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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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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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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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24條

文章 Easyplayer »

請問....
應該去警局備案嗎....??
行政法....
所以不會有當事人適格的問題....??
由誰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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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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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0493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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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newshine »

醫療法第24條內容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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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03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Easyplayer »

謝謝新光大....
24-2 及 108條....
執行上呢....??
該家屬擋住診間大門....
不讓我出去請其他病患稍等~~~~
大約霸佔診間30分鐘....
也請警察排除....
但是我不想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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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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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0493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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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newshine »

24-2 (咦)

108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
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
二、明知與事實不符而記載病歷或出具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死產證明書。
三、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四、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五、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六、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
還病人。
kwojohn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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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993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30, 2010 1: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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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kwojohn »

Easyplayer 寫:謝謝新光大....
24-2 及 108條....
執行上呢....??
該家屬擋住診間大門....
不讓我出去請其他病患稍等~~~~
大約霸佔診間30分鐘....
也請警察排除....
但是我不想縱容....
把保全警報器打開
馬上會有保全與當地派出所警員全副武裝上門
看牠們還敢囂張嗎!?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頭像
shuhuez5460
科主任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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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280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0, 2008 10:15 am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shuhuez5460 »

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也能處理

http://laws.mywoo.com/3/8/461/41.html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5) 行政函釋(3)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5) 行政函釋(1)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1) 行政函釋(3)
Cal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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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18
註冊時間: 週日 6月 14, 2009 10:36 am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Calcium »

去地檢署按鈴就好了
gary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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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285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gary »

一切依法辦理
不要姑息養奸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施肇榮 »

gary 寫:一切依法辦理
不要姑息養奸
醫療法24條的效果是
醫療法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由於有些行政單位偷懶,會推說刑法先行
行政罰法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所以,只要是刑法上告訴乃論罪,反正有6個月的期限
,先一律保留追訴權,讓醫療法先開罰,事後如果還不爽時
再啟動刑法,以免衛生單位推、拖、拉...

前彰化醫院暴力案,已經以24條處罰鬧事者2位
各3萬元,民、刑事和解...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asy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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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03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Easyplayer »

施肇榮 寫:
gary 寫:一切依法辦理
不要姑息養奸
醫療法24條的效果是
醫療法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由於有些行政單位偷懶,會推說刑法先行
行政罰法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所以,只要是刑法上告訴乃論罪,反正有6個月的期限
,先一律保留追訴權,讓醫療法先開罰,事後如果還不爽時
再啟動刑法,以免衛生單位推、拖、拉...

前彰化醫院暴力案,已經以24條處罰鬧事者2位
各3萬元,民、刑事和解...
謝施大....
我會先去警局備案....
但是所謂行政機關是誰....??
我該盯誰有沒有執行....??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施肇榮 »

Easyplayer 寫:
施肇榮 寫:
gary 寫:一切依法辦理
不要姑息養奸
醫療法24條的效果是
醫療法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由於有些行政單位偷懶,會推說刑法先行
行政罰法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所以,只要是刑法上告訴乃論罪,反正有6個月的期限
,先一律保留追訴權,讓醫療法先開罰,事後如果還不爽時
再啟動刑法,以免衛生單位推、拖、拉...

前彰化醫院暴力案,已經以24條處罰鬧事者2位
各3萬元,民、刑事和解...
謝施大....
我會先去警局備案....
但是所謂行政機關是誰....??
我該盯誰有沒有執行....??
1.當地衛生局

2.所以要通報衛生局,並給通報的相關資料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blueshyh
Intern
Intern
文章: 49
註冊時間: 週四 9月 11, 2008 11:58 am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blueshyh »

施肇榮 寫:
Easyplayer 寫:
施肇榮 寫:
gary 寫:一切依法辦理
不要姑息養奸
醫療法24條的效果是
醫療法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由於有些行政單位偷懶,會推說刑法先行
行政罰法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所以,只要是刑法上告訴乃論罪,反正有6個月的期限
,先一律保留追訴權,讓醫療法先開罰,事後如果還不爽時
再啟動刑法,以免衛生單位推、拖、拉...

前彰化醫院暴力案,已經以24條處罰鬧事者2位
各3萬元,民、刑事和解...
謝施大....
我會先去警局備案....
但是所謂行政機關是誰....??
我該盯誰有沒有執行....??
1.當地衛生局

2.所以要通報衛生局,並給通報的相關資料
*************純粹溝通法律概念*******************

請教一下 施大

醫療法 第 11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要如何推理至『主管機關為各縣市衛生局』?

**********************************************
補充一下
國內學者
有的認為可先罰刑法,行政法再罰一次(從法律的本質來看)

但也有學者認為
應以『行為』評論
依『一事不二罰』原則推論,一『行為』不應評價2次
所以刑法罰過了,行政法就不能再評價一次
除非有行政罰法26條的但書(法院沒罰錢or沒入,才可再開罰)
(李建良老師也是採此論點)

實務...不知

題外話
但是『三萬至五萬之罰鍰』&強制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怎麼看都是用刑法去告比較有喝阻的作用
Easyplayer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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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03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Easyplayer »

blueshyh 寫:
施肇榮 寫:
Easyplayer 寫:
施肇榮 寫:
gary 寫:一切依法辦理
不要姑息養奸
醫療法24條的效果是
醫療法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由於有些行政單位偷懶,會推說刑法先行
行政罰法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所以,只要是刑法上告訴乃論罪,反正有6個月的期限
,先一律保留追訴權,讓醫療法先開罰,事後如果還不爽時
再啟動刑法,以免衛生單位推、拖、拉...

前彰化醫院暴力案,已經以24條處罰鬧事者2位
各3萬元,民、刑事和解...
謝施大....
我會先去警局備案....
但是所謂行政機關是誰....??
我該盯誰有沒有執行....??
1.當地衛生局

2.所以要通報衛生局,並給通報的相關資料
*************純粹溝通法律概念*******************

請教一下 施大

醫療法 第 11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要如何推理至『主管機關為各縣市衛生局』?

**********************************************
補充一下
國內學者
有的認為可先罰刑法,行政法再罰一次(從法律的本質來看)

但也有學者認為
應以『行為』評論
依『一事不二罰』原則推論,一『行為』不應評價2次
所以刑法罰過了,行政法就不能再評價一次
除非有行政罰法26條的但書(法院沒罰錢or沒入,才可再開罰)
(李建良老師也是採此論點)

實務...不知

題外話
但是『三萬至五萬之罰鍰』&強制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怎麼看都是用刑法去告比較有喝阻的作用
我想依公法人及機關的概念是說得通的~~~~

其次....刑法歸刑法....行政法歸行政法....
不懂為何有先後順序....
我一直以為競合是刑法內的事....看來是修行不夠~~~~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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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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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g96510083 »

網路上找到的:論一事不二罰原則(摘錄)蔡朝安律師、周泰維律師
===============================================
一行為同時該當行政刑罰與行政罰之規定時,可否併罰?可以「刑罰」與「行政罰」之區別理論,作為切入角度加以探討。

針對「刑罰」與「行政罰」,過去實務與學說曾流行所謂「質的區分說」,該說認為兩者間在保護法益或行政目的上具有「本質上」之差異,前者係針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倫理與道德之行為,因此該行為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故稱「自然犯」;至於後者係針對違背行政法規之命令或禁止之行為,該類型為不具有社會倫理上之可非難性,因此被稱為「法定犯」。採取「質的區分說」者認為行政刑罰與行政罰就保護法益或制裁目的既然有所不同,因此單施以其中一種處罰,將無法達成行政目的,因此會傾向於「併罰」。

然而,「質的區分說」在二次大戰後,漸受揚棄,「量的區分說」代之而興。所謂「量的區分說」認為「行政刑罰」與「行政罰」之間並無「本質上」之差異,僅是兩者處罰對象之不法內涵「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行政刑罰與行政罰既然在保護法益或行政目的上並無不同,因此受處罰者若已受到較重的行政刑罰制裁,國家應已無再科處行政罰之必要,否則即屬違反比例原則。
=========================

如果衛生局依法移送檢調單位,觸犯法條有併科罰金規定時,就可以用行政罰法26條等待檢調結果
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衛生局應該不可以用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推託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施肇榮 »

Easyplayer 寫: 我想依公法人及機關的概念是說得通的~~~~
其次....刑法歸刑法....行政法歸行政法....
不懂為何有先後順序....
我一直以為競合是刑法內的事....看來是修行不夠~~~~
這與法律修行無關

是與公務人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特性有關

所以才說要盡量的單純化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gary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7285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醫療法24條

文章 g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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