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為因應愛滋病患器官捐贈引起的重大事件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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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d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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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9, 2011 1:04 pm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darkduck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921

因為一連串的誤失,台大醫院使得愛滋病患的器官,移植到5位病患的身上。意外事件發生之後,當然有諸多問題要處理;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對於接受器官的病患╱家屬,如何彌補和賠償?


如果在法庭相見, 官司勝負其實非常清楚:台大醫院沒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要確定器官沒有受感染才可以動手術。因此,接受器官移植病患╱家屬的權利,受到嚴重的侵害。家屬所受的心理煎熬、病患日後的醫療問題等等,暫且不考量。針對病患本身,被善意(!)的移植愛滋器官,該賠償多少金額?
關於侵權和契約的賠償,有兩個常用的參考座標:回復原狀和履行契約。汽車壞了送修,不但沒修好,還損壞其他零件;恢復原狀,就是解除契約,回復到原先狀態所需要的花費。如果修繕過後,跟原先承諾的有差距;兩者差別所隱含的損失,就是該賠償的金額。
乍看之下,在愛滋器官移植的案件裡,這兩個參考座標都不適用:回復原狀,是把已經移植的器官移除,回到原先等待移植的狀態;履行契約,是移植協議原先的默契:移植後,病患和其他類似換腎╱換肝╱換心等一樣,經歷正常的復健和風險。然而,帶有愛滋病原的器官,即使移除或再移植健康的器官,病患(幾乎確定)已經感染,生命的性質大不相同。兩個參考座標,都是可望而不可即。


不同病患取捨不同
然而,仔細思索,也未必如此。具體而言,站在目前這個時點上,不妨問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如果」在手術之前,就知道移植的器官帶有愛滋病原;那麼,病患的選擇會是如何?是不接受移植,繼續待在等候名單上,希望下一個捐贈者(不知何時)出現?或者,即使知道是愛滋器官,手術之後將感染愛滋,生活品質將下降,生命也可能在幾年後結束;然而,有缺憾的生命當然差強人意,但是至少能離開病床,回到生命原先的軌跡上。
這兩個選項有點殘酷,卻可以讓問題更直接真實;對於不同的人,在這兩者之間,顯然有不同的取捨:比較年輕、比較容易得到器官、潛在捐贈者較多、比較執著的病患,可能傾向於繼續等候。相對地,年紀較大、身體狀況已經走下坡、不容易得到捐贈器官的,可能傾向於後者──兩害相權,取其輕!與其繼續等候,不如移植愛滋器官,享受有缺陷、但來日無多的生命!


應祭出懲罰性賠償
由此可見,在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裡,以病患本身的條件和特質,大致上區分出兩種類型。對於這兩種類型,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上,可以有不同的取捨。事實上,在極端的情形下,病患可能不要求任何賠償──器官移植之後,能享受一段正常的生活;而在愛滋病原發威之前,因為其他器官衰竭,生命已經畫下美好的句點。
然而,無論援用哪一個參考座標,對於這些病患的金錢賠償,最好有這一項──懲罰性賠償: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害,針對的不是受害人,而是加害人。
在一個所得近兩萬美元的已開發國家裡,在一個居於龍頭地位、享有國際聲譽的醫療機構裡,竟然會犯下如此的「低級錯誤」!對台大醫院祭出懲罰性賠償(譬如,每位病患1億台幣,也就是江國慶被誤殺後、國家賠償的金額),不只是處罰台大醫院╱台灣大學╱納稅義務人,更重要的是警惕世人:現代文明社會裡,尊重標準作業程序,就是保障別人和自己。
抽象來看,懲罰性賠償有多嚴峻,愛滋器官的價值就可以有多高!


<熊出沒注意>
作者為中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講座教授、浙江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doctorbls
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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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1
註冊時間: 週三 9月 30, 2009 12:15 pm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doctorbls »

萬一器官受贈者安然無事活過平均餘命
最後要賠醫院或醫師幾億才夠呢??
auricle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8839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來自: 黑心島國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auricle »

這邏輯很好 , 應該應用於整個社會各階層的賠償 ,不該單獨適用於醫療.
Easy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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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03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Easyplayer »

darkduck 寫: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921

因為一連串的誤失,台大醫院使得愛滋病患的器官,移植到5位病患的身上。意外事件發生之後,當然有諸多問題要處理;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對於接受器官的病患╱家屬,如何彌補和賠償?


如果在法庭相見, 官司勝負其實非常清楚:台大醫院沒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要確定器官沒有受感染才可以動手術。因此,接受器官移植病患╱家屬的權利,受到嚴重的侵害。家屬所受的心理煎熬、病患日後的醫療問題等等,暫且不考量。針對病患本身,被善意(!)的移植愛滋器官,該賠償多少金額?
關於侵權和契約的賠償,有兩個常用的參考座標:回復原狀和履行契約。汽車壞了送修,不但沒修好,還損壞其他零件;恢復原狀,就是解除契約,回復到原先狀態所需要的花費。如果修繕過後,跟原先承諾的有差距;兩者差別所隱含的損失,就是該賠償的金額。
乍看之下,在愛滋器官移植的案件裡,這兩個參考座標都不適用:回復原狀,是把已經移植的器官移除,回到原先等待移植的狀態;履行契約,是移植協議原先的默契:移植後,病患和其他類似換腎╱換肝╱換心等一樣,經歷正常的復健和風險。然而,帶有愛滋病原的器官,即使移除或再移植健康的器官,病患(幾乎確定)已經感染,生命的性質大不相同。兩個參考座標,都是可望而不可即。


不同病患取捨不同
然而,仔細思索,也未必如此。具體而言,站在目前這個時點上,不妨問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如果」在手術之前,就知道移植的器官帶有愛滋病原;那麼,病患的選擇會是如何?是不接受移植,繼續待在等候名單上,希望下一個捐贈者(不知何時)出現?或者,即使知道是愛滋器官,手術之後將感染愛滋,生活品質將下降,生命也可能在幾年後結束;然而,有缺憾的生命當然差強人意,但是至少能離開病床,回到生命原先的軌跡上。
這兩個選項有點殘酷,卻可以讓問題更直接真實;對於不同的人,在這兩者之間,顯然有不同的取捨:比較年輕、比較容易得到器官、潛在捐贈者較多、比較執著的病患,可能傾向於繼續等候。相對地,年紀較大、身體狀況已經走下坡、不容易得到捐贈器官的,可能傾向於後者──兩害相權,取其輕!與其繼續等候,不如移植愛滋器官,享受有缺陷、但來日無多的生命!


應祭出懲罰性賠償
由此可見,在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裡,以病患本身的條件和特質,大致上區分出兩種類型。對於這兩種類型,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上,可以有不同的取捨。事實上,在極端的情形下,病患可能不要求任何賠償──器官移植之後,能享受一段正常的生活;而在愛滋病原發威之前,因為其他器官衰竭,生命已經畫下美好的句點。
然而,無論援用哪一個參考座標,對於這些病患的金錢賠償,最好有這一項──懲罰性賠償: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害,針對的不是受害人,而是加害人。
在一個所得近兩萬美元的已開發國家裡,在一個居於龍頭地位、享有國際聲譽的醫療機構裡,竟然會犯下如此的「低級錯誤」!對台大醫院祭出懲罰性賠償(譬如,每位病患1億台幣,也就是江國慶被誤殺後、國家賠償的金額),不只是處罰台大醫院╱台灣大學╱納稅義務人,更重要的是警惕世人:現代文明社會裡,尊重標準作業程序,就是保障別人和自己。
抽象來看,懲罰性賠償有多嚴峻,愛滋器官的價值就可以有多高!


<熊出沒注意>
作者為中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講座教授、浙江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請問標準程序是什麼....??
是沒有依照標準程序的問題....??
還是本身標準程序就有問題....??
還是標準程序所依據的法令有問題....??
大教授....
您可以告訴我嗎....??
Easyplayer
V1
V1
文章: 1603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Easyplayer »

我也贊成狠狠的罰重重的罰....
土司一片五塊錢....
不好吃....罰十億~~~~
教授上課時薪800元....
學生考不及格....罰十億~~~~
很好....
這是法學教授的水準....??
coral
Intern
Intern
文章: 15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09, 2009 11:36 am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coral »

針對單一特定族群
這一群醫療人員在執行醫療過程出現瑕疵時,給予重罰

但我們的政府 / 官員,
立法懈怠,執法胡來時,
因為他們就是執法立法的人
這些錯誤卻往往被河蟹掉...

醫療人員有能力 / 政府官員有權力
權力可以影響更多的人,
但我們的社會一直都不直接鼓勵 這些聰明念書的孩子
去爭取這些權力

這到底是聰明,還是笨 (咦)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施肇榮 »

coral 寫:針對單一特定族群
這一群醫療人員在執行醫療過程出現瑕疵時,給予重罰

但我們的政府 / 官員,
立法懈怠,執法胡來時,
因為他們就是執法立法的人
這些錯誤卻往往被河蟹掉...

醫療人員有能力 / 政府官員有權力
權力可以影響更多的人,
但我們的社會一直都不直接鼓勵 這些聰明念書的孩子
去爭取這些權力

這到底是聰明,還是笨 (咦)
聰明念書的孩子
深信乖乖的讀書就會有機會
何必辛苦冒險去爭取權力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lupin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6823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擁有感謝: 1 次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lupin »

譬如,每位病患1億台幣
這篇文章寫得「太好」了!
醫師每天日進斗金,無惡不做,罰一億實不足以達到殺醫警奴之效,應罰以一百億才符合此罪大惡極的犯行,並建議以後任何醫療申訴不需經由繁複的司法程序直接先罰懲罰性賠償一百億給犯錯醫師一個教訓。
佳言錄:
"懲罰性賠償有多嚴峻,奴役醫師的價值就可以有多高"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施肇榮 »

lupin 寫:
譬如,每位病患1億台幣
這篇文章寫得「太好」了!
醫師每天日進斗金,無惡不做,罰一億實不足以達到殺醫警奴之效,應罰以一百億才符合此罪大惡極的犯行,並建議以後任何醫療申訴不需經由繁複的司法程序直接先罰懲罰性賠償一百億給犯錯醫師一個教訓。
佳言錄:
"懲罰性賠償有多嚴峻,奴役醫師的價值就可以有多高"
不錯的建議

結果是

死的人會更多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hitachi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2848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hitachi »

施肇榮 寫:
lupin 寫:
譬如,每位病患1億台幣
這篇文章寫得「太好」了!
醫師每天日進斗金,無惡不做,罰一億實不足以達到殺醫警奴之效,應罰以一百億才符合此罪大惡極的犯行,並建議以後任何醫療申訴不需經由繁複的司法程序直接先罰懲罰性賠償一百億給犯錯醫師一個教訓。
佳言錄:
"懲罰性賠償有多嚴峻,奴役醫師的價值就可以有多高"
不錯的建議
結果是
死的人會更多
反正這些死的人
都是「依法死亡」的
沒什麼好同情
要怪,就怪法界太僵化

閻王要算帳,也不會算到醫生頭上 (挖鼻孔)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gary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7280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gary »

真棒的法學講座教授ㄚ
難怪台灣及中國的司法都不可靠
duckbird77
Intern
Intern
文章: 27
註冊時間: 週二 9月 13, 2011 2:09 pm

Re: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文章 duckbird77 »

請各位醫師審慎考慮要做的醫療行為,因為他可能帶給你極大的醫療風險,賠上你一輩子的名譽與財富。
在救人之前,請考慮救自己。捨己為人,世界上沒有這種人,如果你是,別人也不相信你是。
如果你做某項醫療行為,別人一定認為你必然拿了很多好處,不然幹嘛作風險高的事。
你做了,失敗了,別期待別人不會嚴懲你。在面臨結果前,你一開始就要考慮做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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