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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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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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都無罪

文章 Einstein »

非常上訴遭駁回// 大統免吐18.5億黑心錢
2015-12-04
〔記者項程鎮、錢利忠、吳亮儀/綜合報導〕前年十月爆發大統長基混油案,彰化檢方聲請沒收大統十八.五億元犯罪所得,但經彰化地院和智慧財產法院兩度審理,大統全部僅須付出五千三百八十四萬元。檢察總長顏大和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昨天仍遭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是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的不法財物。

彰化檢方當初以大統長基販賣黑心油獲利甚鉅,聲請沒收大統十八.五億元犯罪所得,彰化地院一審未宣告沒收,僅判罰金五千萬元; 二審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智財法院改判大統罰金三千八百萬元確定;若加上一千五百八十四萬元的行政罰鍰,大統僅須付出五千三百八十四萬元。

最高檢察署認為,上述判決違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百八十七號解釋「無責任即無處罰原則」,智財法院裁罰大統三千八百萬元,代表大統有犯罪行為能力,「有責任且可處罰」,應一併沒收大統長基不法所得。但智財法院卻以大統無犯罪行為能力為由,只裁罰卻不沒收不法所得,判決理由矛盾、且適用法則不當,因此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指出,依智財法院過去類似的宣判案件,有些認定法人有犯罪行為能力,並沒收犯罪所得,但大統案的判決卻又未沒收犯罪所得,為了請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才會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表示,尊重最高法院裁定,但是最高法院並未解決法院的法律見解差異部分,是否再度提起非常上訴,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

對此,行政院已提出刑法「沒收新制」修正草案,將公司等法人和非法人團體都可列為沒收、追討不法所得對象,但目前卡在立法院遲未能通過。另外,司法院院會昨通過「沒收新制」配套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但因立法委員並不支持修法,未來仍無法重懲黑心商人。

食安事件如果都無罪 消基會:投機者會更多

消基會秘書長盧信昌則表示,食安事件若每次最後都變成無罪、免罰或輕輕放下的結果,會讓更多投機業者不知警惕,政府應該要盡快找出解決辦法,例如增加行政單位或檢調的權力,納入認罪協商等做法,不然查緝、打官司、上訴半天都沒用,不但浪費社會資源,也無法保障民眾食的安全。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姜郁美表示,對法院判決無法置評,但行政罰款都會依法確實裁罰。
修法前添加/工業碳酸鎂製食品 業者又判無罪
2015-12-04
〔記者王定傳、陳慰慈、曾韋禎、陳伃軒/綜合報導〕強生化學製藥廠被控使用工業用碳酸鎂,替診所代工製造「賜爾康健」健康食品,涉違反食管法;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強生添加碳酸鎂的時間點,五次在一○二年四月以前,當時法律無明文規定、第六次則非用於賜爾康健內,且無證據顯示該食品危害人體健康,判負責人黃柏熊等三人無罪。


當時無明文規定 法官︰不算犯罪

至於本案碳酸鎂中氧化鈣含量確實超標,法官認為屬行政罰範圍。黃柏熊的律師李威廷昨表示,碳酸鎂屬正面表列的合法添加物,強生使用絕無刑事責任,雖有超標,只是行政罰範圍,對無罪判決表示尊重;檢方則表示待收到判決再研議。

今年四月,知名胃腸藥「鄭杏泰胃達樂」爆發使用工業用碳酸鎂製藥後,人心惶惶,新北市衛生局稽查發現強生化學製藥廠,購入工業用碳酸鎂,替診所代工製造「賜爾康健」食品再售給消費者。

檢方調查,強生於一百年至去年七月止,分六次採購屬工業用的「A102鹽基性碳酸鎂」,製成「賜爾康健」,出貨兩萬三千四百廿一盒,碳酸鎂送驗後,發現砷、氧化鈣、鐵含量超標,起訴強生負責人黃柏熊、採購人員賴美花、檢驗人員張登富三人。不過,三人都否認犯行。

法官認為,食管法規定「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是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才新增,黃等人前五次所為在修法前,未構成犯罪。此外,本案雖驗出氧化鈣含量超標,但並無證據證明該食品危害健康,且食管法第四十七及四十八條規定,對超標部分有處罰,判無罪。

立法院國民黨團打算再修食管法,新增「非食品等級原料」不能作為食品原料。不過民進黨團質疑,同樣使用越南大幸福的飼料油,永成及久豐獲判有罪,頂新卻無罪,若為此修法既往不究,形同替無良業者開脫。

國民黨團昨再召開記者會捍衛黨版修法。律師葉慶元表示,增列非食品等級原料不能作為食品原料,沒影響現行攙偽假冒行為之規定,只是增加處罰樣態。

民進黨團書記長陳亭妃則強調,同樣都進口使用越南大幸福的油品,嘉義地院則判決永成及久豐有罪,因為依照現行食管法規定,食品指的是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劣油業者把不能供作食用的飼料油混摻進去,這就是攙偽假冒,為何還要修法?
「不能媚於輿論」頂新無罪 296頁判決書出爐
「如果我們做了不一樣的判決,也許民眾會比較高興,但我們不能媚於輿論,只為了大快人心,做出令民眾歡欣鼓舞的討好判決;被告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權利,不應作為安撫民意的祭品。」

「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


彰化地院合議庭為何寧可承受排山倒海的社會壓力,判決頂新六名被告無罪?法官藉由昨天出爐的二百九十六頁判決書,花了些篇幅說明合議庭為何認為全案罪證不足,堅守「無罪推定」的想法與立場。

衝撞「給社會一個交代」

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有感而發,引述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吳豪人暗諷當下社會忘了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是「無罪推定」,而非「給社會一個交代」,合議庭對此「心有戚戚焉」。

頂新案合議庭法官認為,檢察官無法明確舉證頂新從越南進口的油脂取自病死豬,或是未經檢疫合格的豬屠體,或是回收油、餿水油,且油脂透過精煉可去除重金屬,而精煉成品未含重金屬,不觸法。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法原則,判決六名被告無罪。

早準備承擔社會壓力

判決結果引起社會譁然,合議庭三位法官自宣判後,始終低調不願多做說明。昨天公布的完整版判決書,法官在最後,增列「末此一敘」論述,顯示做出判決前已有承擔社會壓力的準備。

合議庭法官在「末此一敘」論述寫道,「愈擁有別人不懂的專業,愈須謙虛;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法律是門非常專業的學科,法律人的職業也很容易產生權威性格,流於專斷。

「做為程序守門員的法院,透過判決可以做的,是確保這類案件的處理,不會向犯罪打擊的一端過度傾斜」。

合議庭法官強調,「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我們的任務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價值。」

「如果我們做了不一樣的判決,也許民眾會比較高興,但我們不能媚於輿論,只為了大快人心,做出令民眾歡欣鼓舞的討好判決;被告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權利,不應作為安撫民意的祭品」。

合議庭指出,「輿論激情只在一時,追求程序正義卻是永恆,我們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

回首本案審理過程,合議庭法官引述吳豪人教授在某篇文章的一段話做為總結,陳述合議庭對當今社會感慨。

「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

彰檢有信心逆轉勝

據指出,合議庭三位法官在判決前,即取得一致共識,在判決本文的最後用書面回應社會壓力。彰化地檢署表示,會趕在十天內提起上訴,有信心二審會「逆轉勝」。
(我不依) (我不依) (我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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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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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forester »

現在我真的相信
某單位不是國民黨開的





是...............財團開的
(omg) (omg) (omg) (omg)
圖檔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Felix
V3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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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Felix »

2015-6-29:八仙塵爆 侯友宜:業者責任一個都跑不掉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1 ... D%E6%8E%89

2015-10-17:八仙塵爆 只起訴一個沒錢的呂忠吉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b%e4% ... 27643.html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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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min »

該考慮改行來去做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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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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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咖大 »

原來法官的心態
和公衛的一樣
我最大
你們都不懂

成功三要素
1.堅持
2.不要臉
3.堅持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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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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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hjh »

倒覺得是立院的問題
立法留了一堆漏洞給人家鑽
根本是故意的吧

昨天仍遭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是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的不法財物。
當初為何如此立法?
這是什麼爛漏洞啊

對此,行政院已提出刑法「沒收新制」修正草案,將公司等法人和非法人團體都可列為沒收、追討不法所得對象,但目前卡在立法院遲未能通過。另外,司法院院會昨通過「沒收新制」配套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但因立法委員並不支持修法,未來仍無法重懲黑心商人。
一堆利委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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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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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lupin »

早就預留巧門了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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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副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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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140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26, 2009 10: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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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Vivian »

立院一定要翻盤

小魚
CR
CR
文章: 921
註冊時間: 週三 10月 20, 2010 11:11 pm

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小魚 »

還是只能自求多福
sunnysunny
R4
R4
文章: 430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30, 2008 6:00 pm

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sunnysunny »

新頭殼newtalk 2015.12.04 黃韋銓/綜合報導

彰化地方法院於11月27日針對頂新油品案一審判前頂新負責人魏應充等6被告全無罪,引起社會譁然,
不符合社會期望的判決也引發「滅頂行動」再起。
對此重大爭議案件,司法界人士與食安專家也提出見解,就判決案提出疑點。

最近有幾篇文章在網路上被廣為轉貼,一則是《觀策站》網站所刊載的「食品專家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所在」文章,
特別專訪食品安全與食品油脂學權威、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終身特聘教授孫璐西,在這次頂新案,她也以專家學者身分至法庭作證。
另外一則即是署名「楊律師」也投書蘋果日報,撰寫《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一文,剖析案情;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王正嘉也整理了法院12月2日公布的判決書內容,提出全案爭點。食藥署也在3日出面反擊地院判決理由。

以下即為各方爭點內容:

1、大幸福公司油品來源有無疑慮?

彰化地方法院說法:
彰化地院認為,油品必須符合有害人體健康之虞才構成犯罪要件,而檢方未能舉證油品來源是否來自於病死豬,
犯罪證據未能達成,因此法官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頂新無罪。

彰化地檢署說法:
檢方認為,豬隻來源來自千家萬戶的個體熬油戶,越南屠宰場無檢疫人員,因此認定油品來源有疑慮。

孫璐西觀點:
孫璐西指出,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CNS規定「食用熬製豬脂」必須經過有關單位認可,使用健康無病之豬屠體。
從食安角度來說,應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格證明;
而不是像法官採取的立場,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去證明大幸福公司的豬隻來源有問題。


根據孫璐西出庭作證所聞,越南大幸福公司表示,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戶」。
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且越南為口蹄疫的疫區);
而在台灣的病死豬,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
因此台灣也沒有針對「病死豬做成豬油原料,再精煉成食用油」這種情況去訂定檢驗標準。

另外,台灣對於豬油原料的規範相當嚴格,甚至規定什麼部分才可以用來榨油;
而越南根本沒有相關規定。事實上,越南人喜歡吃豬油渣,
所以,對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言,賣給台灣的豬油,其實是越南製作豬油渣的副產品。
這種豬油原料在製作豬油渣的過程中反覆熬煮,就像是台灣夜市回收的回鍋油,都是屬於劣質油,
而這種劣質油,就是他們賣給頂新的食用油原料。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

彰化地方法院說法:
法官認為,原油經精煉後成品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即可提供食用。

彰化地檢署說法:
據彰化地檢署所提供新聞稿指出,我國食安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
非辯方(頂新)鑑定人所言,僅管製成品、不問原料,認為辯方鑑定人所言不足採信。

此爭議在於,頂新主張「科學萬能論」,即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為何均可不顧。
而檢方主張「來源單純論」,即食品檢驗的目的在於篩檢出應予廢棄的食品或原料,
而非讓業者去除該項物質以滿足檢驗,否則廢棄物、排泄物、飼料、肥料等只要加工到合乎檢驗標準均可供食用,
如此一來食品檢驗制度將失去意義,食安管理法規形同虛設。

對於一審判決法官採取前者之見解,檢方感到不以為然,認為辯方主張對於食安法規明顯錯誤解釋。

孫璐西觀點:
孫璐西表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其中第一項就是「變質或腐敗」。因此,即使食用油經過精煉符合標準,仍不合法

孫璐西指出,食品的定義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若食品原料產生變質,即便精煉後檢驗合格也不可食用。
也就是說,法官對本案主張「油經過精煉後若符合標準即可食用」,這是錯誤的觀點。


再者,檢驗是採取負面表列,是假設原料在來源正常的情況下所設定的檢驗標準。
因此,即使原料檢驗合格,「仍然有可能在你的原料中,有一些我們根本沒想到、
一些根本不應該在正常油品裡面出現的有害物質,那我們當然沒想到要去檢驗這些有害物質,也就不可能去訂定這個檢驗標準。」
因此,關鍵在於原料必須要先符合標準,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做後續的檢驗規範

「如果可以取得正常的油品原料,那就沒有理由去使用精煉技術從劣質的原料油來製造食用油」。
孫璐西表示,原料油精製變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變成食用油,這是工業用油(汽油)的概念,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是說不通的。

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法:
食藥署則認為,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後的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應符合《食安法》之規定,
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安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的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
「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

三、法院、檢方、食藥署三方對油品檢驗產生爭議

彰化地方法院說法:
彰化地院認為,檢方當時以快篩法確認總極性化合物超標,遭法院認為與政府公告的檢驗方法不同,不符規定,
且經法院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後,發現並未超標,因此不採用檢方說法。
另外,法院認定檢方所指本案油品之酸價、重金屬、脂肪酸組成等均不足以認定該油品妨害衛生,因此難認定被告犯行。
法院指出,油脂酸價僅做為油脂新鮮度、加工程度指標,與衛生安全標準無關,
認定檢方藉檢驗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脂酸價,估計油品「酸敗」程度,是誤會一場。
法院也認定,雖食品工業研究所驗出油品含有部分銅、鉛等重金屬含量,
但認為重金屬可透過精煉程序去除,成品階段未必含有重金屬,
且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僅適用於終端販賣產品之衛生標準,因此不違法。

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法:
食藥署反駁,已確認檢方的快篩方法與公告之「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相當,
該篩檢技術已於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
且食藥署事後還以公告方法檢驗一遍,結果仍為超標39.7%,與原本的40%差異不大。

彰化地檢署說法:
彰化地檢表示,針對檢驗結果,油品檢驗並非只逕以快篩法認定,實際上,仍有經食藥署複驗確認。
檢方也質疑,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
彰化地院卻以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的正式檢驗報告

但檢方認為食品工業研究所的檢驗方法過於草率。

四、頂新偽造內容不實之油品檢驗報告進口油品?

彰化地檢署說法:
檢方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外銷油類僅作為飼料用,而不用於食品,認定頂新公司以食用油名義進口飼料油。

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法:
食藥署承認原料油缺乏管制規範,僅以進口關稅來區別飼料用油與食用油。

楊律師觀點:
頂新是否有以食用油名義報關購買「飼料油」,並透過「精煉」程序變成「食用油」?

楊律師認為,技術上可行,但沒有這麼笨的商人,因為「原料油」更便宜,且更純更容易精煉,
不可能買較貴較不純的「飼料油」,
所以唯利是圖的商人和誠信的商人都會做一樣的事,就是只買最便宜最純的「原料油」來精煉成「食用油」。

因此頂新以「食用油」的名義報關純屬新聞誤會,比較精確的說法應是,頂新想用「這未來要作成食用油」的名義報關。

他指出,報關只有2種選擇,若「未來要作成飼料油」只要繳4%或6%關稅,而且未來只能加工成「飼料油」;
反之,若「未來要作成食用油」要繳20%關稅,未來才可以精煉成「食用油」,頂新依循合法程序才選擇後者,
但報關實務上都是用食用油的名義記載及課稅,因此法院的判決理由就不再著墨於此,因為檢察官及法官很早就發現這個誤會了。

楊律師更舉例,「換成義美或統一,若想要從外國進口『原料油』來精煉成『食用油』,要以何種名義來報關?」
這是進口原料油的唯一合法方法,沒有其他合法方法了。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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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g96510083 »

1.法人的行為本來就是自然人單獨或是集體意識實現的結果,法人並沒有自主意識,沒有主觀意識就沒有生成主觀上的犯意的可能
犯意是犯罪必要構成要件之一
2.法人無法處以拘束人身自由的刑罰
印象上以前連罰金都不行
近年的學說與法條才有罰金刑
至於屬於從刑的沒收(還是得沒收),就要看法條的規定與法官的心證了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頭像
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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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hjh »

可是被告裡面有一個法人和六個自然人耶...
(眼汪汪)


http://p.udn.com.tw/upf/news/2015/news/ ... 120203.pdf
ka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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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kaite »

hjh 寫:倒覺得是立院的問題
立法留了一堆漏洞給人家鑽
根本是故意的吧

昨天仍遭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是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的不法財物。
當初為何如此立法?
這是什麼爛漏洞啊

對此,行政院已提出刑法「沒收新制」修正草案,將公司等法人和非法人團體都可列為沒收、追討不法所得對象,但目前卡在立法院遲未能通過。另外,司法院院會昨通過「沒收新制」配套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但因立法委員並不支持修法,未來仍無法重懲黑心商人。
一堆利委
(打小人)

立委背後有財團在支持,財團有法律專家,修法時都會提供財團需要的版本給立委去通過,魔鬼都藏在細節內,食安法修了好多次,仍是漏洞百出,我是不想信參與修法的立委都看不出細節問題在那兒!至於為什麼會修成如此? 就留給大家自行想像吧!
面對媒體時義正嚴詞,修法時高抬貴手,藍綠皆同,台灣立委好棒棒!
keinfly
Clerk
文章: 9
註冊時間: 週五 1月 16, 2015 10:21 am

Re: 食安都無罪

文章 keinfly »

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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