿飄)
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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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workery »

關鍵是"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台灣法律人真不是蓋的,死亡到底是滑倒,自己外傷害的,還是醫師害的,我都分不清楚了。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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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pipo »

病人簽切結書.......事後無效
登山客入山前簽切結書........事後無效

都是因為誰?





法官啊
最後由 pipo 於 週一 6月 05, 2017 4:4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anton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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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antonio »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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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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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mowb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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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gy 寫: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 ... RQQGZ1A%3D


轉自鄭逸哲教授臉書

這麼多年來,利用各種場合,一再提醒醫界,務必堅持以「臨床裁量權」取代虛構的「醫療常規」,否則難以抵擋醫療司法實務邁向「病歷中文化→醫療常規入法→舉證責任倒置」的「中國化」三部曲。應該有不少人以前就看過以下的PPT吧!

但受到以衛福部官方為首的勢力聯手污蔑與打壓。

現在,最高法院不僅就醫療案件宣示採「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甚至將原本就是虛構的「醫療常規」一舉下修為「最低標準」,如此,在實質上等於醫事人員必須負起幾近「無過失責任」。

對此,那些到處罵我是邪說、鬼扯、見解詭異的人,要不要出來表態一下?要怎麼面對這問題?

----------

最法法院106年台上第227號民事判決

「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再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
(咦) 不認為臨床裁量權可以抵得過法官裁量權

你有臨床裁量權?我有法官裁量權 到時來句:過失明顯 顯非臨床裁量權範圍 不就好了

沒用的

健保局同意的醫療常規白紙黑字寫出來 醫師反而比較可以遵循 健保局也不能亂刪 ...
健保局沒有同意頭部外傷一定要CT 是法官見解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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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pipo »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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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pipo »

整理一下歷年新聞

2008年01月31日
胡瓜案法官 痛訴台大名醫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30223875/

2009年08月04日蘋果日報
告台大11醫 法官敗訴
https://www.ptt.cc/bbs/medache/M.1249392297.A.F81.html
台北地檢署認定台大無醫療疏失,昨將十一人不起訴
2015年08月07日00:14 蘋果日報
告台大醫院害妻枉死 高院前庭長逆轉敗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07/664186/
一審僅判台大賠償共60萬元,陳男上訴後,高院昨逆轉改判全部免賠,還可上訴。
........
台大醫院抗辯本案刑、民事訴訟共4次委託醫事鑑定,均指陳妻到院時意識清楚,頭部X光片看不出顱骨骨折,3位醫師急診處置符合醫療常規,陳妻昏倒後,也立刻檢查應變並開刀急救,應無過失。

一審指林、潘2人沒提早為陳妻做斷層掃描檢查,確有遲延,但陳妻顱內出血可能不是到院就發生,提早做斷層掃描未必能察覺,林、潘2人的醫療處置與陳妻死亡無必然關係,但吳男未盡責監督指導新進醫師,更沒在場注意患者病情變化,台大應為吳男的疏忽負連帶責任,不過一審僅判台大賠償陳男4人各15萬元精神慰撫。

陳男上訴後,高院同樣認為無法判斷陳妻顱內出血何時形成,沒提早做斷層掃描與陳妻死亡無必然因果關係,但高院指3位醫師沒省略必要檢查治療,沒違反醫療常規,改判台大全部免賠。陳男另告3位醫師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檢方已不起訴確定。
2015年高等法院的認定,跟現在最高法院的認定,出入很大啊

http://www.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 ... 4&t=107379
醫聲論壇對上則新聞的討論串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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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pipo »

請問打到最高法院,原本刑事庭改民事庭
實務上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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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mowball »

pipo 寫:請問打到最高法院,原本刑事庭改民事庭
實務上有何差別?
應該是刑事無罪了

但是民事持續纏訟中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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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ALTON502 »

antonio 寫: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
......
最後由 ALTON502 於 週一 6月 05, 2017 4:5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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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smallant »

醫療人球將增加
醫療浪費將增加
防禦性醫療更加全面啟動
健保點值直接下探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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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brian1968 »

陳貽男及其子女請求賠償喪葬、醫療費和慰撫金等計一千兩百多萬元。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以前
國民黨贏得總統大選是靠中共牌
現在
民進黨贏得大選也是
什麼時候這髒牌才會爛掉
ALTON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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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ALTON502 »

......

老大說要我內斂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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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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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ON502 寫:......

老大說要我內斂一點
是請你把樓上那個稍微改一下
(賊) (賊) (賊) (賊)
以前
國民黨贏得總統大選是靠中共牌
現在
民進黨贏得大選也是
什麼時候這髒牌才會爛掉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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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pipo »

brian1968 寫:
ALTON502 寫:......

老大說要我內斂一點
是請你把樓上那個稍微改一下
(賊) (賊) (賊) (賊)
偶都替阿通你捏一把冷汗......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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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newsh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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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l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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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kcl2780 »

最高法院的奇怪新聞很多,
所以我贊成改革最高法院,這麼多恐龍法官,
不如留一些正常的,還可以省很多錢


https://www.thenewslens.com/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今天表示,會中決議終審法院法官員額縮減為21人,不須經過立法院同意,改為司法院遴選委員會通過人選後,由總統任命,法官沒有任期,會中16票贊成,1票反對。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今天在司法院進行第五次會議,就終審法院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改革議題,做出重大決議;林子儀於會後表示,現行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員額94人,將於訴訟組織金字塔化立法後,五年內實施人事新制,縮減為最高法院法官含院長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院長7人,由總統任命,2名院長由總統從辦案法官中指派,均採沒有任期,但年紀到了70歲,須停止辦案,辦理退休或優遇。"
最後由 kcl2780 於 週一 6月 05, 2017 5:2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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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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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Alex »

newshine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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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JOB)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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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文章 ALTON502 »

鑒於專業素養的不同,爾後法院每每開庭可以舉證當天開庭法官心.智.情緒正常??!!

真愛....出來comment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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