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次的保險、調解、救濟的發文:強制醫療救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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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次的保險、調解、救濟的發文:強制醫療救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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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次的保險、調解、救濟的發文:強制醫療救濟險
我所提出的醫療救濟,對病人的救濟就是「強制醫療救濟險」,對醫護人員的救濟是「國家應免費為醫護人員投保醫療過失責任險」。
以下,就「強制醫療救濟險」提出我的設計:
基金來源:
主要的基金來源,是由就醫門診掛號費附加,以及住院自付額附加,並參考現有藥害救濟基金,以相關醫藥業捐輸,捐贈等成立基金。健保二十年,台灣人平均每年門診高達14-15次。由此附加,只要每次門診收取五到十元,每次住院收取一百元,這樣的額度,有感程度不高,但每年就可以集資數十億。此外,再次強調,這是病患集資為病患本身成立救濟基金。附加收取,才符合「使用者付費,付費者接受救濟」。至於醫院要不要轉嫁到提高掛號費,讓醫院自由決定。無論如何,讓使用醫療的人,才被收取附加的費用。避免重蹈健保費收取和使用不對等,導致健保費用調漲所遇到的阻力。
管理:也就是「強制醫療救濟險」構造,由於之前已經有藥害救濟的管理模式,預計成立「醫療救濟基金會」,下轄三個實體單位:A救濟資格審議委員會(需專業,以醫界為主),B救濟金核定委員會(以醫界及社會學界為主),C救濟金管理委員會(金融會計為主)。以下,對於上述三單位的職責以及運作,分項說明:
A. 強制醫療救濟險救濟「資格審議委員會」:
在救濟試行初期,對於救濟金是否足夠,救濟是否浮濫,救濟是否引誘糾紛等等,易生爭論。要改善這樣的情況,首先,「救濟資格採取法定正向表列方式」。如現行的藥品不良反應傷害,手術後感染殘留長時間或永久性併發症,高風險手術或侵入性醫療行為導致併發症,因醫療行為導致死亡或重殘,因醫療制度面導致傷害(如之前邱小妹人球事件)等等,並輔以專案專會核定增減,避免因為顢愚固法而違反社會情感。
其次,救濟資格認定:符合「重大、醫療、損害」:
「重大」,即排除小問題,小損害。因為小損害已有醫療調解保險,多數能順利和解,很少上法院。比如因為小手術引起蜂窩性組織炎,後續接受額外住院或治療後復原,不屬於重大!但是如嬰幼兒因為注射針劑漏針導致植皮厚手腕活動度受影響,則屬於重大損害。類似這樣的精神,作為運作的原則。
「醫療」,必須有直接相關性!當然,還是基於上述:從寬認定的原則!
當然,「醫療相關是一個俱有許多模糊的概念」,比如說病患缺乏家庭或後續照顧,導致醫療後併發症或醫療失敗等等情況,將視基金情況,必要時應予排除。畢竟還是不能因為這樣的救濟金,把所有社福以及社會救濟的內容都與涵括,如此將導致財務危機,重蹈健保財務失衡的覆轍。這就需要審核委員會的把關。
「損害」必須確定。救濟金的填補,必須以損害確定。也就是醫療過程產生的傷害,屬於可恢復性或損害較小者,不予補償。當然,這會有法定時間規範,包括超過半年以上損害尚無法恢復,對病患有明顯的影響者。
所以,強制醫療救濟基金的審核原則,以「醫療相關,傷害重大,傷害恢復大於時限,法定正向表列加上個案專案審核」的方式,由資格審核委員會來核定救濟資格。
B. 強制醫療救濟險「救濟金核定委員會」:
救濟金核定委員會和救濟金審查委員會之所以分開,主要是審查乃醫療專業,依法審核。而救濟金核定,更需加入社福及法界等社會層面人士,故分開經營。必須強調,強制醫療救濟基金審核發放額度,採取「有救濟上限,以基本救濟為原則,並必須考量其他社福救濟(如病患因此符合殘廢標準),不填補精神以及工作社會損失」的保守原則。主要是因為新制度實行之初,採取保守規範,從優核定的原則。讓最有需要的人得到最基本適切的救濟額度,將是救濟金額度核定的目的。
此外,救濟金的核發的必要門檻,是病患願意放棄醫療訴訟權,簽訂和解同意書,具結醫療傷害非醫師過失,放棄以醫療為標的司法訴訟,才能得到救濟金救濟。
C. 強制醫療救濟「管理委員會」:
主要是針對基金管理,基金收取金額核定,基金收支平衡等金融方面的維護。最主要的是金額收取的核定。其基本原則是:以獲得足夠的救濟金情況下作最小的金額收取。
此外,由於救濟金是附加於掛號費用及住院部分負擔的部份,所以可藉由醫院所申報的健保門診及住院資料核算出金額,直接從健保給付醫院的部分扣除,轉給醫療救濟基金。這樣可以減少收匯方面的人事及業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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