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釋憲文中,湯德宗大法官說:auricle 寫:你該說服的是大法官 , 不是我們這些升斗小醫 ! 是大法官認定違憲 ,不是醫師去認定違憲的 !李大白 寫:auricle 寫: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paper/tpl119.pdf李大白 寫:請問違反哪條憲法? 憲法有規定不可更改藥師法嗎 ? 拿文給我看,謝謝指教!
當憲法不合時誼的時候,就應該修改,以多數人類的權益福址為前題,這是我的看法.
"原則限制 ,例外才許可" 的方式是違反的憲法上的原則 .
你以為拿這種一般人看不懂的條文就可以矇騙過去了喔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您所舉的檔案確實說明了藥師法第十一條違憲(「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但我所主張的和目前的藥師法不一樣(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而且符合該文所言: 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此即是我所說的例外規定:
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這樣豈有違憲呢?
違憲是說沒有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而我的主張是多出這樣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哪裏違憲呢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民眾用藥安全」與「藥師工作限於一處」不具備合理關連,違憲
立法委員,衛福部也是在發現行政院版的修法草案有明顯的再違憲之虞,
才會緊急採煞車
file:///Users/Mac/Desktop/tpl119.pdf
.....>紅字部分才是違憲最重要的癥結 應該跟其他專業醫事人員一樣 無害專業 不符比例原則就應開放 跟薪資高低或保障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