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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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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愛滋病防治政策與愛滋相關法令規定.pdf
主管機關除了只想到罰鍰之外,不應該檢討相關法令及規定出了問題嗎!?PDF檔案出處:(疾管局)
http://www.ccd.org.tw/upload/news/429/upfile.pdf1.PDF檔第32頁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
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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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為何不強制寫入?! (比照重大傷病)
(但是換新卡後,資料就不見了,健保局為何長久以來不積極處理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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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無法線上查詢患者就醫資料?! 2.PDF檔第34頁
受檢者未檢查或拒絕受檢
–主管機關應再行通知或逕依本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處罰
–醫事機構應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追蹤及處罰
.受檢者主動至醫事機構就醫,醫師評估需做HIV檢查者,經醫事人員諮詢後拒
絕受檢,醫事機構應告知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追蹤及處罰
3.PDF檔第36頁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
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違反處3萬以
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原送驗單位應將HIV檢驗結果以密件將主動告知當事人,發現陽性個案應依法通報外,
不得任意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及人員,以保障民眾就學、就醫、就業、安
養權益及個案隱私。
如要告知家屬,需個案同意始得為之。
-->若患者不同意告知家屬,但因有突發狀況,又該如何處理?!
4.PDF檔第37頁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
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12條之罰則於第23條
個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事機構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5.PDF檔第38頁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醫事人員有關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