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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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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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
我已說明回應了"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基於行政院再修正版本. 也可以說其實不是限制去支援,是限制支援的需求.

怎麼限制支援的需求?區分為"有事""沒事"? (爽)
然後 我問你如果有藥師長期周三周五下午要看小孩不能上 符不符合"有事" 也一直不回答 (偽可愛)

而且 這種"有事沒事"法條不會笑死人嘛?叫公務員怎麼行政?


有事沒事的支援需求就是由主管機關認定,修正版本寫得清清楚楚你都沒在看嗎?

如果我是主管機關,我會認定藥師長期周三周五下午要看小孩不能上無法符合支援需求,這是院所人力不足或藥師本身家庭可解決的問題(找安親班或請人帶)且可能會是長期性的問題,請自行聘用適任的藥師,或增聘藥師.

如果你覺得你的邏輯通,全國各大醫療院所,女藥師有小孩要帶的不是只有你診所一家,全國院所女藥師都來報備支援需求,支援人力真的夠嗎?

如果支援需求無限制,受聘藥師就說我今日心情不高興,包藥一定會出錯,我要申請報備其他藥師支援我! 難道只有醫師提出的我要節省成本的支援需求才可以嗎 ?

你診所包慘!


我們沒有限制藥師的工作權,
也沒有限制藥師去支援,
而是主管機關去限制控管"支援"的需求,
去認真想想支援的目的是什麼 ?
為了自己還是別人
還是要符合公共利益 ?

重點是這樣有違憲了嗎 ?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一 6月 16, 2014 11:1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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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醫師全聯會的修法進度區,認真看看吧:
http://www.tma.tw/PharmacistLaw/index.asp


紅色文字說明了支援需求是中央主機關認定.


本會建議部份是貴醫師全聯會的建議,代表衛福部建議修正條文都還可以再討論:


【衛福部建議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第五款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會建議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貳、附帶決議部分
【衛福部建議】

醫療機構間支援,應以限於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為原則。
所有支援或經主管機關報准之藥師,除緊急情況下,均應副知所屬及受支援診所所在地之藥師公會。
藥師之支援或報准者,其執行業務應依下列原則行之。
每日之調劑總量,不得超過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調劑合理量之規定。
所支援之診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事人員。
應以雙插卡方式執行業務,以利確認親自執業。
工作時數,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藥師有未親自執行業務,或有租借牌照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追究藥師及租照機構之責任。
衛生福利部應於半年內召集各界,研擬加速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有效方案,以釋出達百分之五十為目標,明確研訂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比率及期程。
部立醫院應優先推動慢性處方箋釋出,並於兩年內達到百分之五十的目標。
【本會建議】
醫療機構間支援,應以限於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為原則。
本會釋疑:支援本無需附理由,有悖常理,藥師請假也只對老闆負責。
所有支援或經主管機關報准之藥師,除緊急情況下,均應副知所屬及受支援診所所在地之藥師公會。
本會釋疑:違反平等原則,藥師公會擴權,醫師支援無須副知所屬及受支援診所所在地之醫師公會。
藥師之支援或報准者,其執行業務應依下列原則行之。
每日之調劑總量,不得超過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調劑合理量之規定。
本會釋疑: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健保的歸健保,行政歸行政,回歸相關法律。
所支援之診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事人員。
應以雙插卡方式執行業務,以利確認親自執業。
工作時數,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本會釋疑:回歸勞基法
藥師有未親自執行業務,或有租借牌照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追究藥師及租照機構之責任。
本會釋疑:回歸相關法律:藥師法、醫療法
衛生福利部應於半年內召集各界,研擬加速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有效方案,以釋出達百分之五十為目標,明確研訂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比率及期程。
本會釋疑:藥師法第十一條違憲修法,與處方釋出無關,不當連結
部立醫院應優先推動慢性處方箋釋出,並於兩年內達到百分之五十的目標。
本會釋疑:藥師法第十一條違憲修法,與處方釋出無關,不當連結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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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hjh 寫:
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

如果在過去,
藥師法都因為制定而違憲,
那麼沒有人可以保證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至今都沒有違憲,
只是我們一直都沒發現?
就算當成都沒有也好,

但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是最適切最適當的,


為什麼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那樣類似 ?
如果性質差不多,沒話說,
當有其中一個醫事人員法已經出來了,
我自己的推論是:
其他的醫事人員法一定會參照最先出來的版本,
複製,貼上,
所以,都很像 !


誰能保證其他醫事人員法都是合憲並且是最完美的 ?
如果所有醫事人員法的執登內容看起來都差不多,
那可否代表是所有醫事人員法都是完美無暇的 ?

為何藥師法這麼久了最近才被發現違憲 ?

健保! 當然是健保 !
診所! 當然是診所 !

全民健保醫藥分業造就診所及藥局的藥師高需求:

看看診所有無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這個多 ? 幾乎很少.

除了醫師,藥師之外,護理師可用護士替代,甚至有的是工讀生,此非重點,至於其他
師就不多見了,所以 ,診所對於藥師的需求遠遠大過其他師.

對診所來說:

除自費項目以外,主要營收,主要來自健保,
申報健保,醫師和藥師環環相扣,診療費和藥事服務費等
大部份非關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藥師之於健保申報之於診所的獨特性,需求量極大,對醫院也是.
所以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草案,
不一定也不可能要複製貼上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版本,
如果其他醫事人員版本不一定是最完美的,
我們沒必要複製貼上,

因為藥師和其他醫事人員比較之於診所有顯著的獨特性,診所特有,健保特有...
其人力支援上的議題,絕不能草率看待,
對診所來說 :
藥師支援的需求一定遠遠高於醫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醫師如果只是因成本考量問題而創造出支援需求,
如果所有報備支援的藥師,
都去長期支援醫師因成本考量問題自主創造出的支援需求,
那會有什麼後果?

人力充份或過度的運用會怎樣 ?
不去說精神體力這老掉牙的事,

所有可以報備支援的藥師都已經被院所醫師長期充份運用在線上了,
因為藥師再也挪不出時間了,
真正當有院所的藥師需要 開刀 住院 婚喪事假等,
誰要來支援藥師?
民眾要去哪拿藥 ?
當國家公益或國家緊急需求時,
會有怎樣的後果 ?

支援制度形同虛設,

藥師需求量之大,
悠關健保,健保資源,健保財務,醫療品質,用藥安全及國家安全....

所以藥師支援可以,支援需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我們不應該只是複製貼上其他醫事人員版本
重點在於:修法過後,符合憲法,符合公共利益!

這是我的看法.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二 6月 17, 2014 12:34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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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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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image 寫:
我已說明回應了"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基於行政院再修正版本. 也可以說其實不是限制去支援,是限制支援的需求.

怎麼限制支援的需求?區分為"有事""沒事"? (爽)
然後 我問你如果有藥師長期周三周五下午要看小孩不能上 符不符合"有事" 也一直不回答 (偽可愛)

而且 這種"有事沒事"法條不會笑死人嘛?叫公務員怎麼行政?


有事沒事的支援需求就是由主管機關認定,修正版本寫得清清楚楚你都沒在看嗎?

如果我是主管機關,我會認定藥師長期周三周五下午要看小孩不能上無法符合支援需求,這是院所人力不足或藥師本身家庭可解決的問題(找安親班或請人帶)且可能會是長期性的問題,請自行聘用適任的藥師,或增聘藥師.

如果你覺得你的邏輯通,全國各大醫療院所,女藥師有小孩要帶的不是只有你診所一家,全國院所女藥師都來報備支援需求,支援人力真的夠嗎?

就是要您回答 才可以把藥師堅持戒嚴時期的禁制令不可改 堅持當所有醫事人員中唯一不可支援的人的心態表露出來

一個醫師 開診42小時 依法令聘雇一名專任藥師 所有作為符合勞基法 工作量也不多 還遠低於每名藥師每日調劑上限

有天當藥師為了家裏有事想長期改成每周只上36小時 少一點薪水多一點時間陪小孩或照顧家人 老闆很體貼的找到一個專業符合資格的藥師

對方在目前的診所一周只上20幾個小時 也願意來支援賺點符合行情的外快 藥師公會卻不准 要診所為了五六小時的缺另聘一位一周只專門上你這五六小時的藥師 不然哇咧 萬一全國女藥師有支援後都效法想少上兩節( (爽) ) 怎麼得了啊~

有誰可以把這段傳出去嘛?根本不用多說 每個人讀了都知道是上面這段哪方是蠻橫+真的很神的"神推理" 簡直像周星馳電影裏才會出現的情節嘛

如果支援需求無限制,受聘藥師就說我今日心情不高興,包藥一定會出錯,我要申請報備其他藥師支援我! 難道只有醫師提出的我要節省成本的支援需求才可以嗎 ?

你診所包慘!

啊 你舉的例子是缺乏基本工作競業的例子 領50k還要看心情 這種藥師有沒有支援都不能用 不然診所會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倒是....請問 你們藥師有很多這種"沒過勞 但老子今日心情不高興,包藥一定會出錯"的人嘛?奇怪 醫師開放長期支援這麼多年(雖然有一些小限制 但是基本上是開放的 也不管"有事沒事") (爽) 都沒有受聘醫師就因此說:"我今日心情不高興,看病一定會出錯,我要申請報備其他醫師支援我!"的~ 還是 醫師藥師敬業態度本就不同呢?



我們沒有限制藥師的工作權,
也沒有限制藥師去支援,
而是主管機關去限制控管"支援"的需求,
去認真想想支援的目的是什麼 ?
為了自己還是別人
還是要符合公共利益 ?

重點是這樣有違憲了嗎 ?

當然違憲 對老闆的要求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規範 哪有法律可以干涉老闆請了一個40小時工時,正常放假福利的員工 不准他為了零星的三四小時 用優厚的薪資找一位閒閒且願意來兼差的員工長期支援的!
一個違憲還沒解決 請不要搞另外一個好嘛?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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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我已說明回應了"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基於行政院再修正版本. 也可以說其實不是限制去支援,是限制支援的需求.

怎麼限制支援的需求?區分為"有事""沒事"? (爽)
然後 我問你如果有藥師長期周三周五下午要看小孩不能上 符不符合"有事" 也一直不回答 (偽可愛)

而且 這種"有事沒事"法條不會笑死人嘛?叫公務員怎麼行政?


有事沒事的支援需求就是由主管機關認定,修正版本寫得清清楚楚你都沒在看嗎?

如果我是主管機關,我會認定藥師長期周三周五下午要看小孩不能上無法符合支援需求,這是院所人力不足或藥師本身家庭可解決的問題(找安親班或請人帶)且可能會是長期性的問題,請自行聘用適任的藥師,或增聘藥師.

如果你覺得你的邏輯通,全國各大醫療院所,女藥師有小孩要帶的不是只有你診所一家,全國院所女藥師都來報備支援需求,支援人力真的夠嗎?

就是要您回答 才可以把藥師堅持戒嚴時期的禁制令不可改 堅持當所有醫事人員中唯一不可支援的人的心態表露出來

一個醫師 開診42小時 依法令聘雇一名專任藥師 所有作為符合勞基法 工作量也不多 還遠低於每名藥師每日調劑上限

有天當藥師為了家裏有事想長期改成每周只上36小時 少一點薪水多一點時間陪小孩或照顧家人 老闆很體貼的找到一個專業符合資格的藥師

對方在目前的診所一周只上20幾個小時 也願意來支援賺點符合行情的外快 藥師公會卻不准 要診所為了五六小時的缺另聘一位一周只專門上你這五六小時的藥師 不然哇咧 萬一全國女藥師有支援後都效法想少上兩節( (爽) ) 怎麼得了啊~

有誰可以把這段傳出去嘛?根本不用多說 每個人讀了都知道是上面這段哪方是蠻橫+真的很神的"神推理" 簡直像周星馳電影裏才會出現的情節嘛

如果支援需求無限制,受聘藥師就說我今日心情不高興,包藥一定會出錯,我要申請報備其他藥師支援我! 難道只有醫師提出的我要節省成本的支援需求才可以嗎 ?

你診所包慘!

啊 你舉的例子是缺乏基本工作競業的例子 領50k還要看心情 這種藥師有沒有支援都不能用 不然診所會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倒是....請問 你們藥師有很多這種"沒過勞 但老子今日心情不高興,包藥一定會出錯"的人嘛?奇怪 醫師開放長期支援這麼多年(雖然有一些小限制 但是基本上是開放的 也不管"有事沒事") (爽) 都沒有受聘醫師就因此說:"我今日心情不高興,看病一定會出錯,我要申請報備其他醫師支援我!"的~ 還是 醫師藥師敬業態度本就不同呢?



我們沒有限制藥師的工作權,
也沒有限制藥師去支援,
而是主管機關去限制控管"支援"的需求,
去認真想想支援的目的是什麼 ?
為了自己還是別人
還是要符合公共利益 ?

重點是這樣有違憲了嗎 ?

當然違憲 對老闆的要求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規範 哪有法律可以干涉老闆請了一個40小時工時,正常放假福利的員工 不准他為了零星的三四小時 用優厚的薪資找一位閒閒且願意來兼差的員工長期支援的!
一個違憲還沒解決 請不要搞另外一個好嘛?
我不是來打嘴泡的,謝謝指教!!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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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hjh 寫: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廢話!
您這種修法就變成可以執登多處..... 造成管理困難啊!
這種問題也要問? 天啊
你說到重點了,藥師無限制長期多處支援一定會造成管理困難,
沒有規範支援需求,就會是現行醫事人員法脫褲子放屁的地方了.

hjh 寫:
李大白 寫:如果藥師可以常態又長期支援,這些版本不就是在脫褲子放屁嗎 ?
怎麼會這麼多醫事人員法一起脫xx放x呢?
到底是所有歷屆立委有問題
還是恰巧只有大大您有點怪怪的呢?
嗯...... 值得深思....
就是因為歷屆立委有問題才造就了 藥師法第十一條違憲
所以你真的對目前這些醫事人員法有信心,
相信會是最好的版本喔 ?
複製貼上你懂嗎 ?

我上篇有詳細說明.
再貼一次,免得有人沒看到:
李大白 寫:
hjh 寫:
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

如果在過去,
藥師法都因為制定而違憲,
那麼沒有人可以保證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至今都沒有違憲,
只是我們一直都沒發現?
就算當成都沒有也好,

但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是最適切最適當的,


為什麼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那樣類似 ?
如果性質差不多,沒話說,
當有其中一個醫事人員法已經出來了,
我自己的推論是:
其他的醫事人員法一定會參照最先出來的版本,
複製,貼上,
所以,都很像 !


誰能保證其他醫事人員法都是合憲並且是最完美的 ?
如果所有醫事人員法的執登內容看起來都差不多,
那可否代表是所有醫事人員法都是完美無暇的 ?

為何藥師法這麼久了最近才被發現違憲 ?

健保! 當然是健保 !
診所! 當然是診所 !

全民健保醫藥分業造就診所及藥局的藥師高需求:

看看診所有無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這個多 ? 幾乎很少.

除了醫師,藥師之外,護理師可用護士替代,甚至有的是工讀生,此非重點,至於其他
師就不多見了,所以 ,診所對於藥師的需求遠遠大過其他師.

對診所來說:

除自費項目以外,主要營收,主要來自健保,
申報健保,醫師和藥師環環相扣,診療費和藥事服務費等
大部份非關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藥師之於健保申報之於診所的獨特性,需求量極大,對醫院也是.
所以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草案,
不一定也不可能要複製貼上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版本,
如果其他醫事人員版本不一定是最完美的,
我們沒必要複製貼上,

因為藥師和其他醫事人員比較之於診所有顯著的獨特性,診所特有,健保特有...
其人力支援上的議題,絕不能草率看待,
對診所來說 :
藥師支援的需求一定遠遠高於醫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醫師如果只是因成本考量問題而創造出支援需求,
如果所有報備支援的藥師,
都去長期支援醫師因成本考量問題自主創造出的支援需求,
那會有什麼後果?

人力充份或過度的運用會怎樣 ?
不去說精神體力這老掉牙的事,

所有可以報備支援的藥師都已經被院所醫師長期充份運用在線上了,
因為藥師再也挪不出時間了,
真正當有院所的藥師需要 開刀 住院 婚喪事假等,
誰要來支援藥師?
民眾要去哪拿藥 ?
當國家公益或國家緊急需求時,
會有怎樣的後果 ?

支援制度形同虛設,

藥師需求量之大,
悠關健保,健保資源,健保財務,醫療品質,用藥安全及國家安全....

所以藥師支援可以,支援需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我們不應該只是複製貼上其他醫事人員版本
重點在於:修法過後,符合憲法,符合公共利益!

這是我的看法.
hjh 寫:
李大白 寫:用心去體會: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或於」是「舉例」的意思
不是「限制只有」的意思
請用心去體會好嗎


你國文不太好吧,"或於" 的意思是 " 或者在.....方面" ;

什麼「舉例」 (不要啊) ,我何時說 「限制只有」 (不要啊)

第一次聽到,

難怪你會完全狀況外!

連Google都沒聽過:
https://www.google.com.tw/?gfe_rd=cr&ei ... 9%E4%BE%8B

溫習一下國文:

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

沒有就(藥師在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者在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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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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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hjh 寫: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廢話!
您這種修法就變成可以執登多處..... 造成管理困難啊!
這種問題也要問? 天啊
你說到重點了,藥師無限制長期多處支援一定會造成管理困難,
沒有規範支援需求,就會是現行醫事人員法脫褲子放屁的地方了.
奇怪 那你又怎麼知道你的推測是對的

而且在大法官 教授都說不對之下?

醫師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這些都可以長期無限制長期多處支援 有造成管理困難嗎?

美國的藥師也是在藥局間長期無限制長期多處支援 超過數十年 人家有管理困難嗎?為什麼台灣藥師就會造成衛生局等管理單位的"管理困難"?

當然 現在藥師還沒有開放長期無限制長期多處支援 但您不用說明為什麼台灣藥師跟美國藥師 跟台灣醫師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都不一樣?

一個法要立下去之前 不是應該參照國內其他醫事人員 國際藥師的規範去立法?

更奇怪的是 管理是主管機關的事 人家衛生局都沒說管理困難 您是在喊什麼?還推論會嚴重到要"排除一大堆正當支援需求" 請問您能說服誰啊?

拜託 我向來很尊重我的藥師的 搞不好有法律系學生點進來看這討論串 不會讓人覺得藥師的水準跟法律水平......... ?



hjh 寫:
李大白 寫:如果藥師可以常態又長期支援,這些版本不就是在脫褲子放屁嗎 ?
怎麼會這麼多醫事人員法一起脫xx放x呢?
到底是所有歷屆立委有問題
還是恰巧只有大大您有點怪怪的呢?
嗯...... 值得深思....
就是因為歷屆立委有問題才造就了 藥師法第十一條違憲
所以你真的對目前這些醫事人員法有信心,
相信會是最好的版本喔 ?
複製貼上你懂嗎 ?

我上篇有詳細說明.
再貼一次,免得有人沒看到:
李大白 寫:
hjh 寫:
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

如果在過去,
藥師法都因為制定而違憲,
那麼沒有人可以保證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至今都沒有違憲,
只是我們一直都沒發現?
就算當成都沒有也好,

但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是最適切最適當的,


為什麼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那樣類似 ?
如果性質差不多,沒話說,
當有其中一個醫事人員法已經出來了,
我自己的推論是:
其他的醫事人員法一定會參照最先出來的版本,
複製,貼上,
所以,都很像 !


誰能保證其他醫事人員法都是合憲並且是最完美的 ?
如果所有醫事人員法的執登內容看起來都差不多,
那可否代表是所有醫事人員法都是完美無暇的 ?

為何藥師法這麼久了最近才被發現違憲 ?

健保! 當然是健保 !
診所! 當然是診所 !

全民健保醫藥分業造就診所及藥局的藥師高需求:

看看診所有無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這個多 ? 幾乎很少.

除了醫師,藥師之外,護理師可用護士替代,甚至有的是工讀生,此非重點,至於其他
師就不多見了,所以 ,診所對於藥師的需求遠遠大過其他師.

對診所來說:

除自費項目以外,主要營收,主要來自健保,
申報健保,醫師和藥師環環相扣,診療費和藥事服務費等
大部份非關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藥師之於健保申報之於診所的獨特性,需求量極大,對醫院也是.
所以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草案,
不一定也不可能要複製貼上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版本,
如果其他醫事人員版本不一定是最完美的,
我們沒必要複製貼上,

因為藥師和其他醫事人員比較之於診所有顯著的獨特性,診所特有,健保特有...
其人力支援上的議題,絕不能草率看待,
對診所來說 :
藥師支援的需求一定遠遠高於醫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醫師如果只是因成本考量問題而創造出支援需求,
如果所有報備支援的藥師,
都去長期支援醫師因成本考量問題自主創造出的支援需求,
那會有什麼後果?

人力充份或過度的運用會怎樣 ?
不去說精神體力這老掉牙的事,

所有可以報備支援的藥師都已經被院所醫師長期充份運用在線上了,
因為藥師再也挪不出時間了,
真正當有院所的藥師需要 開刀 住院 婚喪事假等,
誰要來支援藥師?
民眾要去哪拿藥 ?
當國家公益或國家緊急需求時,
會有怎樣的後果 ?

支援制度形同虛設,

藥師需求量之大,
悠關健保,健保資源,健保財務,醫療品質,用藥安全及國家安全....

所以藥師支援可以,支援需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我們不應該只是複製貼上其他醫事人員版本
重點在於:修法過後,符合憲法,符合公共利益!

這是我的看法.
hjh 寫:
李大白 寫:用心去體會: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或於」是「舉例」的意思
不是「限制只有」的意思
請用心去體會好嗎


你國文不太好吧,"或於" 的意思是 " 或者在.....方面" ;

什麼「舉例」 (不要啊) ,我何時說 「限制只有」 (不要啊)

第一次聽到,

難怪你會完全狀況外!

連Google都沒聽過:
https://www.google.com.tw/?gfe_rd=cr&ei ... 9%E4%BE%8B

溫習一下國文:

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

沒有就(藥師在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者在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

禁止的敘述 "或者"的意思就是還有其他的 有A跟B 才會說:禁止A"或"B的情形 如果只有一個B要禁止 就直接"禁止B" 幹嘛禁止"或B"

救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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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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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image 寫: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我已說明回應了"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基於行政院再修正版本. 也可以說其實不是限制去支援,是限制支援的需求.

怎麼限制支援的需求?區分為"有事""沒事"? (爽)
然後 我問你如果有藥師長期周三周五下午要看小孩不能上 符不符合"有事" 也一直不回答 (偽可愛)

而且 這種"有事沒事"法條不會笑死人嘛?叫公務員怎麼行政?


有事沒事的支援需求就是由主管機關認定,修正版本寫得清清楚楚你都沒在看嗎?

如果我是主管機關,我會認定藥師長期周三周五下午要看小孩不能上無法符合支援需求,這是院所人力不足或藥師本身家庭可解決的問題(找安親班或請人帶)且可能會是長期性的問題,請自行聘用適任的藥師,或增聘藥師.

如果你覺得你的邏輯通,全國各大醫療院所,女藥師有小孩要帶的不是只有你診所一家,全國院所女藥師都來報備支援需求,支援人力真的夠嗎?

就是要您回答 才可以把藥師堅持戒嚴時期的禁制令不可改 堅持當所有醫事人員中唯一不可支援的人的心態表露出來

一個醫師 開診42小時 依法令聘雇一名專任藥師 所有作為符合勞基法 工作量也不多 還遠低於每名藥師每日調劑上限

有天當藥師為了家裏有事想長期改成每周只上36小時 少一點薪水多一點時間陪小孩或照顧家人 老闆很體貼的找到一個專業符合資格的藥師

對方在目前的診所一周只上20幾個小時 也願意來支援賺點符合行情的外快 藥師公會卻不准 要診所為了五六小時的缺另聘一位一周只專門上你這五六小時的藥師 不然哇咧 萬一全國女藥師有支援後都效法想少上兩節( (爽) ) 怎麼得了啊~

有誰可以把這段傳出去嘛?根本不用多說 每個人讀了都知道是上面這段哪方是蠻橫+真的很神的"神推理" 簡直像周星馳電影裏才會出現的情節嘛

如果支援需求無限制,受聘藥師就說我今日心情不高興,包藥一定會出錯,我要申請報備其他藥師支援我! 難道只有醫師提出的我要節省成本的支援需求才可以嗎 ?

你診所包慘!

啊 你舉的例子是缺乏基本工作競業的例子 領50k還要看心情 這種藥師有沒有支援都不能用 不然診所會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倒是....請問 你們藥師有很多這種"沒過勞 但老子今日心情不高興,包藥一定會出錯"的人嘛?奇怪 醫師開放長期支援這麼多年(雖然有一些小限制 但是基本上是開放的 也不管"有事沒事") (爽) 都沒有受聘醫師就因此說:"我今日心情不高興,看病一定會出錯,我要申請報備其他醫師支援我!"的~ 還是 醫師藥師敬業態度本就不同呢?



我們沒有限制藥師的工作權,
也沒有限制藥師去支援,
而是主管機關去限制控管"支援"的需求,
去認真想想支援的目的是什麼 ?
為了自己還是別人
還是要符合公共利益 ?

重點是這樣有違憲了嗎 ?

當然違憲 對老闆的要求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規範 哪有法律可以干涉老闆請了一個40小時工時,正常放假福利的員工 不准他為了零星的三四小時 用優厚的薪資找一位閒閒且願意來兼差的員工長期支援的!
一個違憲還沒解決 請不要搞另外一個好嘛?
我不是來打嘴泡的,謝謝指教!!
請問這兩句話是不是標準的嘴泡? (爽)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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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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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幾萬人的法不能隨便立立看 尤其是已經被宣告違憲的藥師法11條 更應該參酌法律學者 專業人員 尤其詳細了解他國藥師跟其他醫事人員的支援情形立法 專業有其一致性 不要搞個全球獨無又沒證據支持的限縮

不能說立下去違憲就去告 一個違憲判定要四五年 這中間因違憲的損失有多少個十億?

更不要用另一個違憲換這個違憲 還搞得公務員起肖....什麼叫有事沒事?請假的事由有幾百種 居然要衛生局判斷有事沒事準不準假?還有 臨時跟長期的界線在哪裡?每周都臨時可以嗎?太鬆圖利 太緊被告 這才真的叫"造成管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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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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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寫:事關幾萬人的法不能隨便立立看 尤其是已經被宣告違憲的藥師法11條 更應該參酌法律學者 專業人員 尤其詳細了解他國藥師跟其他醫事人員的支援情形立法 專業有其一致性 不要搞個全球獨無又沒證據支持的限縮

不能說立下去違憲就去告 一個違憲判定要四五年 這中間因違憲的損失有多少個十億?

更不要用另一個違憲換這個違憲 還搞得公務員起肖....什麼叫有事沒事?請假的事由有幾百種 居然要衛生局判斷有事沒事準不準假?還有 臨時跟長期的界線在哪裡?每周都臨時可以嗎?太鬆圖利 太緊被告 這才真的叫"造成管理困難"!
那麼請問您: 貴院的藥師在何種狀況下才可以讓他報備請求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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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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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image 寫:事關幾萬人的法不能隨便立立看 尤其是已經被宣告違憲的藥師法11條 更應該參酌法律學者 專業人員 尤其詳細了解他國藥師跟其他醫事人員的支援情形立法 專業有其一致性 不要搞個全球獨無又沒證據支持的限縮

不能說立下去違憲就去告 一個違憲判定要四五年 這中間因違憲的損失有多少個十億?

更不要用另一個違憲換這個違憲 還搞得公務員起肖....什麼叫有事沒事?請假的事由有幾百種 居然要衛生局判斷有事沒事準不準假?還有 臨時跟長期的界線在哪裡?每周都臨時可以嗎?太鬆圖利 太緊被告 這才真的叫"造成管理困難"!
那麼請問您: 貴院的藥師在何種狀況下才可以讓他報備請求支援 ?
如果想請固定每周某天或某節的事假 找的到報備支援藥師代班就可以

不過這跟我講的內容何關?您可不可以不要引言了又不回答 突然冒出另一個問題權充回答喔?!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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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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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image 寫:事關幾萬人的法不能隨便立立看 尤其是已經被宣告違憲的藥師法11條 更應該參酌法律學者 專業人員 尤其詳細了解他國藥師跟其他醫事人員的支援情形立法 專業有其一致性 不要搞個全球獨無又沒證據支持的限縮

不能說立下去違憲就去告 一個違憲判定要四五年 這中間因違憲的損失有多少個十億?

更不要用另一個違憲換這個違憲 還搞得公務員起肖....什麼叫有事沒事?請假的事由有幾百種 居然要衛生局判斷有事沒事準不準假?還有 臨時跟長期的界線在哪裡?每周都臨時可以嗎?太鬆圖利 太緊被告 這才真的叫"造成管理困難"!
那麼請問您: 貴院的藥師在何種狀況下才可以讓他報備請求支援 ?
如果想請固定每周某天或某節的事假 找的到報備支援藥師代班就可以

不過這跟我講的內容何關?您可不可以不要引言了又不回答 突然冒出另一個問題權充回答喔?! (挖鼻孔)
所以中央主管機關沒有權力控管支援求,但是你醫師才有權力控管支援需求 ?

如果您藥師因為生病要住院要開刀,或者要去奔喪,因為藥師需求量大,所有報備支援的藥師人力都已固定在各家院支援,那你因為找不到人力,藥師還是無法休假是不是 ? 支援意義都沒了 ?

診所醫師開刀一定休診,那藥師開刀呢? 要休診嗎?

診所大部份不會因為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找不到支援人力而開天窗,因為找不到也沒差,多數診所就是醫師看診藥師拿藥來申報健保費用 ,藥師支援規範不一定要是這些師師師都一樣.所以需要中央主管機關來適當控管支援需求,而不是你醫師一個人才有權力控管支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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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請問您這樣有無違憲 ?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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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mowball »

法治國家
主管機關應該管得是什麼時候不準
而不是通通禁止

比方
藥師到處支援 超過合理工時-->申請時,主管機關不準支援

而不是
藥師全部不準支援

依主管機關審查開放是人治社會

就像集會遊行法
應該是原則同意 例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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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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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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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image 寫:事關幾萬人的法不能隨便立立看 尤其是已經被宣告違憲的藥師法11條 更應該參酌法律學者 專業人員 尤其詳細了解他國藥師跟其他醫事人員的支援情形立法 專業有其一致性 不要搞個全球獨無又沒證據支持的限縮

不能說立下去違憲就去告 一個違憲判定要四五年 這中間因違憲的損失有多少個十億?

更不要用另一個違憲換這個違憲 還搞得公務員起肖....什麼叫有事沒事?請假的事由有幾百種 居然要衛生局判斷有事沒事準不準假?還有 臨時跟長期的界線在哪裡?每周都臨時可以嗎?太鬆圖利 太緊被告 這才真的叫"造成管理困難"!
那麼請問您: 貴院的藥師在何種狀況下才可以讓他報備請求支援 ?
如果想請固定每周某天或某節的事假 找的到報備支援藥師代班就可以

不過這跟我講的內容何關?您可不可以不要引言了又不回答 突然冒出另一個問題權充回答喔?! (挖鼻孔)
所以中央主管機關沒有權力控管支援求,但是你醫師才有權力控管支援需求 ?

啼笑皆非 為什麼要管控需求?別的醫事人員有管控需求嗎?需求自有市場機制調節 管控需求的正當性或理由在哪?

如果您藥師因為生病要住院要開刀,或者要去奔喪,因為藥師需求量大,所有報備支援的藥師人力都已固定在各家院支援,那你因為找不到人力,藥師還是無法休假是不是 ? 支援意義都沒了 ?

這個好笑 不懂什麼叫市場法則嗎?如果支援開放了 自己找不到兼差藥師 那代表我出的薪資不夠高 要出更高才能跟其他需要支援的醫師競爭
受益的是奇貨可居的支援藥師ㄟ


診所醫師開刀一定休診,那藥師開刀呢? 要休診嗎?


(爽) (爽) 誰告訴您說診所醫師開刀一定休診的? 找代診醫師啊 為什麼要造成病人不便?

現在的問題在 連看病的主體 健保給付的主體 診所醫師不能看診都可以找代診 無須關門 就是藥師不行 要關門 超級荒唐

ps您到底懂不懂醫療法規啊?

診所大部份不會因為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找不到支援人力而開天窗,因為找不到也沒差,多數診所就是醫師看診藥師拿藥來申報健保費用 ,藥師支援規範不一定要是這些師師師都一樣.所以需要中央主管機關來適當控管支援需求,而不是你醫師一個人才有權力控管支援需求!

醫師也會開天窗 還必開 所以醫師有開放支援 還幫醫師簡化手續 只要上網申報就可以了啊!
難道衛生主管機關施政的目的 是以讓診所盡量開天窗為原則?所以其他不會開天窗的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才可以開放支援?請問這什麼心態?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二 6月 17, 2014 4:1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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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achilles »

李大白 寫:請問您這樣有無違憲 ?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然違憲..
除了你們自己為了私利編的藥師法.....

請問台灣有哪個職業是以一處為限的?...

以你們的XX理論..那廚師也該以一處煮飯為限..換地方煮飯會因為過勞..把汽油當沙拉油倒錯....危害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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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hjh »

李大白 寫:
hjh 寫: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如果在過去,
藥師法都因為制定而違憲,
那麼沒有人可以保證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至今都沒有違憲,
只是我們一直都沒發現?
就算當成都沒有也好,

但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是最適切最適當的,

為什麼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那樣類似 ?
如果性質差不多,沒話說,
當有其中一個醫事人員法已經出來了,
我自己的推論是:
其他的醫事人員法一定會參照最先出來的版本,
複製,貼上,
所以,都很像 !

誰能保證其他醫事人員法都是合憲並且是最完美的 ?
如果所有醫事人員法的執登內容看起來都差不多,
那可否代表是所有醫事人員法都是完美無暇的 ?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大大您真的非常幽默捏~~~~~~~~
(爽) (爽) (爽) (爽) (爽)


別人說院版違憲就被您批的像什麼一樣... 還以假亂真咧
啊您自己就可以說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可能違憲
別人要說違憲就要提出種種證據
您只要出一張嘴說誰能保證是最完美
當真好笑到爆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爽) (爽) (爽) (爽) (爽)


唉唷.... 我扶個下巴.... 快笑歪了....
大大真不愧是跳針神人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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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hjh »

李大白 寫:
hjh 寫: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廢話!
您這種修法就變成可以執登多處..... 造成管理困難啊!
這種問題也要問? 天啊
你說到重點了,藥師無限制長期多處支援一定會造成管理困難,
沒有規範支援需求,就會是現行醫事人員法脫褲子放屁的地方了.
真的有嚴重耶.........
還好意思在這邊教國文?

1. 多處執登跟多處支援有一樣嗎? 您怎麼啦?
執登多處表示可能牽涉數個縣市的衛生局和公會
支援多處執登一處表示有專屬一個縣市的衛生局和公會來管理
一樣嗎?
拜託不要再浪費別人的時間解釋這些這麼基礎的東西給您聽好嗎?
拜託您改善一下吧?
2. 「無限制」這三個字是您自己說的,沒有一個醫事人員法有這樣寫!

唉.........
(嘆息) (嘆息) (嘆息) (嘆息)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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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hjh 寫:
李大白 寫:
hjh 寫: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如果在過去,
藥師法都因為制定而違憲,
那麼沒有人可以保證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至今都沒有違憲,
只是我們一直都沒發現?
就算當成都沒有也好,

但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是最適切最適當的,

為什麼所有的醫事人員法都那樣類似 ?
如果性質差不多,沒話說,
當有其中一個醫事人員法已經出來了,
我自己的推論是:
其他的醫事人員法一定會參照最先出來的版本,
複製,貼上,
所以,都很像 !

誰能保證其他醫事人員法都是合憲並且是最完美的 ?
如果所有醫事人員法的執登內容看起來都差不多,
那可否代表是所有醫事人員法都是完美無暇的 ?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大大您真的非常幽默捏~~~~~~~~
(爽) (爽) (爽) (爽) (爽)


別人說院版違憲就被您批的像什麼一樣... 還以假亂真咧
啊您自己就可以說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可能違憲
別人要說違憲就要提出種種證據
您只要出一張嘴說誰能保證是最完美
當真好笑到爆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爽) (爽) (爽) (爽) (爽)


唉唷.... 我扶個下巴.... 快笑歪了....
大大真不愧是跳針神人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雖然你一個人保證醫師法很完美,不代表其他很多醫師認為很完美喔 :

去看看發生什麼事了?


看看醫師法,比比法官法,怎麼差那麼多
viewtopic.php?t=72834'
sjs 寫:「依法行醫,依法看病」現在很夯,大家都知道了。依的什麼法?當然是醫師法了。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研究一下我們的醫師法?
我看了一下,這整部醫師法,根本就是「醫師管理及懲處法」。第三章「義務」,第五章「懲處」,就是沒有一章跟醫師保障有關。應該可以稱為「醫師奴役法」。
再看看人家的法官法,有專章第六章「法官保障」,還有第八章「法官給與」,不但職務、職位有保障,連薪水保障都明文規定了。懲處呢?沒有專章,只有一章「法官評鑑」有類似性質,但評鑑比較中性,可以有好有壞,不像醫師,直接給你來一整章的懲處法條。
依照這種醫師奴役法來行醫,難怪會變成醫奴。

依我看,醫師法至少要增加保障醫師的法條。
保障第一條:醫師替病人治病,應獲得適當報酬。此報酬應以通用貨幣計價(就是新台幣,而不是健保代幣),非經醫師同意,不得無故打折。
保障第二條:醫師依正常醫療準則治療病人,此醫療行為即視為「業務上正當之行為」,而不受刑法追訴。
flankkimo 寫:果然是奴才法
[size=200]auricle[/size] 寫:建議醫師法砍掉重練 !
huangjauwen 寫:
重修醫師法----保障醫師權利
這應該可行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viewtopic.php?f=23&t=73956
ptman 寫:sjs大這種說法確實也有道理耶
sjs 寫:這個討論串已經一個禮拜,本來期待有法學大師會提出法條來駁斥我的說法,結果沒有。
我就自己提出來討論吧。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我本來想,有人會提出這條來,作為衛生署(局)限制醫師執業處所的法令依據。
但是,我對這條法令的解讀,是這樣的:
醫師「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但「實際」執業的機構並無限制僅為一處。
好比戶籍登記,登記的地址當然只有一處,但「實際居住」的地址並無限制,也無須事先報准!
但是,衛生署(局)卻解讀成:
醫師「登記」以及「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二 6月 17, 2014 6:0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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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achilles 寫:
李大白 寫:請問您這樣有無違憲 ?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然違憲..
除了你們自己為了私利編的藥師法.....

請問台灣有哪個職業是以一處為限的?...

以你們的XX理論..那廚師也該以一處煮飯為限..換地方煮飯會因為過勞..把汽油當沙拉油倒錯....危害民眾安全...

這邊只有你認為違憲,有別人還認為以上是違憲的嗎 ?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二 6月 17, 2014 10:02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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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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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hjh »

李大白 寫:我不是來打嘴泡的,謝謝指教!!
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真的很好笑.........
(爽) (爽) (爽) (爽) (爽) (石化)




神人當夠了吧
您說違憲就違憲
您說不違憲就不違憲
超級嘴砲王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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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李大白 寫:
image 寫:事關幾萬人的法不能隨便立立看 尤其是已經被宣告違憲的藥師法11條 更應該參酌法律學者 專業人員 尤其詳細了解他國藥師跟其他醫事人員的支援情形立法 專業有其一致性 不要搞個全球獨無又沒證據支持的限縮

不能說立下去違憲就去告 一個違憲判定要四五年 這中間因違憲的損失有多少個十億?

更不要用另一個違憲換這個違憲 還搞得公務員起肖....什麼叫有事沒事?請假的事由有幾百種 居然要衛生局判斷有事沒事準不準假?還有 臨時跟長期的界線在哪裡?每周都臨時可以嗎?太鬆圖利 太緊被告 這才真的叫"造成管理困難"!
那麼請問您: 貴院的藥師在何種狀況下才可以讓他報備請求支援 ?
如果想請固定每周某天或某節的事假 找的到報備支援藥師代班就可以

不過這跟我講的內容何關?您可不可以不要引言了又不回答 突然冒出另一個問題權充回答喔?! (挖鼻孔)
所以中央主管機關沒有權力控管支援求,但是你醫師才有權力控管支援需求 ?

啼笑皆非 為什麼要管控需求?別的醫事人員有管控需求嗎?需求自有市場機制調節 管控需求的正當性或理由在哪?
原來你天真的以為支援是沒有在控管的呀?

研究一下你心目中的報備支援和這有無差別 ?
http://www.health.gov.tw/Portals/0/%E9% ... %A8%82.pdf

臺北市醫師報備支援 Q&A

又違憲了嗎 ?

臺北市醫師報備支援 Q&A
Q1、醫師報備支援規定依據?
A:依據

1.醫師法第 8 條之 2 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
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2.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 26 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醫師,除醫療機構間
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醫師法第 8 條之2 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下列情形且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
一、遇有大量傷病
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
二、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者。


第 1 項所定之事先報准,其為越區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者,應報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執行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Q2、醫師報備支援需由誰提出申請?
A:得由支援醫師執業服務之醫療機構提出申請,非由被支援機構提
出。


Q3、醫師報備申請流程?可由何處查得相關公告?
A:
1.申請機構取得邀請文件後,並經負責醫師同意後提出申請>>(1)
網路申請:由行政院衛生署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
(http://chswww.doh.gov.tw)登入連結報備支援線上申辦系統(帳
號、密碼如下:「帳號=機構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密碼=負責人出
生月日 4 碼+身分證後 4 碼」)、(2)紙本申請:申請機構先取得支
援單位邀請文件後,親自或郵寄檢送邀請函、申請機構同意函或公文、支援人員執業執照正、反面影印本等相關資料至本局醫護管理
處>>本局分案後審核(作業時限為 5 天)>>依申請內容線上登
錄核准文號(或不核准、退回)>>凡案件經審核通過後,本局不
再函文於申請機構、被支援機構、該縣市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等機構,請相關機構逕至線上查詢、列印。
2.相關支援報備申請公告、流程及線上申辦系統操作說明等公告,請
至本局外網查詢下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首頁>>專業人員區
(首頁左側)>>>>醫事人員支援報備(網址:
http://www.health.gov.tw/Default.aspx?tabid=464

Q4、網路申請可否由支援醫師自行申報?
A:如經執業服務之醫療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可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共
衛生資訊入口網登入進行權限變更(非負責醫師僅限申請報備支援
線上申辦系統權限),並經醫事機構審核人(負責醫師)線上核決
後,本局始予開放權限。

Q5、醫師報備支援時數有無限制?
A:
1.醫院支援診所: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人數之 2
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 40%,惟醫院支援
偏遠地區及衛生所,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2.醫院相互支援、診所醫師支援醫院或診所間相互支援:無明訂時數
限制,惟須定點、定時,並不得申請同一時段支援報備數個場所,
屆時自行選擇場所支援,衛生局採權衡申請機構人力之配置、業務
執行、支援者每週全部工作時數之適當性及支援期間是否過長等因
素,予以核備。

Q6、報備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有無期限?
A: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期間不得超過 1 年,期滿如需繼
續執行醫療業務,應於期間屆滿前重新辦理報備;另醫師如於原登
錄執業醫院或診所有註銷執業或停止執業時,原核准函即自動失
效,需重新辦理報備。

Q7、具公費生身份者有無報備限制?
A: 公費醫師赴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申請,應報經行政院衛生署
同意後,始得為之。


Q8、具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之報備支援規定?
A: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應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如欲
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須經本局審查並於執業執照註記,申報
前往支援之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 24 條規定:「醫
院、診所之診療科別,非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核准登記設
置。醫院、診所之開業執照,應登載其診療科別」辦理。

Q9、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應經事先報准,有無例外情況?
A:
1.如係屬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或緊急、重症
傷病個案之診治,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所為之醫療諮詢或相關醫療
建議所為之會診,得免事先報准。
2.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配合公共衛生計畫,指派醫師
至工廠或村里從事公共衛生業務,並經本局專案計畫報准,得視同
醫師法第 8 條之 2 所稱之「經事先報准者」,可免予逐案報備。
3.另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移植醫師於報備時段外或假日臨時需緊
急支援器官捐贈摘除之醫療業務時,視同該醫事人員法所稱之免事先報准事項。

Q10、如因忘記申報、未於支援報備屆滿前完成支援報備手續或上網
申報但因疏忽案件未點選送出致未申報成功等情況,是否得以申請
補報備?
A:醫師越區或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屬須事先報准事項,事後申請
補報備,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同意;至若涉及健保給付疑義,
仍請協調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個案方式,依發生之事實認定。

Q11、如未經事先報准逕前往其他醫療支援相關罰則?
A:依違反醫師法第 8 條之 2 規定,依同法第 27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
連續處罰。

Q12、醫師支援社區義診相關規定?
A:
1.醫師配合公益團體公益活動,應邀辦理義診,應依各該醫事人員專
門職業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後,始得為之。
2.醫療機構申請至社區辦理免費健檢或義診業務,查如係單純從事免
費之公益活動,並擬具計畫及具體日程於活動日期前 7 日報請本局
核備,本局視個案事實予以核備,始得為之;惟如有涉有商業營利
行為、招攬業務等行為,仍視情節依相關法令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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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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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您也知道醫師可以支援喔?奇怪 那你那怎麼會說 "醫師生病開刀 診所就得開天窗?"請解釋一下....


ps:貼了一大堆 完全證明了 執業風險最高的醫師 完全可以兩地三地定點定時支援 長期實際實行結果證明兩地三地定點定時支援沒有問題 運作良好 手續簡化到最低 請問有什麼疑問嗎?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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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 ps:貼了一大堆 完全證明了 執業風險最高的醫師 完全可以兩地三地定點定時支援 長期實際實行結果證明兩地三地定點定時支援沒有問題 運作良好 手續簡化到最低 請問有什麼疑問嗎?
妳是睜眼說瞎話嗎 ? 是長期嗎 ? 有沒有限時間 ?
你不是說限制支援時間長短是違憲 ? 張開你的眼睛吧 !

Q6、報備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有無期限?
A: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image 寫:哇 您也知道醫師可以支援喔?奇怪 那你那怎麼會說 "醫師生病開刀 診所就得開天窗?"請解釋一下....

你朋友不是說換了替代的醫師,病人不見得會想來掛號,
如果沒人想掛支援醫師的診,那不是開天窗是什麼?

難道診所王牌醫師要躺在開刀房 請患者進來讓他看診嗎 ? (爽)


hjh 寫:
難道你醫師自己都不會生病嗎 ?
你自己生病住院開刀的時候,
你會找支援醫師來你們診所支援嗎 ?
靠! 如果讓其他醫師知道你診所的"天機"那還得了?
診所的主角是醫師,
如有必要當然會請信任的醫師來支援,
但換了醫師,病人不見得會想來掛號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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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
李大白 寫:如果您藥師因為生病要住院要開刀,或者要去奔喪,因為藥師需求量大,所有報備支援的藥師人力都已固定在各家院支援,那你因為找不到人力,藥師還是無法休假是不是 ? 支援意義都沒了 ?
這個好笑 不懂什麼叫市場法則嗎?如果支援開放了 自己找不到兼差藥師 那代表我出的薪資不夠高 要出更高才能跟其他需要支援的醫師競爭
受益的是奇貨可居的支援藥師ㄟ
建議你把眼睛睜開:

因為你說藥師可以長期支援診所,所以那些報備支援的藥師都已經固定在各家院支援,因為想賺錢,那些報備支援的藥師還會預留其他可以支援的時間來等待被支援嗎 ? 你的邏輯有夠混亂啊 ? 不是出多少錢 到"拍賣會場" 用高價把藥師帶走好不好 ? 就算是報備支援藥師會待價而沽,一旦全部都去支援,你有錢也買不到吧?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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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pipo »

To 李 sir:

合法的藥師在不屬於自己執登的處所包藥發藥就算非法、密藥,
天底下只有台灣的藥師傻到被賣掉還替別人數鈔票。
醫師戰這個議題原因是,支援的藥師明明是合法、有牌的,卻還得像密藥一樣見不得光
藥局有差嗎?穿白袍的一堆,誰曉得誰是有牌誰是沒牌?
跟你講,只要去吵藥局非藥師不准穿白袍,馬上一堆藥局見光死你信不信?你信不信一堆藥局會吵著要開放支援?

講支援就過勞,會過勞的是醫師請搞清楚
醫師支援不是一兩天的事,更沒有勞基法的保障,過勞死也不只一兩個醫師
受聘的藥師還是受到勞基法保障的,哪有過勞的問題?
別像一堆689一樣,政府說Z>B就是Z>B,有一點獨立判斷的思考能力好不好?

To Doctor here:

「在這裡」跟藥師們戰這個議題根本沒意義
道理就跟醫師去嘆健保一天藥費比冰淇淋還低一樣浪費時間
你嘆贏了辯贏了對方也不會感激你

在鬼島,要爭取的是自己的權益,爭取的是對自己生存有利的制度
藥師們相信「不支援」對他們才是有利的,那還有什麼好舌戰的
這是他們相信的東西
以下是魯蛇的簽名檔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 引用來源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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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李大白 寫:
achilles 寫:
李大白 寫:請問您這樣有無違憲 ?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然違憲..
除了你們自己為了私利編的藥師法.....

請問台灣有哪個職業是以一處為限的?...

以你們的XX理論..那廚師也該以一處煮飯為限..換地方煮飯會因為過勞..把汽油當沙拉油倒錯....危害民眾安全...

這邊只有你認為違憲,有別人還認為以上是違憲的嗎 ?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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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hjh 寫:
李大白 寫:
hjh 寫: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廢話!
您這種修法就變成可以執登多處..... 造成管理困難啊!
這種問題也要問? 天啊
你說到重點了,藥師無限制長期多處支援一定會造成管理困難,
沒有規範支援需求,就會是現行醫事人員法脫褲子放屁的地方了.
真的有嚴重耶.........
還好意思在這邊教國文?

多處執登跟多處支援有一樣嗎? 您怎麼啦?
執登多處表示可能牽涉數個縣市的衛生局和公會
支援多處執登一處表示有專屬一個縣市的衛生局和公會來管理
一樣嗎?
拜託不要再浪費別人的時間解釋這些這麼基礎的東西給您聽好嗎?
拜託您改善一下吧?
我有說多處執登跟多處支援有一樣嗎?您怎麼啦? (濕) (濕) (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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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ps:貼了一大堆 完全證明了 執業風險最高的醫師 完全可以兩地三地定點定時支援 長期實際實行結果證明兩地三地定點定時支援沒有問題 運作良好 手續簡化到最低 請問有什麼疑問嗎?

Q6、報備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有無期限?
A: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妳是睜眼說瞎話嗎 ? 是長期嗎 ? 有沒有限時間 ?
你不是說限制支援時間長短是違憲 ? 張開你的眼睛吧 !
睜眼說瞎話,試圖誤導的人不是我(ps:請注意措詞)

你嘛拜託 申請一次有效期限一年 又不是同一個地方只能申請一次 RENEW就可以繼續支援下去 就像證照要定期REVIEW

我認識多少醫師 在a醫院服務 每周固定支援b醫院 五年十年了 還在進行式中 同一地固定支援 才能越做越順

更何況 喔 一年不叫長期固定支援喔?如果叫短期 那藥師現在就可以開放一年內固定支援了囉?
image 寫:哇 您也知道醫師可以支援喔?奇怪 那你那怎麼會說 "醫師生病開刀 診所就得開天窗?"請解釋一下....

你朋友不是說換了替代的醫師,病人不見得會想來掛號,
如果沒人想掛支援醫師的診,那不是開天窗是什麼?

難道診所王牌醫師要躺在開刀房 請患者進來讓他看診嗎 ? (爽)
不見得有人想掛號=沒人想掛號?

依您的神邏輯天啊 換了診所最重要的無法替代的藥師 不見得有人想給支援藥師調劑=沒人想調劑 難道有人想去開刀房找藥師抓藥? ~~

奇怪 那幹嘛怕支援怕成這樣? (爽)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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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不是一堆人搶著說這樣的版本是違憲的,現在都龜縮了啊 ? 認清事實後才轉移話題呀? 不是很有自信的嗎 ?竟然有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為反對而反對,說違憲就違憲啊? 通篇討論貼出的版本,雖然我寫"行政院再修訂版本",根本就是"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啊" ? 繼續違憲喔 !?再繼續ㄠ下去吧 !

李大白 寫:
achilles 寫:
李大白 寫:請問您這樣有無違憲 ?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然違憲..
除了你們自己為了私利編的藥師法.....

請問台灣有哪個職業是以一處為限的?...

以你們的XX理論..那廚師也該以一處煮飯為限..換地方煮飯會因為過勞..把汽油當沙拉油倒錯....危害民眾安全...

這邊只有你認為違憲,有別人還認為以上是違憲的嗎 ?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二 6月 17, 2014 11:2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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