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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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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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健保收費制度(一代健保)常被詬病之一的是將民眾依職業別不同而分為6類14目,不同職業別民眾保費的計算及自付比率不一,造成相同所得但不同職業民眾的保費負擔金額有異,違反了公平原則,《健保法》之修法本應將現行收費制度之不公平加以改進,但目前在立法院審議的所謂國民黨版健保補充費方案,卻更形加深了水平不公平現象,分述如下:
一、依我國《稅法》規定,各項所得共分為10大類,但修法案卻僅將其中5類所得中的部分項目(超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利息、租金等),列為補充保費徵收對象,其他如營業盈餘、財產交易所得(炒房所得)等,卻未列入,是以造成中、低所得每戶每年分別僅萬餘元的股利所得、利息所得須分攤補充保險費,但佔高所得者所得較高比例之營業盈餘、炒房炒樓所得、退職所得、權利金所得等卻未列入!為稽徵方便而選擇性處理,是否有柿子挑軟的吃之嫌!
二、高薪資所得者之薪資超過原有投保金額部分不須再分擔健保補充費,但執行業務者所得(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演藝人員等)超過原月投保金額部分卻須分擔健保補充費,是否有職業歧視之嫌!補充保費有失公平
三、個人將房屋、土地租予公司及政府者,其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租予個人者則免分擔;部分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權利金收入卻不須分擔,又是柿子挑軟的吃?
四、超過4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須再分擔健保補充費,但超過4個月薪資之紅利、津貼及各種補助費卻不須分擔健保補充費!
五、修法案中又云:單次給付金額逾1000萬元部分免再分擔健保補充費,然卻未規定1年分擔健保補充費的上限金額為多少?此將造成行政機關可無限次的徵收健保補充費,只要每次費基不超過1000萬元即可,法案擬定者是否忘記了西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歷史教訓!再者此又造成一次受領5000萬元所得者與5次受領1000萬元所得者健保補充費分擔之不公平。
普通財政學教科書裡顯示:為達公平目的,收費必須以「家戶」或「個人」為對象,且對其「全部所得」為標的收費,才能符合楊署長先前一再揭示「相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相同保費,不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不同保費」的目標。論者常謂按家戶總所得收費是待稅捐機關2年後核定之所得計費,是以保費收取有時差落後現象?
事實上,原先專家學者規劃之二代健保保費徵收,乃是如所得稅般採「就源扣繳」方式,也就是在賺取所得時,即先扣繳之;另由於徵收健保費基礎之「所得」定義,與稽徵所得稅基礎之所得定義採同樣認定標準,是以公司行號就同樣之費基(稅基),一按所得《稅法》之稅率扣繳稅款,另一按《健保法》之費基扣繳健保費,有如現行勞、健保表格一元化般,反可簡化行政工作。
待健保局第二年初彙總所得後,再依保費上、下限規定多退少補,又待財政部核定所得後,即可確定其繳費義務已完成,是以不會有所謂繳費落後2年之現象。健保局現有之保費徵收人員即可勝任,更不會須有增加5000位員工及行政經費100億元的無稽之談!財政部國稅局7000餘位員工徵收10種國稅也不須花費稽徵經費100億元,何況區區一項健保費。

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現任教景文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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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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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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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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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寫:(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真富人如國泰蔡家會靠保險來避稅
但假富人如醫師輩的就被當冤大頭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drov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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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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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j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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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富人如國泰蔡家會靠保險來避稅
但假富人如醫師輩的就被當冤大頭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還有設開曼群島的控股公司,股市利得政府一毛抽不到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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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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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是門前藥局那個嗎? 很多醫師上法院耶
台灣是個寶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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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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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人廢言。東廠出身批東廠才知道重點。

不過也有一說:牛牽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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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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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是門前藥局那個嗎? 很多醫師上法院耶
不知道 是他的時期嘛? 不過如果落到羊手裡 你認為不會50倍罰金起跳嗎? (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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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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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是門前藥局那個嗎? 很多醫師上法院耶
不知道 是他的時期嘛? 不過如果落到羊手裡 你認為不會50倍罰金起跳嗎? (石化)
葉 朱 羊  邱外星人 搞不好都沒差。
佛地魔不同的分身、一再轉世的惡靈、
高科技時代的說法:偽公衛思想不同版本~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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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文章 施肇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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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是財經學者出身
比較務實,注重公平正義原則
也沒有公衛人天馬行空的思想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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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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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文章 DR.HSU »

各種稅捐及規費都按比例加收健保捐.消費多者負擔多一些.窮人消費少負擔自然少些.如此一來大致上符合貧富之公平原則.也可確保全民健保全民納保之基本精神.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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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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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dog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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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寫:(GOODJOB) (GOODJOB) 早說了 那時豬羊變色這裡很多人還很高興 其實朱的腦袋清楚多了(誰把前幾天民視的頭家來開講PO出來?偶看到結尾他說:一個富人保費超過商業保險太多根本是不正常的!! (GOODJOB) ) 也沒啥仇醫或民粹心態 真的是..... (挖鼻孔)
朱是門前藥局那個嗎? 很多醫師上法院耶
不知道 是他的時期嘛? 不過如果落到羊手裡 你認為不會50倍罰金起跳嗎? (石化)
葉 朱 羊  邱外星人 搞不好都沒差。
佛地魔不同的分身、一再轉世的惡靈、
高科技時代的說法:偽公衛思想不同版本~
如果開業醫希望衛生署長會特別眷顧你 那是不切實際的




比較不會瞧不起基層(雖然他明明是個比較easy的公衛人).仇醫.殺醫如麻的就很好了 (石化)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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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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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文章 施肇榮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提供本會代表出席99年12月23日立法院公聽會參考及反應

衛生署新版健保法修正草案:第31條「補充保險費」對醫師之影響
一、 以診所醫師為例,係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第10條),
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0條)。

二、 請問:
前揭診所醫師,是否適用新版健保法草案第31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不在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第二十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
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
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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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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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提供本會代表出席99年12月23日立法院公聽會參考及反應

衛生署新版健保法修正草案:第31條「補充保險費」對醫師之影響
一、 以診所醫師為例,係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第10條),
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0條)。

二、 請問:
前揭診所醫師,是否適用新版健保法草案第31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不在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第二十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
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
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語意還是有點不明確

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或: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部分執行業務收入?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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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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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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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文章 monyan »

前任總經理都這樣說了
表示這個制度很有問題
廢除健保 廢除醫藥分業 支持醫療行為去民刑事化
我們要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醫師團體或政黨 不分彼此 大家團結起來
日本南韓的醫界看齊 維護我們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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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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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j 寫:現行健保收費制度(一代健保)常被詬病之一的是將民眾依職業別不同而分為6類14目,不同職業別民眾保費的計算及自付比率不一,造成相同所得但不同職業民眾的保費負擔金額有異,違反了公平原則,《健保法》之修法本應將現行收費制度之不公平加以改進,但目前在立法院審議的所謂國民黨版健保補充費方案,卻更形加深了水平不公平現象,分述如下:
一、依我國《稅法》規定,各項所得共分為10大類,但修法案卻僅將其中5類所得中的部分項目(超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利息、租金等),列為補充保費徵收對象,其他如營業盈餘、財產交易所得(炒房所得)等,卻未列入,是以造成中、低所得每戶每年分別僅萬餘元的股利所得、利息所得須分攤補充保險費,但佔高所得者所得較高比例之營業盈餘、炒房炒樓所得、退職所得、權利金所得等卻未列入!為稽徵方便而選擇性處理,是否有柿子挑軟的吃之嫌!
二、高薪資所得者之薪資超過原有投保金額部分不須再分擔健保補充費,但執行業務者所得(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演藝人員等)超過原月投保金額部分卻須分擔健保補充費,是否有職業歧視之嫌!補充保費有失公平
三、個人將房屋、土地租予公司及政府者,其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租予個人者則免分擔;部分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權利金收入卻不須分擔,又是柿子挑軟的吃?
四、超過4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須再分擔健保補充費,但超過4個月薪資之紅利、津貼及各種補助費卻不須分擔健保補充費!
五、修法案中又云:單次給付金額逾1000萬元部分免再分擔健保補充費,然卻未規定1年分擔健保補充費的上限金額為多少?此將造成行政機關可無限次的徵收健保補充費,只要每次費基不超過1000萬元即可,法案擬定者是否忘記了西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歷史教訓!再者此又造成一次受領5000萬元所得者與5次受領1000萬元所得者健保補充費分擔之不公平。
普通財政學教科書裡顯示:為達公平目的,收費必須以「家戶」或「個人」為對象,且對其「全部所得」為標的收費,才能符合楊署長先前一再揭示「相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相同保費,不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不同保費」的目標。論者常謂按家戶總所得收費是待稅捐機關2年後核定之所得計費,是以保費收取有時差落後現象?
事實上,原先專家學者規劃之二代健保保費徵收,乃是如所得稅般採「就源扣繳」方式,也就是在賺取所得時,即先扣繳之;另由於徵收健保費基礎之「所得」定義,與稽徵所得稅基礎之所得定義採同樣認定標準,是以公司行號就同樣之費基(稅基),一按所得《稅法》之稅率扣繳稅款,另一按《健保法》之費基扣繳健保費,有如現行勞、健保表格一元化般,反可簡化行政工作。
待健保局第二年初彙總所得後,再依保費上、下限規定多退少補,又待財政部核定所得後,即可確定其繳費義務已完成,是以不會有所謂繳費落後2年之現象。健保局現有之保費徵收人員即可勝任,更不會須有增加5000位員工及行政經費100億元的無稽之談!財政部國稅局7000餘位員工徵收10種國稅也不須花費稽徵經費100億元,何況區區一項健保費。

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現任教景文科技大學
廢除健保 廢除醫藥分業 支持醫療行為去民刑事化
我們要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醫師團體或政黨 不分彼此 大家團結起來
日本南韓的醫界看齊 維護我們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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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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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總經理都這樣說了
表示這個制度很有問題
廢除健保 廢除醫藥分業 支持醫療行為去民刑事化
我們要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醫師團體或政黨 不分彼此 大家團結起來
日本南韓的醫界看齊 維護我們應有的權益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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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文章 施肇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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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提供本會代表出席99年12月23日立法院公聽會參考及反應

衛生署新版健保法修正草案:第31條「補充保險費」對醫師之影響
一、 以診所醫師為例,係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第10條),
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0條)。

二、 請問:
前揭診所醫師,是否適用新版健保法草案第31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不在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第二十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
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
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語意還是有點不明確

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或: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部分執行業務收入? (咦)
正因為語意不明
衛生署解釋又怕一日三變
所以才要在立法院公聽會中問清楚
留下紀錄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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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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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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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提供本會代表出席99年12月23日立法院公聽會參考及反應

衛生署新版健保法修正草案:第31條「補充保險費」對醫師之影響
一、 以診所醫師為例,係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第10條),
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0條)。

二、 請問:
前揭診所醫師,是否適用新版健保法草案第31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不在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第二十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
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
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 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 利息所得。
六、 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語意還是有點不明確

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或: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部分執行業務收入? (咦)
正因為語意不明
衛生署解釋又怕一日三變
所以才要在立法院公聽會中問清楚
留下紀錄
一家小店的執行業務所得既然已用正規的高昂保費課過 就不應該肖想餘額

年薪幾千萬的 只要是被當成主收入 就只課到200萬

一樣是專業人員 年收入300萬的怎可扣得比年收入三千萬得多?? 完全不合理 如果這樣搞 登報罵他獨厚肥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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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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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醫師公會幫忙爭取執業所得跟薪水的待遇一樣 (專業人士的執業所得其實可算是自己發給自己的薪水)

要不 公平起見 薪水超過18X12=216W的高薪人士也一起列入補充所得好了

至少也讓餘額沒超過月投保薪資四個月(其實也就是18Wx4)的專業人士 跟年終的算法一樣
不記入補充保費 這個應該合理吧

年收入千萬 年終領64W的肥貓也只用216w加保啊

(一個在稅制上特別仇視菁英的專業人士的國家 會沒有未來 (打小人) )
super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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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2010年12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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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寫:拜託醫師公會幫忙爭取執業所得跟薪水的待遇一樣 (專業人士的執業所得其實可算是自己發給自己的薪水)

要不 公平起見 薪水超過18X12=216W的高薪人士也一起列入補充所得好了

至少也讓餘額沒超過月投保薪資四個月(其實也就是18Wx4)的專業人士 跟年終的算法一樣
不記入補充保費 這個應該合理吧

年收入千萬 年終領64W的肥貓也只用216w加保啊

(一個在稅制上特別仇視菁英的專業人士的國家 會沒有未來 (打小人) )
讚!讚成!
有沒有更強硬的方法可以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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