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絲專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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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絲專頁等

文章 815 »

http://technews.tw/2014/12/26/taiwan-me ... k-fanpage/ (失魂)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絲專頁等行為

下一步乾脆規定醫生不准用臉書好囉 (完美計劃)

一大堆地下電台、第四台在賣亂七八糟的藥品,還從早播到晚,都不曉得播幾年了,衛福部視而不見,倒是規定起正牌的醫療院所不得使用臉書?!

函釋內第四點認為由於各種網路社群工具「並無網址網域可供查詢」,因此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換句話說,醫療院所不得有粉絲專頁、Twitter 帳號、或是 Line 的官方帳號等,這些東西都屬於違法範圍。

不過衛福部媒體公關也表示,該函釋只是去解釋一個原則,實際執行還是由各地衛生局決定,也就是各地方行政機關還是可以自行決定如何處理相關事件,也就是說「解釋隨各人」,由地方自行決定該怎麼「處理」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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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帽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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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草帽小子 »

如果你是密醫或密藥,則不在此限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fr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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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frog »

診所裝監視器,影響病患隱私。要病患簽字。
銀行裝監視器,不影響客戶隱私。不用客戶簽字。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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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gary »

正事不做
只會管醫療的衛服部
可以裁撤了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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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6月 07, 2007 6:35 am

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vs »

gary 寫:正事不做
只會管醫療的衛服部
可以裁撤了
(GOODJOB) (GOODJOB)
◆鬼島『呼醫死基金會』仇醫教母 希望全民告死台灣醫師,全民仇恨台灣醫師(這樣別人才不會認為她瘋了,心理變態),就算告不倒也不讓台灣醫師賺到錢,最好全部財產替人民交保費或被健保扣光罰光,然後不准哀不准反抗,否則就是沒醫德應弔銷醫師執照!不是這樣嗎? 希望事實沒被說中!
------------------------------------------------------------
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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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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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mowball »

醫師公會應該反應

如果不當招攬應該另外處理

一律禁止
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

是公務員怠惰便宜行事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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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g96510083 »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99.02.04 【公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第3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4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第5條
  醫療機構除第三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但依病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第二條所定可登載範圍之資訊,且非以招徠醫療業務為意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第6條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第7條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
第84條(醫療廣告主體限制)【相關罰則】§103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85條(醫療廣告之內容)【相關罰則】§103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6條(醫療廣告方式之禁止)【相關罰則】§103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103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
大法官釋字474意旨
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若以法律授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須法有明示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並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主管機關根據授權訂定施行細則,自應遵守上述原則,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釋字658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公務人員,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金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且其規定內容,並非僅係執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而係就再任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等屬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進而對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723理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係行使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而經保險人審查醫療服務總點數及核算每點費用以核付其費用,其點數具有財產價值,故系爭規定之申報期限即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是系爭規定就醫療服務點數之申報,逕以命令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
所以辦法違憲,根據違憲的辦法所為的函釋也違憲,被罰的又可以申請釋憲啦(訴願+2次行政訴訟後)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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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ok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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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lingokon »

如果不刊登廣告 應該沒事吧
I can fix anything --- by C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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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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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555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24, 2008 11: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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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mowball »

lingokon 寫:如果不刊登廣告 應該沒事吧
第5條
  醫療機構除第三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


還是由各地衛生局認定

台灣就是規定從嚴 解釋從寬 關說空間大 (打小人)
sharky
CR
CR
文章: 723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30, 2012 10:07 am

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sharky »

815 寫:http://technews.tw/2014/12/26/taiwan-me ... k-fanpage/ (失魂)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絲專頁等行為

下一步乾脆規定醫生不准用臉書好囉 (完美計劃)

一大堆地下電台、第四台在賣亂七八糟的藥品,還從早播到晚,都不曉得播幾年了,衛福部視而不見,倒是規定起正牌的醫療院所不得使用臉書?!

函釋內第四點認為由於各種網路社群工具「並無網址網域可供查詢」,因此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換句話說,醫療院所不得有粉絲專頁、Twitter 帳號、或是 Line 的官方帳號等,這些東西都屬於違法範圍。

不過衛福部媒體公關也表示,該函釋只是去解釋一個原則,實際執行還是由各地衛生局決定,也就是各地方行政機關還是可以自行決定如何處理相關事件,也就是說「解釋隨各人」,由地方自行決定該怎麼「處理」相關問題。
都什麼時代了 管真多
沒辦法醫師最軟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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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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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77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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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hjh »

mowball 寫:還是由各地衛生局認定
台灣就是規定從嚴 解釋從寬 關說空間大 (打小人)
沒錯
就是這麼一回事
爛死了
(翻桌)
apprum
V1
V1
文章: 1224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19, 2009 6:19 pm

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apprum »

改用beetalk跟 陌陌 啦
lp
Intern
Intern
文章: 75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9, 2006 9:44 am

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lp »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8020

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

資料來源:醫事司

有關網路報載「衛福部函釋:台灣醫療機構不得於臉書或社群網站建構官方專頁」一事,澄清說明如下:

衛福部並未限制醫療機構建置臉書或社群網站,惟醫療機構刊登網路資訊,應符合醫療法相關規定。

為保障民眾之就醫安全,醫療法第五章對於醫療廣告之管理已有明定,又鑑於現今網路資訊之通達,為使醫療機構可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正確之醫療資訊予民眾參考,衛福部已於99年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應遵循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之規定,將該專屬臉書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其所屬官方網站,無專屬網站者,得以具備網域名稱或網址之專屬頁面為之,且內容均應符合醫療法相關規定,不得有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或以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健康禮卷,或是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分期付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爾來迭有民眾反映不時收到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傳送之美容醫學、偏方秘方等醫療廣告,深感困擾,衛生機關亦反映前開即時通訊軟體,因無網址網域可查詢,造成地方政府查處美容醫學等醫療廣告之疑慮與困難。為避免少數醫療機構濫發醫療廣告難以追查,且為保護民眾醫療權益,衛福部呼籲醫療機構使用網路工具刊登醫療廣告仍應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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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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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23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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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函釋,全台所有醫療機關都不得擁有包括 Line 與 Facebook 等網路工具,也就是不得擁有包括臉書粉

文章 lupin »

apprum 寫:改用beetalk跟 陌陌
這個是所謂的「約炮神器」,對醫療院所形象不好啦! (眼汪汪)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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