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醫師(從事業務之人), 因過失造成病人死亡, 這刑責可比「馬面」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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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彈害1死 輕判過失致死
2012年05月12日
黃運聖遭流彈擊中枉死,檢方起訴馬面殺人罪,但法院卻認為馬面是過失致死。對此律師廖修譽認為,馬面若持槍對台下群眾掃射,才會觸犯檢方所認定的殺人罪。但律師謝岳龍支持檢方看法,認為馬面持槍抵住連勝文頭部射擊,槍口朝台下人群,當然以殺人罪判刑。
廖修譽說,不論馬面想槍殺連勝文還是陳鴻源,他都應無槍殺黃的意圖,況且他槍口已抵住連的頭,沒料到會貫穿連的臉傷及旁人。因此他認為一審認定馬面害黃喪命是過失致死,上訴應會獲高院支持,頂多調整刑度。
當眾逞兇應判死
但謝岳龍說,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槍彈刑責比持有改造槍彈重,就因制式槍彈穿透力強,很可能貫穿一人後再擊中第二人,馬面雖無槍殺黃的用意,但依他逞兇狀況,足可認定就算多死一人、馬面也無所謂,他因此認為應論處殺人罪。
至於院檢都認定連勝文被馬面錯認誤殺,謝岳龍指連、陳身高差太多,加上馬面開槍前一定會認人,怎可能台上換個位置就認錯,難怪連勝文不服氣。他建議連以原諒求輕判換取馬面說實話,否則很難找到連想要的水落石出。
記者黃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