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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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6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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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sam6840 »

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修正前條文】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立法/修正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心神喪失」與第二項「精神耗弱」之用語,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其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之概念。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而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爰仿德國立法例,將原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修正。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附註:另版本】
  一、現行法第一項「心神喪失」與第二項「精神耗弱」之用語,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其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之概念。惟:
  (一)「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語意極不明確,其判斷標準更難有共識。實務上,欲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常須藉助醫學專家之鑑定意見;惟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概念,並非醫學上之用語,醫學專家鑑定之結果,實務上往往不知如何採用,造成不同法官間認定不一致之情形。
  (二)學理上,責任能力之概念,已因犯罪理論之演變,而使其範圍限縮。在傳統犯罪理論上,犯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所判斷之對象,係客觀之外在犯罪事實,至行為人之主觀能力或心理狀態事實,則屬有責性判斷之對象;惟當今通說之犯罪理論,則認犯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所判斷之對象,均有客觀及主觀事實,尤其故意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對於客觀之構成犯罪事實,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認識及意欲,始足當之,學理上,亦有行為能力之概念。因此,現今責任能力之範圍,已較傳統理論為狹。應如何將其具體標準予以明文,更屬必要。   二、關於責任能力之內涵,依當前刑法理論,咸認包含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至責任能力有無之判斷標準,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易言之,區分其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則就生理原因部分,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與否。在生理原因部分,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在心理結果部分,則以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而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爰仿德國立法例,將現行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修正。
  三、按犯罪之成立,當前刑法理論咸認行為應具備犯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後,始足當之。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而行為人仍能實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之行為,依規範責任論,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參酌暫行新刑律第十二條第二項酗酒不適用不為罪之規定及瑞士現行刑法第十二條、奧地利現行刑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似乎第三項是專門為酗酒而定訂的。
既然酗酒不適用不為罪之規定,鑑定意義何在呢?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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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g96510083 »

1.按刑法第19條第3 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 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
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

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

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
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 、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

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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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946號

四、本案被告於行為時既因酒醉,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非因故意或過失而自行招致
(自己喝醉又不是被綁住雙手灌的,法官使出無敵心證大絕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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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如果以前沒有酒後傷人紀錄,如果喝醉在路上不小心遇上這群法官,又不小心動手動腳或是不小心爆了xx,依照本案判案邏輯,應該是沒有罪的喔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YSL
V1
V1
文章: 1130
註冊時間: 週四 2月 05, 2009 12:47 pm

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YSL »

(咦) 為什麼記者都不敢寫出法官的大名呢?
(咦) 合議庭是一群法官呢?還是其他烏合之眾?
bruinhilde
R3
R3
文章: 313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23, 2006 9:15 pm
來自: 桃園

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bruinhilde »

跟健保局 健保署一樣
到時候一句話
人都是你們醫師殺的
說行為能力喪失的是你們
說該核刪的也是你們
bruinhilde
R3
R3
文章: 313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23, 2006 9:15 pm
來自: 桃園

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bruinhilde »

YSL 寫:(咦) 為什麼記者都不敢寫出法官的大名呢?
(咦) 合議庭是一群法官呢?還是其他烏合之眾?
二審的高等法院就是合議庭
就是三位法官
其中一位就是受命法官
有點像三位法官的主席
負責主導審判的進行
其他兩位旁聽,但是最終還是可以參與判決的決定

一個現在有案子在高等法院的人解讀
(被咬了) (被咬了) (被咬了) (被咬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有興趣的可以去查詢
台灣高等法院 判決日期區間 隨你輸入
關鍵字 用性侵
我發現居然有那麼多性侵案件打到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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