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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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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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icle 寫:
李大白 寫:
auricle 寫:
李大白 寫:請問違反哪條憲法? 憲法有規定不可更改藥師法嗎 ? 拿文給我看,謝謝指教!


當憲法不合時誼的時候,就應該修改,以多數人類的權益福址為前題,這是我的看法.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paper/tpl119.pdf

"原則限制 ,例外才許可" 的方式是違反的憲法上的原則 .

你以為拿這種一般人看不懂的條文就可以矇騙過去了喔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您所舉的檔案確實說明了藥師法第十一條違憲(「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但我所主張的和目前的藥師法不一樣(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而且符合該文所言: 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此即是我所說的例外規定:

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這樣豈有違憲呢?

違憲是說沒有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而我的主張是多出這樣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哪裏違憲呢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你該說服的是大法官 , 不是我們這些升斗小醫 ! 是大法官認定違憲 ,不是醫師去認定違憲的 !
711釋憲文中,湯德宗大法官說:
「民眾用藥安全」與「藥師工作限於一處」不具備合理關連,違憲

立法委員,衛福部也是在發現行政院版的修法草案有明顯的再違憲之虞,
才會緊急採煞車
file:///Users/Mac/Desktop/tpl119.pdf

.....>紅字部分才是違憲最重要的癥結 應該跟其他專業醫事人員一樣 無害專業 不符比例原則就應開放 跟薪資高低或保障無關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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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個人主張在醫藥分工單軌制的前題下,醫師在特殊狀況下可以親自調劑:

病人急症或行動不便不宜奔波拿藥,醫師可以親自調劑(因為單軌制,全面釋出處方,不再內聘藥師,也因此診所醫師在診內可以自行備藥,但不可能診所一直都是急症或行動不便的病人,醫師可以調劑但有狀況限制,且需衡量自身看診又要調劑的時間及安全性,應盡快在附近尋求可配合的藥局藥師)

以上包括牙醫診所牙醫師也是,遇到病人急症或行動不便不宜奔波拿藥的患者,應親自調劑給患者,但不可能診所一直都是急症或行動不便的病人,這樣才合情合理



舉國外醫藥分業為例是藥師公會或全聯會的說法及作法,非我所主張,謝謝指教!

個人主張醫藥分工合作是讓專業回歸專業,增進病人看病品質及用藥安全,這是最基本的道理,藥學系和醫學系是各自獨立的科系,藥學科目有少數重疊但多數不重疊,醫藥分工合作是讓專業回歸專業,這種思維用不著還要借境哪個國家.

同意醫師可以配藥或注射或抽血,但不可能全部取代(取代藥師,取代護理師,取代醫檢師),特殊狀況下有能力為之但並非是長時間專職,醫師專職應在診斷及開藥,
te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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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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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寫:
tenor 寫:對了!
為什麼 最近的醫界直言與讜論
幾乎都是新北醫師公會(張理事長 趙堅醫師 顏鴻順醫師...等 )
為了整個醫界(針對藥師公會) 以及 會員權益(針對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來發聲?

北市醫師公會呢?
偶不就是台北市醫師公會的囉

大家分工、分頭進行嘛.....
(GOODJOB)
te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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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tenor »

徹底執行醫藥分業

就敬請醫學生聯合會 以及護士護理師公會
宣布以後INTERN &/OR CLERK
在醫院裡 都不准注射針劑 也不准 護師發口服藥物給住院病人
全部都委由醫院的藥師處理 也維護本國國民用藥安全

不然 在醫院都不是由藥師親交付以及執行給藥
為何 在市面上就一定要由藥師交付??
一國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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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windnet »

tenor 寫:徹底執行醫藥分業

就敬請醫學生聯合會 以及護士護理師公會
宣布以後INTERN &/OR CLERK
在醫院裡 都不准注射針劑 也不准 護師發口服藥物給住院病人
全部都委由醫院的藥師處理 也維護本國國民用藥安全

不然 在醫院都不是由藥師親交付以及執行給藥
為何 在市面上就一定要由藥師交付??
一國幾制??
輕鬆的要吃,累的當然就交給護理人員了...

話說回來,有個藥理教授不去講他的藥天天在電視上講自創的健康觀念兼診斷疾病(與藥物無關)是怎麼回事?醫師可以開藥卻不能給藥(說醫師不懂藥還開藥給人吃?這什麼邏輯?),藥師沒受過疾病診斷養成訓練卻可以在電視上公然當密醫,這是啥密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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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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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個人主張在醫藥分工單軌制的前題下,醫師在特殊狀況下可以親自調劑:

病人急症或行動不便不宜奔波拿藥,醫師可以親自調劑(因為單軌制,全面釋出處方,不再內聘藥師,也因此診所醫師在診內可以自行備藥,但不可能診所一直都是急症或行動不便的病人,醫師可以調劑但有狀況限制,且需衡量自身看診又要調劑的時間及安全性,應盡快在附近尋求可配合的藥局藥師)

這個邏輯很奇怪 如果醫師拿藥專業有問題(事實是沒問題) 難道行動不便就可以打折嗎?

以上包括牙醫診所牙醫師也是,遇到病人急症或行動不便不宜奔波拿藥的患者,應親自調劑給患者,但不可能診所一直都是急症或行動不便的病人,這樣才合情合理

窒礙難行 線要畫在哪裡 還是月底到了 行動不便的病患只好忍耐點?

舉國外醫藥分業為例是藥師公會或全聯會的說法及作法,非我所主張,謝謝指教!

啊 那就當作是我回覆藥師公會的 不要有助於藥師薪資的都要 無助於藥師薪資的就裝看不見 甚至到了違憲的地步也沒關係

個人主張醫藥分工合作是讓專業回歸專業,增進病人看病品質及用藥安全,這是最基本的道理,藥學系和醫學系是各自獨立的科系,藥學科目有少數重疊但多數不重疊,醫藥分工合作是讓專業回歸專業,這種思維用不著還要借境哪個國家.

同意醫師可以配藥或注射或抽血,但不可能全部取代(取代藥師,取代護理師,取代醫檢師),特殊狀況下有能力為之但並非是長時間專職,醫師專職應在診斷及開藥,

藥學系無可取代的專業是在藥廠跟生技 不是抓藥 就像醫師無可取代的不是打針或縫傷口這些比較簡單的醫療行為 甚至生產都可以被護理師取代了...
至於藥物諮詢 現在有哪個診所醫師敢不回答病人的藥物諮詢?
美國也沒有不准醫師給藥 也不限行動不便或比例 美國是一種自然的醫藥分工 是醫師自己心甘情願的 且保留自己給藥的權利 台灣是用強迫的 趕鴨子上架 而且完全剝奪醫師的調劑權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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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樓上連續幾篇皆無關緊要的嘴泡,有些看太懂,有些對問題的解決沒有幫助,懶得回應.


醫事司於衛生福利部發表的最新新聞;關於支援的說明,與個人主張關於"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不謀而合,就算不完全一樣也頗有雷同之意,這下樓上幾位醫師說我的主張違憲,那麼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也違憲嗎 ?

別再肖想常態性的藥師長期支援 (挖鼻孔) .

李大白 寫: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條件: 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
時間: 視需求提出合理適當的時間限制,以30日為限.

醫事司 寫:
建檔日期:2014/06/11
更新時間:2014/06/11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5178

藥師法第11條修法,絕無藥師淪為派遣工之情事
資料來源:醫事司

在藥師法第11條修法的過程中,部份報導若一旦開放報備支援,藥師恐將淪為派遣工,係屬誤解,衛生福利部特予澄清:
藥師法第20條之1規定,藥局及醫療機構提供藥品調劑服務,均需專職藥師至少1人,此規定,不因藥師法第11條修法而改變,故不會有藥師恐將淪為派遣工之情事。
另查勞動派遣勞工係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機構指派其所雇用之勞工至要他機構,接受他機構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惟醫療機構是屬專門從事醫療業務之機構,絕非派遣事業單位,且醫事人員之報備支援,係基於己身之需或基於對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地區之醫療資源回饋或分享,自身主動向執業登錄所在地之衛生局申請至他醫事機構支援醫療業務,並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絕非勞動派遣,特此聲明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四 6月 12, 2014 8:30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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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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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可能也不好回應

你說的跟衛福部說的不一樣吧

衛福部可沒有說:只限"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以30日為限."這種很奇怪的 別的醫事人員都沒有的限制

李大白 寫:樓上連續幾篇皆無關緊要的嘴泡,對問題的解決沒有幫助,懶得回應.


醫事司於衛生福利部發表的最新新聞;關於支援的說明,與個人主張關於"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不謀而合,就算不完全一樣也頗有雷同之意,這下樓上幾位醫師說我的主張違憲,那麼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也違憲嗎 ?

李大白 寫: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條件: 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
時間: 視需求提出合理適當的時間限制,以30日為限.

醫事司 寫:
建檔日期:2014/06/11
更新時間:2014/06/11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5178

藥師法第11條修法,絕無藥師淪為派遣工之情事
資料來源:醫事司

在藥師法第11條修法的過程中,部份報導若一旦開放報備支援,藥師恐將淪為派遣工,係屬誤解,衛生福利部特予澄清:
藥師法第20條之1規定,藥局及醫療機構提供藥品調劑服務,均需專職藥師至少1人,此規定,不因藥師法第11條修法而改變,故不會有藥師恐將淪為派遣工之情事。
另查勞動派遣勞工係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機構指派其所雇用之勞工至要他機構,接受他機構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惟醫療機構是屬專門從事醫療業務之機構,絕非派遣事業單位,且醫事人員之報備支援,係基於己身之需或基於對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地區之醫療資源回饋或分享,自身主動向執業登錄所在地之衛生局申請至他醫事機構支援醫療業務,並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絕非勞動派遣,特此聲明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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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所以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都稱不上支援的必要性嗎 ?

那你覺得什麼是支援的必要性 ? (咦)

我有寫"只限"這兩個字嗎 ?
李大白 寫: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條件: 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
時間: 視需求提出合理適當的時間限制,以30日為限.
條件只是舉例,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等其他合理適當的條件.
就算時間限制我寫"限30日內",也是可以討論的,
那只是大方向,至少不是您自以為是可以長期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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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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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所以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都稱不上支援的必要性嗎 ?

那你覺得什麼是支援的必要性 ? (咦)

我有寫"只限"這兩個字嗎 ?
李大白 寫: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條件: 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
時間: 視需求提出合理適當的時間限制,以30日為限.
條件只是舉例,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等其他合理適當的條件.
就算時間限制我寫"限30日內",也是可以討論的,
那只是大方向,至少不是您自以為是可以長期支援的.
啊 不管你有沒有寫只有 人家衛服部根本沒說要採很容易再次違憲的正面表列規範(
兩次違憲 官真的是找死)

哪有跟你"不謀而合,就算不完全一樣也頗有雷同之意" ~如果是"原則准許 例外限制"呢?完全不同的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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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你高興怎麼說都好,我說錯了也沒差,重點是:

官方說明了"支援"這件事:

支援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

大家說了什麼 ?
hjh 寫:哪種醫事人員法限制常態性的支援?
為什麼心情高興或想多賺點外快不可以支援
這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啊
其他醫事人員就可以賺外快
藥師就不行?
image 寫:管人家什麼動機想兼差 是否常態性兼差 這是百分百違憲的

我忘了一件事:

在論壇抱怨東抱怨西是一種常態.有時是對的,有時不一定是對的.大家習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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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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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你高興怎麼說都好,我說錯了也沒差,重點是:

官方說明了"支援"這件事:

支援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

大家說了什麼 ?
hjh 寫:哪種醫事人員法限制常態性的支援?
為什麼心情高興或想多賺點外快不可以支援
這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啊
其他醫事人員就可以賺外快
藥師就不行?
image 寫:管人家什麼動機想兼差 是否常態性兼差 這是百分百違憲的

我忘了一件事:

在論壇抱怨東抱怨西是一種常態.有時是對的,有時不一定是對的.大家習慣就好.
好奇怪 衛服部的話跟我跟H大PO的文 有什麼衝突嗎?

還有 針對前文回答的PO文請不要把前文省略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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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都寫得如此明白,你還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5178

哪種醫事人員法限制常態性的支援?

藥師法第11條修法過後就會是了.


為什麼心情高興或想多賺點外快不可以支援?

因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會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而不是你心情高興或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支援,懂嗎?



這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啊
其他醫事人員就可以賺外快
藥師就不行?

你應該要去問醫事司,懂嗎?

管人家什麼動機想兼差 是否常態性兼差 這是百分百違憲的?

見鬼了,百分百違憲是你自己說的.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會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
所以不可能會是常態性兼差,懂嗎 ?
除非您聘用的首席藥師也是唯一的一位藥師一直生病一直生小孩一直出國..

繼續坳下去吧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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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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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邱展望 »

李大白 寫:個人主張在醫藥分工單軌制的前題下,醫師在特殊狀況下可以親自調劑:

病人急症或行動不便不宜奔波拿藥,醫師可以親自調劑(因為單軌制,全面釋出處方,不再內聘藥師,也因此診所醫師在診內可以自行備藥,但不可能診所一直都是急症或行動不便的病人,醫師可以調劑但有狀況限制,且需衡量自身看診又要調劑的時間及安全性,應盡快在附近尋求可配合的藥局藥師)

以上包括牙醫診所牙醫師也是,遇到病人急症或行動不便不宜奔波拿藥的患者,應親自調劑給患者,但不可能診所一直都是急症或行動不便的病人,這樣才合情合理



舉國外醫藥分業為例是藥師公會或全聯會的說法及作法,非我所主張,謝謝指教!

個人主張醫藥分工合作是讓專業回歸專業,增進病人看病品質及用藥安全,這是最基本的道理,藥學系和醫學系是各自獨立的科系,藥學科目有少數重疊但多數不重疊,醫藥分工合作是讓專業回歸專業,這種思維用不著還要借境哪個國家.

同意醫師可以配藥或注射或抽血,但不可能全部取代(取代藥師,取代護理師,取代醫檢師),特殊狀況下有能力為之但並非是長時間專職,醫師專職應在診斷及開藥,
藥界在白做工, 因所有處方皆交付病人, 立委或衛福部或醫療院所根本無決定權
今天已跟立委們說明 , 全文如下

過氣的名詞「醫藥分業單軌制」 藥聯會提出與報備支援無關的醫藥分業單軌制當交換條件。威脅衛福部應於半年內研擬加速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有效方案,以釋出達百分之五十為目標
其實依現行二代健保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1)「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2) 病患有「選擇」調劑處所的權力 (3) 藥師「親自」調劑,即是百分之百的醫藥分業, 已無單軌雙軌之名詞可言
欲剝奪病患領藥處所選擇權才是違背醫藥分業精神 況果若要如藥聯會所言,因醫院佔健保總處方量的75%,且多是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就算第一次在醫院領藥較方便,第二、三次的連續處方也都在病人手上,總共恰佔百分之五十。這些處方領藥權並不在立委或衛服部,而在全國病患
藥聯會在6月8日 6月13日發起「藥師生聖戰 醫藥分業單軌制」。 我們不知李蜀平理事長要找誰訴求,修法的立委?衛福部官員?還是全國病患?我認為藥師的專業形象應該是贏得的而不是用上街頭抗爭來的,藥師們勿被誤導,盲目走上街頭,去與全民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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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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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邱展望 »

歡迎大白先生轉傳給李蜀平理事長, 立委們已皆瞭解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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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事實上,診所內聘藥師(雙軌制)並沒有交付處方給保險對象,強迫病人一定要在診所內拿藥,民眾敢主動向醫師拿處方說要到別家藥局拿藥嗎 ?

交付處方只有發生在單軌制,即醫師確實「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讓民眾真正自由選擇是要到診所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其他健保特約藥局才可能成立.

雙軌制度下,已經明確違反了您文中所提到的(二代健保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1)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民眾搞不清楚醫藥分業的單軌和雙軌的差別:

醫藥分業雙軌制的缺點:(應該單軌制,除非特殊狀況)

國內目前採雙軌制,所謂的雙軌制,意指
一軌是"診所醫師可以在診所內自己聘用藥師",民眾看診完直接在診所內拿藥,
另一軌則是診所醫師開立處方後,也可以釋出處方給民眾到隔壁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附近的健保特約藥局找藥師拿藥;

單軌制主要是讓診所醫師專心看病開藥,之後將處方釋出(「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讓民眾可以持處方到其他藥局(診所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其他健保特約藥局)找藥師調劑; 單軌制才能若實讓醫師專心看診,藥師專業包藥.


醫師診所內聘藥師(雙軌)通常身兼診所老闆,有很大的權力能夠指導受雇藥師調劑,藉此醫師不僅能夠掌握「購藥主宰權」,也能掌控處方箋藥物的開立,並藉由藥價差進行套利。在這種情形下,醫藥分業形同虛設,也就沒有多一層關卡替民眾把關。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四 6月 12, 2014 11:4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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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邱展望 »

李大白 寫:
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事實上,診所內聘藥師(雙軌制)並沒有交付處方給保險對象,強迫病人一定要在診所內拿藥,民眾敢向醫師拿處方說要到別家藥局拿藥嗎 ?

交付處方只有發生在單軌制,即醫師確實「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讓民眾真正自由選擇是要到診所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其他健保特約藥局才可能成立.

雙軌制度下,已經明確違反了您文中所提到的(二代健保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1)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你的事實只是你的偏執認知, 難道李屬平的醫院處方交付, 你都不信任, 那你大可以去撿舉, 但偏執枉想, 是說理不通的, 請自行看李提出的附加條款 ,如看不到, 表你不夠關心或非核心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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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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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都寫得如此明白,你還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5178

哪種醫事人員法限制常態性的支援?

藥師法第11條修法過後就會是了.


為什麼心情高興或想多賺點外快不可以支援?

因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會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而不是你心情高興或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支援,懂嗎?



這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啊
其他醫事人員就可以賺外快
藥師就不行?

你應該要去問醫事司,懂嗎?

管人家什麼動機想兼差 是否常態性兼差 這是百分百違憲的?

見鬼了,百分百違憲是你自己說的.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會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
所以不可能會是常態性兼差,懂嗎 ?
除非您聘用的首席藥師也是唯一的一位藥師一直生病一直生小孩一直出國..

繼續坳下去吧 (挖鼻孔)
簡直昏倒~~"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會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怎麼被你解讀成 "不准常態性支援"?

常態性支援也可以符合規範啊!

釋憲的那幾個藥師 釋憲的目的就是想常態性固定在不同雇主間執業 而他們打贏了憲法官司

衛福部不會笨到二度違憲 所以現在藥師公會充滿危機感 很同情 但是可惜道理不在藥師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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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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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分業 分裂了醫療界【2006/06/19 民生報】

【邱展望】

筆者不知各大醫學院「藥學系」有無分「醫院組」、「診所組」、「傳統藥局組」、甚或「藥廠組」?如果沒有,那到診所就業的藥師,是否能力較不如醫院或傳統藥局的藥師?若沒有,那是否由診所醫師當老闆,經營能力不如大企業老闆,就該被藥界欺善怕惡似地當劍靶,糾纏不清?

公正、互信、理性是世人做事的天秤,也是政策推行阻力最小的不二法則。日前陳榮升藥師的投書,總算把醫藥分業諸多「盍各言爾志」的論點一一指出,讓「橘越淮為枳」的醫藥分業十年勉行後,醫、藥、政三方皆痛苦難當的煎熬,攤在被保險人面前接受公評。

1.原來醫藥界連醫藥分業單軌制、雙軌制都搞不清楚?身為健保局官員都難掩藥界的「單軌制」定義為「醫院『可』設立藥局聘請藥師調劑,基層診所『不可』設立藥局……」的字裏行間,其實卻隱藏著真正的雙軌制;一個試圖全國施行的醫療制度,卻包藏著不公正的「一國兩制」,令社會民眾深深無法理解;當然也註定了失敗的宿命
(PS:即我在5/22 藥師法 11條修法立法院公聽會所言--欺善怕惡, 欺小怕大)

2.誰管醫藥品質?近日沸沸揚揚的「門前藥局」成為話題焦點,令人想起「傳統雜貨店」與「7-11」的演變歷史,藥界偏執的醫藥分業及原本圖利自身的套利49元,造就「門前藥局」興起:後者多半有兩名以上藥師全時調劑,有專用「藥袋」及收據,且多符合醫改會的十餘項註記。或許真該進行一場不預設立場的各種藥局品質「普調」:針對調劑正確性?是否全時藥師親自調劑?是否當場親自配藥,還是透過藥廠非藥師調劑後經物流快遞送藥到家?藥袋說明內容為何?是否有能力及時與醫師討論用藥合理性?病患取藥時想增減某藥或量之彈性溝通方便性?是否確實有藥歷?相信結果一定是很驚人的!否則一味以排他性或正統自居,並不妥當。

3.何謂「家庭藥師」?多年來藥界推行「家庭藥師」觀念,使得診所與附近的藥局互相搭配,終實現「家庭醫師」與「家庭藥師」一舉兩政皆水到渠成。連藥界都承認「病人生病往往會找自己『相信』的家庭醫師,而常常在旁邊拿藥的藥局也往往成為病人的『家庭藥師』。」畢竟醫病的互信不是自拿到處方尋藥那一刻起,而是自掛號時下的決心;一味挑撥醫病信任,只是讓徬徨的病人更徬徨,逼使醫師開更多藥來救濟,醫、病、健保制度皆受害。


醫療政策或制度不應淪為製造刻意分化醫療族群的工具;理性與邏輯的和諧應超乎感性與偏執者的無底深淵。醫藥分業十年,不但造成醫界與藥界本一家的不再,醫界內部與藥界內部亦各自分裂成許多族群,歹戲拖棚是該向全民謝幕的時刻了。(作者為開業醫師)

【2006/06/19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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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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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事實上,診所內聘藥師(雙軌制)並沒有交付處方給保險對象,強迫病人一定要在診所內拿藥,民眾敢向醫師拿處方說要到別家藥局拿藥嗎 ?

交付處方只有發生在單軌制,即醫師確實「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讓民眾真正自由選擇是要到診所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其他健保特約藥局才可能成立.

雙軌制度下,已經明確違反了您文中所提到的(二代健保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1)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此話不可解 我診所皆有交付處方給病人喔! 而且他們都是在"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內調劑的喔! 哪裡違反71條了?
看清楚!
第71條全文如下:
第 71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如果依你的邏輯 那麼所有醫院裡的第一次調劑甚至檢查或處置都是違反71條囉? 那你就快去檢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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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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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8 年前已全國媒體認同的觀念
只剩少數偏執的藥師執迷不悟, 停滯不前


偏執狂??? 可看精神科, 轉診單我可開具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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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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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事實上,診所內聘藥師(雙軌制)並沒有交付處方給保險對象,強迫病人一定要在診所內拿藥,民眾敢主動向醫師拿處方說要到別家藥局拿藥嗎 ?

交付處方只有發生在單軌制,即醫師確實「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讓民眾真正自由選擇是要到診所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其他健保特約藥局才可能成立.

雙軌制度下,已經明確違反了您文中所提到的(二代健保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1)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民眾搞不清楚醫藥分業的單軌和雙軌的差別:

醫藥分業雙軌制的缺點:(應該單軌制,除非特殊狀況)

國內目前採雙軌制,所謂的雙軌制,意指
一軌是"診所醫師可以在診所內自己聘用藥師",民眾看診完直接在診所內拿藥,
另一軌則是診所醫師開立處方後,也可以釋出處方給民眾到隔壁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附近的健保特約藥局找藥師拿藥;

單軌制主要是讓診所醫師專心看病開藥,之後將處方釋出(「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讓民眾可以持處方到其他藥局(診所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其他健保特約藥局)找藥師調劑; 單軌制才能若實讓醫師專心看診,藥師專業包藥.


醫師診所內聘藥師(雙軌)通常身兼診所老闆,有很大的權力能夠指導受雇藥師調劑,藉此醫師不僅能夠掌握「購藥主宰權」,也能掌控處方箋藥物的開立,並藉由藥價差進行套利。在這種情形下,醫藥分業形同虛設,也就沒有多一層關卡替民眾把關。
你嘛拜託一下 赤裸裸的擺明要賺藥價差 沒賺藥價差就不肯調劑的 是醫院還是藥局?
是醫師還是藥師?

「購藥主宰權」如果交給無須對病人臨床病情變化負責的藥局 只怕~~為了藥價差替代藥改的一蹋糊塗

多一層關卡把關?多一層錯誤吧?!專科醫師開對處方 到沒分專科的藥師手裡抓錯藥 比較可能....

倒是病人多剝一層皮是真的 去到藥局 擺得密密麻麻 琳瑯滿目的補品廣告跟推銷 哪家少了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五 6月 13, 2014 12:04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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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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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處方"並不等於"處方釋出"!! 否則全國醫院每天都違反健保法71條上千次!
最後由 fatorange 於 週五 6月 13, 2014 12:08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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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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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寫:
李大白 寫:都寫得如此明白,你還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5178

哪種醫事人員法限制常態性的支援?

藥師法第11條修法過後就會是了.


為什麼心情高興或想多賺點外快不可以支援?

因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會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而不是你心情高興或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支援,懂嗎?



這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啊
其他醫事人員就可以賺外快
藥師就不行?

你應該要去問醫事司,懂嗎?

管人家什麼動機想兼差 是否常態性兼差 這是百分百違憲的?

見鬼了,百分百違憲是你自己說的.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會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
所以不可能會是常態性兼差,懂嗎 ?
除非您聘用的首席藥師也是唯一的一位藥師一直生病一直生小孩一直出國..

繼續坳下去吧 (挖鼻孔)
簡直昏倒~~"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會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怎麼被你解讀成 "不准常態性支援"?

常態性支援也可以符合規範啊!

釋憲的那幾個藥師 釋憲的目的就是想常態性固定在不同雇主間執業 而他們打贏了憲法官司

衛福部不會笨到二度違憲 所以現在藥師公會充滿危機感 很同情 但是可惜道理不在藥師那邊
今天向立委們說明的另一種點


藥聯會自貶藥師的專業 當藥界要向健保要求多元給付,如公共衛生服務或藥事照護服務時,總是強調藥師有多麼專業;但當釋憲711判定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違憲而須修法時,卻以若同意一般支援將因不熟悉而危害病人用藥安全,故要求修法僅同意公益(如義診或巡迴醫療之調劑)及緊急支援。
矛盾的是如果有固定場所的「一般支援」都成問題,那如何擔當不固定場所的「公益及緊急支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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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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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會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
所以不可能會是常態性兼差,懂嗎 ?
除非您聘用的首席藥師也是唯一的一位藥師一直生病一直生小孩一直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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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凹啊? (咦)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會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 "....

左看右看 這幾句話是要怎麼推出:"唯一的一位藥師一直生病一直生小孩一直出國才可以長期常態性支援"的? (爽)

救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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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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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公會一再說理不通, 前後矛盾

撇開醫藥論戰, 拿民國68年戒嚴期, 無電腦可報備支援的時空背景法條, 來比照規範103年民主自由時代, 電腦已成人人必備隨身設備的21世紀
藥界令人有由70年代穿越35年 , 穿著卡其布, 扛著老蔣銅像在喊:戒嚴有理,不需憲法工作權一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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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施肇榮 »

image 寫:
cryfather 寫:處方箋未宣導釋出~~~強迫民眾奔波領藥
始作俑者就是醫院跟部分診所!!!
(挖鼻孔)
處方箋釋出 才是強迫民眾奔波領藥
請不要搞反了 謝謝
依法,處方箋是應「交付」病人,讓病人自由選調劑處所拿藥

要表現病人選擇意願最有力的做法是讓病人簽名

如果真的要做的話

診所就啓動從病人掛號一開始

就問病人想要在哪裡調劑

病人簽名表示願意在診所調劑

診所的藥師才給藥,否則處方釋出給病人到藥局調劑


只是,這樣做下去以後,未來就沒有處方釋出的「百分比」

以及,「單軌」或「雙軌」的空間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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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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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起美國南北戰爭,黑人居然參加南軍為反對解放黑奴而戰,
而我們同為醫療業大家庭的醫界,願意扮演林肯率領的北軍
為解放被剝奪工作權的「現代黑奴-藥奴」而戰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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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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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事實上,診所內聘藥師(雙軌制)並沒有交付處方給保險對象,強迫病人一定要在診所內拿藥,民眾敢主動向醫師拿處方說要到別家藥局拿藥嗎 ?

交付處方只有發生在單軌制,即醫師確實「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讓民眾真正自由選擇是要到診所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其他健保特約藥局才可能成立.

雙軌制度下,已經明確違反了您文中所提到的(二代健保法第7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1)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民眾搞不清楚醫藥分業的單軌和雙軌的差別:

醫藥分業雙軌制的缺點:(應該單軌制,除非特殊狀況)

國內目前採雙軌制,所謂的雙軌制,意指
一軌是"診所醫師可以在診所內自己聘用藥師",民眾看診完直接在診所內拿藥,
另一軌則是診所醫師開立處方後,也可以釋出處方給民眾到隔壁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附近的健保特約藥局找藥師拿藥;

單軌制主要是讓診所醫師專心看病開藥,之後將處方釋出(「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讓民眾可以持處方到其他藥局(診所的門前藥局或合作藥局或其他健保特約藥局)找藥師調劑; 單軌制才能若實讓醫師專心看診,藥師專業包藥.


醫師診所內聘藥師(雙軌)通常身兼診所老闆,有很大的權力能夠指導受雇藥師調劑,藉此醫師不僅能夠掌握「購藥主宰權」,也能掌控處方箋藥物的開立,並藉由藥價差進行套利。在這種情形下,醫藥分業形同虛設,也就沒有多一層關卡替民眾把關。
1.自己去查一下民法「交付」的概念

2.病人簽名的同意還不算數,憑什麼你說的就算數

3.食藥署的函釋以及法律規定都沒有你說的事項,你就是胡說


「台北大學法律教授 鄭逸哲」

只有「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現行健保法第71條乃規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因而,病患取得處方後,自由選擇於診所醫院或藥局調劑,乃屬病患醫療權之一部分;即使「應釋出處方箋」,也不等於法律規定藥局為唯一調劑處所。

就算認為有「醫藥分業雙軌制」,也不會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不可將「應由藥師調劑」和「應於藥局調劑」混為一談。重點在:
應由藥師調劑,不管在診所醫院或藥局皆然;而非應由藥師於藥局調劑。

--------------------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87017106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5 月 6 日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醫務管理法規解釋彙編 (88年12月版) 第 321 頁
相關法條:藥事法 第 1 條 ( 86.05.07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 ( 83.10.03 )
要 旨:
醫藥分業處方交付相關事宜

主 旨:
有關貴處函轉南投縣醫師公會詢問「醫藥分業」相關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處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衛四字第八七○○一四八五九號函。
二 政府推動醫藥分業,係提供民眾有「知所服藥物」與「自由選擇調劑
處所」之權利,現行法令雖未強制規定醫師「應釋出處方箋」,惟為
尊重消費者之權利,仍請醫師公會輔導會員交付處方予病患,以便民
眾持處方箋,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尊重民眾權利。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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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施肇榮 »

請睜大眼睛看清楚健保法第71條白紙黑字的:

「並於立法說明欄中註明有關交付處方箋規定,
病人可選擇於就診醫療機構或健保藥局調劑取藥」

(原草案是72條,因條次整理後為第71條)

viewtopic.php?f=24&t=95319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五 6月 13, 2014 1:06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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