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寫:李大白 寫:image 寫:李大白 寫:image 寫:事關幾萬人的法不能隨便立立看 尤其是已經被宣告違憲的藥師法11條 更應該參酌法律學者 專業人員 尤其詳細了解他國藥師跟其他醫事人員的支援情形立法 專業有其一致性 不要搞個全球獨無又沒證據支持的限縮
不能說立下去違憲就去告 一個違憲判定要四五年 這中間因違憲的損失有多少個十億?
更不要用另一個違憲換這個違憲 還搞得公務員起肖....什麼叫有事沒事?請假的事由有幾百種 居然要衛生局判斷有事沒事準不準假?還有 臨時跟長期的界線在哪裡?每周都臨時可以嗎?太鬆圖利 太緊被告 這才真的叫"造成管理困難"!
那麼請問您: 貴院的藥師在何種狀況下才可以讓他報備請求支援 ?
如果想請固定每周某天或某節的事假 找的到報備支援藥師代班就可以
不過這跟我講的內容何關?您可不可以不要引言了又不回答 突然冒出另一個問題權充回答喔?! (挖鼻孔)
所以中央主管機關沒有權力控管支援求,但是你醫師才有權力控管支援需求 ?
啼笑皆非 為什麼要管控需求?別的醫事人員有管控需求嗎?需求自有市場機制調節 管控需求的正當性或理由在哪?
原來你天真的以為支援是沒有在控管的呀?
研究一下你心目中的報備支援和這有無差別 ?
http://www.health.gov.tw/Portals/0/%E9% ... %A8%82.pdf
臺北市醫師報備支援 Q&A
又違憲了嗎 ?
臺北市醫師報備支援 Q&A
Q1、醫師報備支援規定依據?
A:依據
1.醫師法第 8 條之 2 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
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2.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 26 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醫師,除醫療機構間
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醫師法第 8 條之2 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下列情形且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
一、遇有大量傷病
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
二、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者。
第 1 項所定之事先報准,其為越區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者,應報
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執行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Q2、醫師報備支援需由誰提出申請?
A:
得由支援醫師執業服務之醫療機構提出申請,非由被支援機構提
出。
Q3、醫師報備申請流程?可由何處查得相關公告?
A:
1.申請機構取得邀請文件後,並經負責醫師同意後提出申請>>(1)
網路申請:由行政院衛生署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
(
http://chswww.doh.gov.tw)登入連結報備支援線上申辦系統(帳
號、密碼如下:「帳號=機構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密碼=負責人出
生月日 4 碼+身分證後 4 碼」)、(2)紙本申請:申請機構先取得支
援單位邀請文件後,親自或郵寄檢送邀請函、申請機構同意函或公文、支援人員執業執照正、反面影印本等相關資料至本局醫護管理
處>>本局分案後審核(作業時限為 5 天)>>依申請內容線上登
錄核准文號(或不核准、退回)>>凡案件經審核通過後,本局不
再函文於申請機構、被支援機構、該縣市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等機構,請相關機構逕至線上查詢、列印。
2.相關支援報備申請公告、流程及線上申辦系統操作說明等公告,請
至本局外網查詢下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首頁>>專業人員區
(首頁左側)>>>>醫事人員支援報備(網址:
http://www.health.gov.tw/Default.aspx?tabid=464)
Q4、網路申請可否由支援醫師自行申報?
A:如經執業服務之醫療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可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共
衛生資訊入口網登入進行權限變更(非負責醫師僅限申請報備支援
線上申辦系統權限),並經醫事機構審核人(負責醫師)線上核決
後,本局始予開放權限。
Q5、醫師報備支援時數有無限制?
A:
1.醫院支援診所: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人數之 2
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 40%,惟醫院支援
偏遠地區及衛生所,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2.醫院相互支援、診所醫師支援醫院或診所間相互支援:無明訂時數
限制,惟須定點、定時,並不得申請同一時段支援報備數個場所,
屆時自行選擇場所支援,
衛生局採權衡申請機構人力之配置、業務
執行、支援者每週全部工作時數之適當性及支援期間是否過長等因
素,予以核備。
Q6、報備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有無期限?
A:
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期間不得超過 1 年,期滿如需繼
續執行醫療業務,應於期間屆滿前重新辦理報備;另醫師如於原登
錄執業醫院或診所有註銷執業或停止執業時,原核准函即自動失
效,需重新辦理報備。
Q7、具公費生身份者有無報備限制?
A: 公費醫師赴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申請,
應報經行政院衛生署
同意後,始得為之。
Q8、具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之報備支援規定?
A: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應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如欲
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須經本局審查並於執業執照註記,申報
前往支援之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 24 條規定:「醫
院、診所之診療科別,非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核准登記設
置。醫院、診所之開業執照,應登載其診療科別」辦理。
Q9、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應經事先報准,有無例外情況?
A:
1.如係屬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或緊急、重症
傷病個案之診治,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所為之醫療諮詢或相關醫療
建議所為之會診,得免事先報准。
2.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配合公共衛生計畫,指派醫師
至工廠或村里從事公共衛生業務,並經本局專案計畫報准,得視同
醫師法第 8 條之 2 所稱之「經事先報准者」,可免予逐案報備。
3.另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移植醫師於報備時段外或假日臨時需緊
急支援器官捐贈摘除之醫療業務時,視同該醫事人員法所稱之免事先報准事項。
Q10、如因忘記申報、未於支援報備屆滿前完成支援報備手續或上網
申報但因疏忽案件未點選送出致未申報成功等情況,是否得以申請
補報備?
A:醫師越區或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屬須事先報准事項,事後申請
補報備,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同意;至若涉及健保給付疑義,
仍請協調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個案方式,依發生之事實認定。
Q11、如未經事先報准逕前往其他醫療支援相關罰則?
A:依違反醫師法第 8 條之 2 規定,依同法第 27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
連續處罰。
Q12、醫師支援社區義診相關規定?
A:
1.醫師配合公益團體公益活動,應邀辦理義診,應依各該醫事人員專
門職業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後,始得為之。
2.醫療機構申請至社區辦理免費健檢或義診業務,查如係單純從事免
費之公益活動,並擬具計畫及具體日程於活動日期前 7 日報請本局
核備,本局視個案事實予以核備,始得為之;惟如有涉有商業營利
行為、招攬業務等行為,仍視情節依相關法令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