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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0:27 am
yuyj
現行健保收費制度(一代健保)常被詬病之一的是將民眾依職業別不同而分為6類14目,不同職業別民眾保費的計算及自付比率不一,造成相同所得但不同職業民眾的保費負擔金額有異,違反了公平原則,《健保法》之修法本應將現行收費制度之不公平加以改進,但目前在立法院審議的所謂國民黨版健保補充費方案,卻更形加深了水平不公平現象,分述如下:
一、依我國《稅法》規定,各項所得共分為10大類,但修法案卻僅將其中5類所得中的部分項目(超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利息、租金等),列為補充保費徵收對象,其他如營業盈餘、財產交易所得(炒房所得)等,卻未列入,是以造成中、低所得每戶每年分別僅萬餘元的股利所得、利息所得須分攤補充保險費,但佔高所得者所得較高比例之營業盈餘、炒房炒樓所得、退職所得、權利金所得等卻未列入!為稽徵方便而選擇性處理,是否有柿子挑軟的吃之嫌!
二、高薪資所得者之薪資超過原有投保金額部分不須再分擔健保補充費,但執行業務者所得(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演藝人員等)超過原月投保金額部分卻須分擔健保補充費,是否有職業歧視之嫌!補充保費有失公平
三、個人將房屋、土地租予公司及政府者,其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租予個人者則免分擔;部分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權利金收入卻不須分擔,又是柿子挑軟的吃?
四、超過4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須再分擔健保補充費,但超過4個月薪資之紅利、津貼及各種補助費卻不須分擔健保補充費!
五、修法案中又云:單次給付金額逾1000萬元部分免再分擔健保補充費,然卻未規定1年分擔健保補充費的上限金額為多少?此將造成行政機關可無限次的徵收健保補充費,只要每次費基不超過1000萬元即可,法案擬定者是否忘記了西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歷史教訓!再者此又造成一次受領5000萬元所得者與5次受領1000萬元所得者健保補充費分擔之不公平。
普通財政學教科書裡顯示:為達公平目的,收費必須以「家戶」或「個人」為對象,且對其「全部所得」為標的收費,才能符合楊署長先前一再揭示「相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相同保費,不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不同保費」的目標。論者常謂按家戶總所得收費是待稅捐機關2年後核定之所得計費,是以保費收取有時差落後現象?
事實上,原先專家學者規劃之二代健保保費徵收,乃是如所得稅般採「就源扣繳」方式,也就是在賺取所得時,即先扣繳之;另由於徵收健保費基礎之「所得」定義,與稽徵所得稅基礎之所得定義採同樣認定標準,是以公司行號就同樣之費基(稅基),一按所得《稅法》之稅率扣繳稅款,另一按《健保法》之費基扣繳健保費,有如現行勞、健保表格一元化般,反可簡化行政工作。
待健保局第二年初彙總所得後,再依保費上、下限規定多退少補,又待財政部核定所得後,即可確定其繳費義務已完成,是以不會有所謂繳費落後2年之現象。健保局現有之保費徵收人員即可勝任,更不會須有增加5000位員工及行政經費100億元的無稽之談!財政部國稅局7000餘位員工徵收10種國稅也不須花費稽徵經費100億元,何況區區一項健保費。

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現任教景文科技大學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0: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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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1:08 am
yuyj
image 寫:(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真富人如國泰蔡家會靠保險來避稅
但假富人如醫師輩的就被當冤大頭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1:14 am
droveye
yuyj 寫:
image 寫:(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真富人如國泰蔡家會靠保險來避稅
但假富人如醫師輩的就被當冤大頭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還有設開曼群島的控股公司,股市利得政府一毛抽不到 (不要啊)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1:15 am
desktop
image 寫:(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朱是門前藥局那個嗎? 很多醫師上法院耶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1:20 am
superdog
不以人廢言。東廠出身批東廠才知道重點。

不過也有一說:牛牽到北京....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1: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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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寫:(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朱是門前藥局那個嗎? 很多醫師上法院耶
不知道 是他的時期嘛? 不過如果落到羊手裡 你認為不會50倍罰金起跳嗎? (石化)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1:29 am
super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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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寫:(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朱是門前藥局那個嗎? 很多醫師上法院耶
不知道 是他的時期嘛? 不過如果落到羊手裡 你認為不會50倍罰金起跳嗎? (石化)
葉 朱 羊  邱外星人 搞不好都沒差。
佛地魔不同的分身、一再轉世的惡靈、
高科技時代的說法:偽公衛思想不同版本~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2:32 pm
施肇榮
image 寫:(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朱是財經學者出身
比較務實,注重公平正義原則
也沒有公衛人天馬行空的思想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12:44 pm
DR.HSU
各種稅捐及規費都按比例加收健保捐.消費多者負擔多一些.窮人消費少負擔自然少些.如此一來大致上符合貧富之公平原則.也可確保全民健保全民納保之基本精神.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22, 2010 3: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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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dog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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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ktop 寫:
image 寫:(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朱是門前藥局那個嗎? 很多醫師上法院耶
不知道 是他的時期嘛? 不過如果落到羊手裡 你認為不會50倍罰金起跳嗎? (石化)
葉 朱 羊  邱外星人 搞不好都沒差。
佛地魔不同的分身、一再轉世的惡靈、
高科技時代的說法:偽公衛思想不同版本~
如果開業醫希望衛生署長會特別眷顧你 那是不切實際的




比較不會瞧不起基層(雖然他明明是個比較easy的公衛人).仇醫.殺醫如麻的就很好了 (石化)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23, 2010 12:43 am
施肇榮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提供本會代表出席99年12月23日立法院公聽會參考及反應

衛生署新版健保法修正草案:第31條「補充保險費」對醫師之影響
一、 以診所醫師為例,係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第10條),
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0條)。

二、 請問:
前揭診所醫師,是否適用新版健保法草案第31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不在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第二十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
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
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23, 2010 9: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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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提供本會代表出席99年12月23日立法院公聽會參考及反應

衛生署新版健保法修正草案:第31條「補充保險費」對醫師之影響
一、 以診所醫師為例,係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第10條),
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0條)。

二、 請問:
前揭診所醫師,是否適用新版健保法草案第31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不在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第二十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
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
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語意還是有點不明確

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或: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部分執行業務收入? (咦)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23, 2010 10:20 am
monyan
前任總經理都這樣說了
表示這個制度很有問題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23, 2010 10:20 am
monyan
yuyj 寫:現行健保收費制度(一代健保)常被詬病之一的是將民眾依職業別不同而分為6類14目,不同職業別民眾保費的計算及自付比率不一,造成相同所得但不同職業民眾的保費負擔金額有異,違反了公平原則,《健保法》之修法本應將現行收費制度之不公平加以改進,但目前在立法院審議的所謂國民黨版健保補充費方案,卻更形加深了水平不公平現象,分述如下:
一、依我國《稅法》規定,各項所得共分為10大類,但修法案卻僅將其中5類所得中的部分項目(超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利息、租金等),列為補充保費徵收對象,其他如營業盈餘、財產交易所得(炒房所得)等,卻未列入,是以造成中、低所得每戶每年分別僅萬餘元的股利所得、利息所得須分攤補充保險費,但佔高所得者所得較高比例之營業盈餘、炒房炒樓所得、退職所得、權利金所得等卻未列入!為稽徵方便而選擇性處理,是否有柿子挑軟的吃之嫌!
二、高薪資所得者之薪資超過原有投保金額部分不須再分擔健保補充費,但執行業務者所得(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演藝人員等)超過原月投保金額部分卻須分擔健保補充費,是否有職業歧視之嫌!補充保費有失公平
三、個人將房屋、土地租予公司及政府者,其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租予個人者則免分擔;部分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權利金收入卻不須分擔,又是柿子挑軟的吃?
四、超過4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須再分擔健保補充費,但超過4個月薪資之紅利、津貼及各種補助費卻不須分擔健保補充費!
五、修法案中又云:單次給付金額逾1000萬元部分免再分擔健保補充費,然卻未規定1年分擔健保補充費的上限金額為多少?此將造成行政機關可無限次的徵收健保補充費,只要每次費基不超過1000萬元即可,法案擬定者是否忘記了西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歷史教訓!再者此又造成一次受領5000萬元所得者與5次受領1000萬元所得者健保補充費分擔之不公平。
普通財政學教科書裡顯示:為達公平目的,收費必須以「家戶」或「個人」為對象,且對其「全部所得」為標的收費,才能符合楊署長先前一再揭示「相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相同保費,不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不同保費」的目標。論者常謂按家戶總所得收費是待稅捐機關2年後核定之所得計費,是以保費收取有時差落後現象?
事實上,原先專家學者規劃之二代健保保費徵收,乃是如所得稅般採「就源扣繳」方式,也就是在賺取所得時,即先扣繳之;另由於徵收健保費基礎之「所得」定義,與稽徵所得稅基礎之所得定義採同樣認定標準,是以公司行號就同樣之費基(稅基),一按所得《稅法》之稅率扣繳稅款,另一按《健保法》之費基扣繳健保費,有如現行勞、健保表格一元化般,反可簡化行政工作。
待健保局第二年初彙總所得後,再依保費上、下限規定多退少補,又待財政部核定所得後,即可確定其繳費義務已完成,是以不會有所謂繳費落後2年之現象。健保局現有之保費徵收人員即可勝任,更不會須有增加5000位員工及行政經費100億元的無稽之談!財政部國稅局7000餘位員工徵收10種國稅也不須花費稽徵經費100億元,何況區區一項健保費。

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現任教景文科技大學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23, 2010 10:23 am
monyan
前任總經理都這樣說了
表示這個制度很有問題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23, 2010 10:33 am
施肇榮
image 寫:
施肇榮 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提供本會代表出席99年12月23日立法院公聽會參考及反應

衛生署新版健保法修正草案:第31條「補充保險費」對醫師之影響
一、 以診所醫師為例,係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第10條),
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0條)。

二、 請問:
前揭診所醫師,是否適用新版健保法草案第31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不在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第二十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
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
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語意還是有點不明確

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或: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部分執行業務收入? (咦)
正因為語意不明
衛生署解釋又怕一日三變
所以才要在立法院公聽會中問清楚
留下紀錄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23, 2010 10: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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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寫:
image 寫:
施肇榮 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提供本會代表出席99年12月23日立法院公聽會參考及反應

衛生署新版健保法修正草案:第31條「補充保險費」對醫師之影響
一、 以診所醫師為例,係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第10條),
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0條)。

二、 請問:
前揭診所醫師,是否適用新版健保法草案第31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不在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第二十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
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
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語意還是有點不明確

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或: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部分執行業務收入? (咦)
正因為語意不明
衛生署解釋又怕一日三變
所以才要在立法院公聽會中問清楚
留下紀錄
一家小店的執行業務所得既然已用正規的高昂保費課過 就不應該肖想餘額

年薪幾千萬的 只要是被當成主收入 就只課到200萬

一樣是專業人員 年收入300萬的怎可扣得比年收入三千萬得多?? 完全不合理 如果這樣搞 登報罵他獨厚肥貓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23, 2010 3:44 pm
image
拜託醫師公會幫忙爭取執業所得跟薪水的待遇一樣 (專業人士的執業所得其實可算是自己發給自己的薪水)

要不 公平起見 薪水超過18X12=216W的高薪人士也一起列入補充所得好了

至少也讓餘額沒超過月投保薪資四個月(其實也就是18Wx4)的專業人士 跟年終的算法一樣
不記入補充保費 這個應該合理吧

年收入千萬 年終領64W的肥貓也只用216w加保啊

(一個在稅制上特別仇視菁英的專業人士的國家 會沒有未來 (打小人) )

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23, 2010 5:19 pm
superdog
image 寫:拜託醫師公會幫忙爭取執業所得跟薪水的待遇一樣 (專業人士的執業所得其實可算是自己發給自己的薪水)

要不 公平起見 薪水超過18X12=216W的高薪人士也一起列入補充所得好了

至少也讓餘額沒超過月投保薪資四個月(其實也就是18Wx4)的專業人士 跟年終的算法一樣
不記入補充保費 這個應該合理吧

年收入千萬 年終領64W的肥貓也只用216w加保啊

(一個在稅制上特別仇視菁英的專業人士的國家 會沒有未來 (打小人) )
讚!讚成!
有沒有更強硬的方法可以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