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為因應愛滋病患器官捐贈引起的重大事件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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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d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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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darkduck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831


台大醫院驚傳誤將愛滋病病人器官移植的不幸事件,在紛至沓來的評論中,一個與此事有關,其實存在已久,但卻一直未被提到檯面上來正式檢討的議題是:在人權保障上,為維護愛滋病病人隱私權所衍生出未盡公平的現象。


除了少數慈善團體與專業醫療人員外,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病病人,迄今仍普遍抱持著推辭排斥或敬而遠之的態度,嚴重影響了後者的權益;因此,當前法律對於愛滋病病人,可說已極盡保障之能事:雖然他們納入疾病管制局列管系統中,但健保卡內不會註記,家人、僱主也都不能曉得,他們可以沒有困難的就學與就業。他們在某指定醫院追蹤,了解其背景的人員不得無故洩密;他們到其他醫院就診,該醫院除非給予檢查,否則就完全不知其為愛滋病病人,而因法令規定,要對任何人進行愛滋病(HIV抗體)篩檢,需要徵得受檢者同意,不同意就不能檢查,如此一來,就可免除了該病人可能受到差別或不當待遇的疑慮。
然而,嚴密保護愛滋病病人的同時,也使得與他們有所接觸者,承受了不確定的風險。雖然有關愛滋病預防的正確理論是「除非含有病毒的血液或體液交滲進入體表皮膜損傷處,否則親近愛滋病病人是安全的」,換言之,接觸或照顧愛滋病病人,僅需要一般性防護即可。問題是,理論是理論,如果僅依賴一般性防護,萬一出錯而感染愛滋病,其後果非同小可,所以照顧者在知情的狀況下,有些人會採取稍微加強的防護措施,其心理與實務執行的考量無可厚非。而若是事前不知情,一般防護不幸真的發生疏漏,誰來保障這些工作人員的權益?到時再談怎麼補償,恐怕都已太遲了!


忽略醫療人員權益
除非科學的進步已發現迅速徹底的治癒方法,否則,希望一般人對愛滋病病人可以毫無窒礙的悅納接受,顯然不切實際,所以才需要立法來保障他們的隱私與權益。然而,也因為保護確實足夠嚴密,資訊幾近封閉,讓列管病人資料不能與器官移植系統連動,失去也許能早一步提醒的機會,與此次憾事的發生可說也有關聯。
而且,藉此事件也可讓社會大眾知曉,就愛滋病來說,與病人比較,眾多醫療從業人員,乃至於不知情在病人周遭活動的人,其權益的保障相對是較被忽略的。我們社會,藉由扶持弱勢來彰顯公理正義時,也不應或忘了,一般人避免「職業傷害」或「無妄之災」的基本人權,也需要保障!


作者為馬偕醫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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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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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831
2011年 08月31日
台大醫院驚傳誤將愛滋病病人器官移植的不幸事件,在紛至沓來的評論中,一個與此事有關,其實存在已久,但卻一直未被提到檯面上來正式檢討的議題是:在人權保障上,為維護愛滋病病人隱私權所衍生出未盡公平的現象。

除了少數慈善團體與專業醫療人員外,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病病人,迄今仍普遍抱持著推辭排斥或敬而遠之的態度,嚴重影響了後者的權益;因此,當前法律對於愛滋病病人,可說已極盡保障之能事:雖然他們納入疾病管制局列管系統中,但健保卡內不會註記,家人、僱主也都不能曉得,他們可以沒有困難的就學與就業。他們在某指定醫院追蹤,了解其背景的人員不得無故洩密;他們到其他醫院就診,該醫院除非給予檢查,否則就完全不知其為愛滋病病人,而因法令規定,要對任何人進行愛滋病(HIV抗體)篩檢,需要徵得受檢者同意,不同意就不能檢查,如此一來,就可免除了該病人可能受到差別或不當待遇的疑慮。

然而,嚴密保護愛滋病病人的同時,也使得與他們有所接觸者,承受了不確定的風險。雖然有關愛滋病預防的正確理論是「除非含有病毒的血液或體液交滲進入體表皮膜損傷處,否則親近愛滋病病人是安全的」,換言之,接觸或照顧愛滋病病人,僅需要一般性防護即可。問題是,理論是理論,如果僅依賴一般性防護,萬一出錯而感染愛滋病,其後果非同小可,所以照顧者在知情的狀況下,有些人會採取稍微加強的防護措施,其心理與實務執行的考量無可厚非。而若是事前不知情,一般防護不幸真的發生疏漏,誰來保障這些工作人員的權益?到時再談怎麼補償,恐怕都已太遲了!

忽略醫療人員權益
除非科學的進步已發現迅速徹底的治癒方法,否則,希望一般人對愛滋病病人可以毫無窒礙的悅納接受,顯然不切實際,所以才需要立法來保障他們的隱私與權益。然而,也因為保護確實足夠嚴密,資訊幾近封閉,讓列管病人資料不能與器官移植系統連動,失去也許能早一步提醒的機會,與此次憾事的發生可說也有關聯。
而且,藉此事件也可讓社會大眾知曉,就愛滋病來說,與病人比較,眾多醫療從業人員,乃至於不知情在病人周遭活動的人,其權益的保障相對是較被忽略的。我們社會,藉由扶持弱勢來彰顯公理正義時,也不應或忘了,一般人避免「職業傷害」或「無妄之災」的基本人權,也需要保障!

作者為馬偕醫院副院長
blanka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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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blanka1231 »

(GOODJOB)
L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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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LCL »

我們社會,藉由扶持弱勢來彰顯公理正義時(這叫民粹),也不應或忘了,一般人的基本人權,也需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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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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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wipten »

luka 寫:我們社會,藉由扶持弱勢來彰顯公理正義時(這叫民粹),也不應或忘了,一般人的基本人權,也需要保障!
+1


應該要用納粹來中和民粹 .... (爽) (爽) (爽)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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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Felix »

把愛滋病帶原者,寫入健保卡算是"洩漏愛滋感染者資料"嘛??
健保局又要醫師全部寫卡....
衛生署,疾管局,健保局...到底應該要聽誰的?
驗出帶原後,我有通報CDC,也有告知病患不能捐東西,性行為.....可是病人去其他醫療院所,被其他人知道,誰要扛?衛生署?疾管局?健保局?還是我自己?

愛滋註記健保卡衛署持保留態度
中廣 - 2011年08月30日 (二) 上午 11:25
針對愛滋病是否應健保卡註記,疾管局認為恐弊多於利,因為依法是不得洩漏感染者資料,開放後,除了醫師、護士外,掛號人員等非醫護人員也會看到,增加管控難度,若因業務之悉,洩漏愛滋感染者資料要罰三萬到十五萬
壞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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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Re: 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壞人卡 »

MK 寫: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831
2011年 08月31日
......他們到其他醫院就診,該醫院除非給予檢查,否則就完全不知其為愛滋病病人,而因法令規定,要對任何人進行愛滋病(HIV抗體)篩檢,需要徵得受檢者同意,不同意就不能檢查,如此一來,就可免除了該病人可能受到差別或不當待遇的疑慮。.......
作者為馬偕醫院副院長

唉..... 醫師懷疑患者免疫不全
想要驗還要病人同意 (還不用患者出錢)
治療效果不好
(病人自己)延誤病情 害人又害己

怎麼覺得 保護病人隱私過了頭
好像許多被寵壞的小孩

這樣的小孩 唉.... (打小人)





對了 這次捐贈者的新男友聽說也不知道?!捐贈者有AIDS?!
嚇壞了 有安全性行為嗎?

這些愛滋病患要求人權的時候 有考慮過別人的人權嗎?
有統計有多少比例的愛滋帶原者 會告訴他的性伴侶嗎?! (omg)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壞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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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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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Re: 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壞人卡 »

(咦) (omg) (不要啊)


http://www.nownews.com/2011/08/30/91-2738965.htm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37歲的墜樓男子捐贈器官,引發後續一串愛滋問題。而他的同志愛人目賭他墜樓過程時已經受到驚嚇,而今又知道男友有愛滋,心中更是害怕;因為不敢告訴家人,他只好選擇投靠宗教,藉著念佛來安定心神。對於之後會不會到醫院檢查,他也低調不願多談。

據警方調查,捐贈者23日返回家中,發現自己忘了帶鑰匙出門,便從頂樓爬窗進入屋內,最後卻因為重心不穩而失足墜地,造成腦部嚴重受創,送醫時已腦死,僅靠呼吸器維持生命。《聯合報》報導,男子墜樓當時,他的男友也在現場。

男子表示,見到男友想攀爬到二樓時,他曾經勸他不要,不過男友不聽勸,最後竟然因此沒了性命,他甚至看見男友墜樓的那一幕。他說,他和男友交往不到一年,知道他的死訊時心裡很難過,但轉念安慰自己,有憂鬱症的他活著可能也不開心,心中才稍稍釋懷;沒想到,2天後竟得知男友有愛滋的消息。

報導稱,該名男同志年僅20多歲,長相斯文,案發至今還不敢告訴家人任何訊息,也對記者避談自己的狀況,不肯回答之後會不會到醫院診治;男子還說,這幾天他都靠念經來鎮定情緒,不看媒體報導,也沒有和男友的家人聯絡

原文網址: 得知器捐者染愛滋 學佛男友只唸經避就醫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8/30/91-27 ... z1WcivZw5P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md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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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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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阿猴

Re: 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mdma »

健保局不是要我們寫卡嗎?
現在健保卡好像可以看到用藥、診斷
HIV好像有ICD碼吧!
基於診斷詳實,把HIV碼寫入卡中,應該可以吧!
李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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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李誠民 »

請問梅毒(VDRL)是常規檢驗項目,為什麼HIV就需要因保護病患隱私,而非經當事者同意,不可檢驗?!若是帶原者或感染者,照護的醫護人員因不知,而疏忽感染上愛滋,請問醫護人員就應該犧牲人權,保障礙滋病患隱私?
況且台灣因毒癮 同志性行為 甚至不當異性性行為,政府衛生主管官官署,並未盡到應有的責任--正確有效宣導 防治方法的檢討與改進 甚至隱瞞了許多事實真相,卻沒公共討論空 間--民粹治國,....

況且台灣因上述原因,政府因作為而不作為,愛滋感染者與帶原者,近年是極劇增加,若醫師因無法確知病患是否是愛滋感染者或帶原者,影響專業判斷的誤差,這對病患權益的保障,是對的嗎?

保障病患隱私是每位醫師應遵受的基本信念,應該要作的檢驗,病患拒絕,醫師與醫院也有權拒絕治療(個人意見,因存在影響醫師專業判斷的能力的可能),如果病患因怕洩漏隱私,大可選擇其他醫院就診,因為台灣是民主自由的社會!
政府衛生主管官署有何權利,限制醫師或醫院的專業行為,況且是對的事,只是因政府未盡到正確教育國民知的權利,甚至因民粹而誤導國民的應有的知識!

同樣會因檢查未做,會影響醫護人員暴露在高風險被感染中,難道醫護人員就能剝奪其基本人權?對政府傳染病防治不是形成漏洞?同理HIV檢驗要徵求病患同意,那VDRL B C肝檢驗也需政求病患同意,更不該列入常規檢驗

醫師與醫院保障病患個人隱私,是醫師的基本信念與道德規範,甚至觸法,但保障隱私若侵犯他人權益,也是民主自由社會所不能接受的,台灣不是仍處在民粹的時空中嗎?!
李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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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人權維護不應顧此失彼(施壽全)

文章 李誠民 »

要談隱私的保護,健保局有何能力推動健保IC卡註記健保卡使用者病歷資料?電腦駭客連總統府 國安局都能侵入,何況是健保局資料庫?
在台灣民粹治國國的現實環境下,如果發生IC卡資料外洩事件,不就推在曾使用過此IC卡的 醫院 診所就好了,總是台灣社會普遍充斥著民粹,若政府要隱瞞事實真相,在台灣太簡單了,只要轉移議題,成為聳動新聞事件,真相就永遠不會顯現,政府就規避了應負的責任,疾管局防疫醫師兼台大主治醫師--羅醫師的媒體發言,連器官捐贈者與受贈者的不同,就幫政府卸責,有道理嗎?只因他職務與台大醫師,在台灣民粹社會就有公信力(?屁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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