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戴孝堵醫院 醫生戴安全帽看診(中國新聞)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回覆文章
oldlarge
V1
V1
文章: 1565
註冊時間: 週六 11月 17, 2007 11:02 pm
來自: 台北

家屬戴孝堵醫院 醫生戴安全帽看診(中國新聞)

文章 oldlarge »

http://udn.com/news/story/7332/1153809

2015-08-30 03:17:52 世界日報 中國新聞組/北京29日電

雲南昆明一條寫著「還我親人生命」等字樣的白色橫幅和擺著遺像的椅子27日堵住星耀醫院大門,現場放著哀樂,燒著紙錢。此時,醫院約30名醫護人員在大門外的路邊支起帳篷坐診,因為之前出現過追打醫護人員的情況,很多醫護人員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戴著安全帽看診。

中華網報導,醫務人員表示,因為大門被堵,目前醫院無法正常開診。之前醫院平均每天約400人次接診量,最近每天前來就診的患者不到100人。

19日凌晨,32歲的會澤男子張勇(化名)感到上腹疼痛,到星耀醫院急診科就診。醫院監控顯示,張勇自行取藥後倒了一杯水後服藥,23秒後突然倒地。醫院保安立即呼叫醫生搶救,經40分鐘搶救後宣布死亡。據當時給張勇接診的醫生說,當晚「患者到醫院後說胃疼,要求醫生開藥,急診科醫生反覆勸說後患者仍拒絕配合檢查,醫生只能根據患者口述症狀臨床判斷病情,並在處置單上注明了患者不願檢查,就開了處方。」

報導指出,張勇的家屬趕到醫院後,認為死者是因為在醫院服藥後死亡的,要求醫院負責,並提出16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賠償要求。19日上午,家屬將張勇的遺體從病房移至醫院門診大廳,並堵住醫院大門。次日晚,死者遺體被警方移到殯儀館。家屬則認為,這是在搶遺體。「我們到現在都不知道遺體在哪裡。」

對於之前提出的160萬元賠償,死者母親說現在只要30萬元了。「醫院不同意,我們就繼續住在醫院討說法。」30萬元標準如何得出,死者母親說:「我們一老一小的生活費,還有這麼多天這麼多人的開銷,總之就是30萬元,少一分都不行!」

院方表示,圍堵大門的情況從19日開始就沒間斷過,期間還發生了追打醫護人員的情況,家屬還以跳樓相威脅。「出於人道主義角度考慮,醫院同意給予5萬元的補助,但死者家屬堅持要30萬元的賠償。」醫院表示,院方先後多次和家屬溝通,並多次建議走正規程序進行屍檢,但家屬都不配合。目前轄區派出所已介入處理,醫院要求為患者查明死因,再做下一步處理。
頭像
smallant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103091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0, 2008 5:50 pm
表達感謝: 39 次
擁有感謝: 34 次

Re: 家屬戴孝堵醫院 醫生戴安全帽看診(中國新聞)

文章 smallant »

(壓力) (壓力) (壓力)
min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33838
註冊時間: 週六 10月 13, 2012 8:39 am
表達感謝: 33 次
擁有感謝: 15 次

Re: 家屬戴孝堵醫院 醫生戴安全帽看診(中國新聞)

文章 min »

強國?!
desktop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31718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20, 2006 5:19 pm
來自: 歡婆鄉

Re: 家屬戴孝堵醫院 醫生戴安全帽看診(中國新聞)

文章 desktop »

min 寫:強國?!
所以比較便宜,30萬RMB=150萬
台灣大概十幾倍吧 (怕怕)
台灣是個寶島
big T
V3
V3
文章: 3114
註冊時間: 週四 12月 14, 2006 2:43 pm

Re: 家屬戴孝堵醫院 醫生戴安全帽看診(中國新聞)

文章 big T »

這方面台灣也是強國
johnlho
CR
CR
文章: 862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06, 2008 11:46 pm

Re: 家屬戴孝堵醫院 醫生戴安全帽看診(中國新聞)

文章 johnlho »

強國
chenyang1006
Intern
Intern
文章: 17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6, 2015 12:16 pm

Re: 家屬戴孝堵醫院 醫生戴安全帽看診(中國新聞)

文章 chenyang1006 »

醫生真命苦
頭像
514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9537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23, 2006 11:26 am
擁有感謝: 2 次

Re: 家屬戴孝堵醫院 醫生戴安全帽看診(中國新聞)

文章 514 »

http://news.china.com.cn/2015-08/30/con ... 453279.htm

刑法修正案:「醫鬧」正式入刑 最高可判7年


發佈時間: 2015-08-30 14:31:47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王姝 | 責任編輯: 魏婧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60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的關於國家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的關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以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作的關於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和「關於提請審議網絡安全法草案」的議案。

刑法

對於拐賣兒童犯罪,刑法擬採用「收買即入罪」原則,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就將追究刑責。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拐賣兒童罪作出了上述調整。

圍繞拐賣兒童罪,上週發生了一起風波,某網站的營銷策劃「拐賣兒童一律判死,收買被拐兒童判無期」,經微信、微博等傳播途徑發酵,演變為一場公共事件。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的拐賣兒童罪尤其引人關注。

現行刑法將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行為,納入到了兩個條款中,分別對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作出了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條款中,有「免責」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稿將上述「免責」內容,修改為:「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審時,范徐麗泰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收買被拐賣兒童可以免除處罰,「實在太輕了,達不到威懾阻嚇作用」。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時,也提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別,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二審稿借鑑了上述意見,刪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免責」條款,規定「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從輕處罰」。

■釋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適度?

雖然二審稿刪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免責」內容,可仍有網友認為,現行刑法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標準上從輕處罰,「沒有買就沒有賣,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罰力度還是太輕了」。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兒童的利益,力求兒童被解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對新京報記者說,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相比原來的「可以減輕、免除處罰」,二審稿的「從輕處罰」,「已經很嚴厲。現實中,一些收買人對被拐賣兒童照顧得很好,有的雙方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所以法律不能一刀切,應當給收買者留有一個改過自新的通道」,他舉例說,有的國家甚至規定,綁架案如果嫌疑人主動釋放被綁架人,且沒有傷害被綁架人,可以免予處罰。

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相關條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對於替考、「醫鬧」等也有新規定。

亮點1

考試作弊入刑範圍大幅縮小

近年來陸續發生了多起國家考試作弊事件,今年高考江西就爆發了替考事件。對此,一審稿規定: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審稿修改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光權說,上述修改意味著「替考」入刑的範圍,二審稿比一審稿大幅減少。

「一審稿」的範圍是「國家規定的考試」,除了高考、研究生考試等,各國家部委根據行政文件規定的行業內考試,也屬於「國家規定的考試」,初步統計達300多種。

「二審稿」的範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則專指法律作出明確規定的考試,高考、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註冊會計師考試等,初步統計大約10幾種。國家部委根據行政文件規定的行業內考試,不在其中。

他認為,縮小考試作弊的入刑範圍,「更加嚴謹,強調『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十八大以來,我國一直強調削減行政審批事項,一些行政許可類考試,今後也許會被取消」。

周光權強調,二審稿將「組織考生作弊」修改為「組織作弊」,「更為嚴密,教師洩露考題等行為,都可以納入其中」。

亮點2


「醫鬧」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

此前,「醫鬧」並未正式寫入刑法。一審時,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個別人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社會危害嚴重,應當明確追究「醫鬧」的刑事責任。

二審稿吸納了上述建議,在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條款的基礎上,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對新京報記者說,上述調整將「醫鬧」正式寫入了刑法,「主要是宣傳意義和象徵意義,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增加新的內容」。

他解釋說,此前雖然「醫鬧」沒有正式寫入刑法,不過司法實踐中,已採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相關條款,對擾亂醫療秩序的人員追究了刑責。此番「醫鬧」正式寫入刑法,「突出、強調一下,『醫鬧』是要追刑責的,對『醫鬧』行為起到法律震懾作用」。



亮點3

校車超速超載納入「危險駕駛罪」

一審稿明確了「危險駕駛罪」的四種情形: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對此,有委員提出,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發生了校車事故,「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範,嚴重超員、超速,發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追究刑責」。

二審稿吸納了上述建議,將「危險駕駛罪」的第三種情形: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載或者嚴重超速,修改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可處拘役並處罰金。

亮點4

為恐怖活動培訓出錢出力算犯罪

對於恐怖活動犯罪,一審稿新增了若干新罪名,包括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佈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以及拒不提供恐怖、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犯罪等。

在此基礎上,二審稿的恐怖活動犯罪再度「擴容」,下列行為都將追究刑責: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凶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繫的、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人民失去生命,政府失去民心
回覆文章

回到「★媒體報導VS醫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