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限2年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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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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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競業禁止限2年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文章 smallant »

gary 寫:這是雇主欺負不懂法律的員工
如愛大所言
很難告成
基本上是告不成的
沒錯
dange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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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競業禁止限2年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文章 dangetsai »

小弟思考了這個議題很久,加上又參著了一些競業有效或無效的判例,得出了一些心得。

其實非常多行業都有競業條款,例如律師、會計師等,都會簽訂離職後,兩年內不可以搶原事務所客戶的規定。這是普遍被接受的行規,並不須要給予半薪補償才會生效。

那什麼樣的競業禁止會被認為是一定要給予半薪補償的呢 ? 只有會「侵犯工作權」的才須要給予補償,例如,一個聯發科的晶片設計師簽了競業條款,那麼競業的範圍一定是「全世界」和聯發科設計晶片相關的行業,這樣才對聯發科有意義,所以法律認為要保障弱勢,避免大欺小的定型化契約,所以規定要給半薪才能生效。

相形之下,律師或會計師規定離職者不得在兩年內接觸老客戶,或醫師限制離原開業地點一定里程內的競業禁止,就不會被認定是侵犯工作權。假設一個單人診所醫師和一個受僱醫師議約,兩人其實地位平行(其實僱主還比較怕受僱者),所議之約較類似民事契約,依民事契約自由原則,如果沒有妨礙善良風俗,那麼通常會被認定有效。

當然囉,如果比照科技業和離職醫師簽訂「離職後兩年在全世界不得執行醫療業務」,那麼沒有給半薪,是一定沒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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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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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競業禁止限2年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文章 Einstein »

dangetsai 寫:小弟思考了這個議題很久,加上又參著了一些競業有效或無效的判例,得出了一些心得。

其實非常多行業都有競業條款,例如律師、會計師等,都會簽訂離職後,兩年內不可以搶原事務所客戶的規定。這是普遍被接受的行規,並不須要給予半薪補償才會生效。

那什麼樣的競業禁止會被認為是一定要給予半薪補償的呢 ? 只有會「侵犯工作權」的才須要給予補償,例如,一個聯發科的晶片設計師簽了競業條款,那麼競業的範圍一定是「全世界」和聯發科設計晶片相關的行業,這樣才對聯發科有意義,所以法律認為要保障弱勢,避免大欺小的定型化契約,所以規定要給半薪才能生效。

相形之下,律師或會計師規定離職者不得在兩年內接觸老客戶,或醫師限制離原開業地點一定里程內的競業禁止,就不會被認定是侵犯工作權。假設一個單人診所醫師和一個受僱醫師議約,兩人其實地位平行(其實僱主還比較怕受僱者),所議之約較類似民事契約,依民事契約自由原則,如果沒有妨礙善良風俗,那麼通常會被認定有效。

當然囉,如果比照科技業和離職醫師簽訂「離職後兩年在全世界不得執行醫療業務」,那麼沒有給半薪,是一定沒效的。
您的法律要重修,就算同等地位或優勢地位,基本上契約牴觸法律或憲法無效,和地位的高低無關!法律只有妨礙善良風俗??憲法保障工作的自由、遷徙的自由,您不能無故限制一個人的工作或遷徙,什麼叫律師或會計師規定離職者不得在兩年內接觸老客戶??若老客戶想要給那位律師或會計師服務,還連帶限制人民消費者選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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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歡婆鄉

Re: 競業禁止限2年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文章 desktop »

勞動局解釋
=
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發布日期:101-12-28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二、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三、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四、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基上,公司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之問題,可依上開規定判別。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 ... CEB02A08E1
台灣是個寶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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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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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競業禁止限2年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文章 Einstein »

dangetsai 寫:小弟思考了這個議題很久,加上又參著了一些競業有效或無效的判例,得出了一些心得。

其實非常多行業都有競業條款,例如律師、會計師等,都會簽訂離職後,兩年內不可以搶原事務所客戶的規定。這是普遍被接受的行規,並不須要給予半薪補償才會生效。

那什麼樣的競業禁止會被認為是一定要給予半薪補償的呢 ? 只有會「侵犯工作權」的才須要給予補償,例如,一個聯發科的晶片設計師簽了競業條款,那麼競業的範圍一定是「全世界」和聯發科設計晶片相關的行業,這樣才對聯發科有意義,所以法律認為要保障弱勢,避免大欺小的定型化契約,所以規定要給半薪才能生效。

相形之下,律師或會計師規定離職者不得在兩年內接觸老客戶,或醫師限制離原開業地點一定里程內的競業禁止,就不會被認定是侵犯工作權。假設一個單人診所醫師和一個受僱醫師議約,兩人其實地位平行(其實僱主還比較怕受僱者),所議之約較類似民事契約,依民事契約自由原則,如果沒有妨礙善良風俗,那麼通常會被認定有效。

當然囉,如果比照科技業和離職醫師簽訂「離職後兩年在全世界不得執行醫療業務」,那麼沒有給半薪,是一定沒效的。
法律認為要保障弱勢,避免大欺小的定型化契約??法律從來就不是保障弱勢,而是公平正義,競業條款本來就是公平正義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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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競業禁止限2年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文章 gary »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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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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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9
註冊時間: 週二 11月 05, 2019 10:36 pm

Re: 競業禁止限2年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文章 polpol »

告不成會不會變成用檢舉的?
民主制度大家罵
專制制度沒人敢
I HOPE MY DEATH MAKES MORE CENTS THAN MY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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