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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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施肇榮 »

TCL 寫:
gscdrsurgery 寫:MIKESHIEH:
~~
廢除醫藥分業誠然困難重重, 所以要在現有法令下尋求突破困境.
以下6點是20080415向全聯會提出之建議:
1)建請推動藥師間准於相互支援.
2)建請推動診所或合作藥局藥師因故無法執行業務, 列入緊
急調劑條件之一.
(藥師間可相互支援後, 加入無法獲得藥師支援經向當地藥
師公會報備後之條件.)
3)建請推動診所交付之處方箋在一定範圍內(如1.8公里)之
藥事人員因故無法執行業務, 或處方箋無法獲完整調劑,
得暫時視同無藥事人員執業地區, 由醫師親自調劑. (方便
非都會區)
4)建請推動醫師必要時得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
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三條所列13項緊急傷病範圍親自調
劑.
衛生署早已函釋可以
5)建請與健保局及各分區審查醫師協商達到共識, 勿針對緊
急調劑案件刻意抽審. 本來就沒有刻意抽審 只是病歷要記載清楚
6)若無法解決藥師請假問題, 建請健保局或衛生局提供申訴
電話, 方便處方箋無處調劑之病人申訴或建議病人調劑地
點. 這點是合理的要求
此外要求主管官署徹底執行:
1)嚴格稽查藥師販售處方藥的行為
2)藥局自行販售之藥品其藥袋標示應符合現行規定.
(病人自行買藥發生過敏或副作用不致不知所服何藥)

我們尊重藥師工作權更要顧及病人方便及安全.
其餘公開版面
不方便回應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五 10月 09, 2009 12:27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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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施肇榮 »

kathy 寫:
金城武 寫:
施肇榮 寫:
image 寫:
施肇榮 寫: ~~
~~
~
~~~
~~~~........
若有診所因為藥事法關於醫師調劑權之限縮受有損害
終局判決確定之後
申請大法官釋憲 藥事法關於醫師調劑權之限縮 是侵害醫師工作權
可以試
但不用抱太大期待
1.自從醫師的緊急調劑義務確認後
應該不太會有類似的情形發生
2.到底醫師調劑(權)義務之過度限縮受有損害
是病人 -- 健康、生命權
還是診所 -- 財產權
方向搞清楚
論述能力自然強
3.行政機關過度限縮醫師調劑(權)義務
最終導致受有損害是病人的健康、生命權時
是否有國賠的適用

ps.
醫師調劑定在醫師法的義務篇
藥師調劑定在藥師法的責任與義務篇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mikes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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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mikeshieh »

回施醫師
我了解你的意思
只是在基層久了
如果為了賺大錢
恐怕自己早就麻痺了
好在自己有額外的金融操作
才能繼續堅持自己行醫的理念
也許一切的一切都不會實現
不過我只想知道這各論壇的能耐
不過從一些醫師回應中
現在我知道了
我還是會繼續努力
週末快到了
祝大家行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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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施肇榮 寫:
1.自從醫師的緊急調劑義務確認後
應該不太會有類似的情形發生
2.到底醫師調劑(權)義務之過度限縮受有損害
是病人 -- 健康、生命權
還是診所 -- 財產權
方向搞清楚
論述能力自然強
3.行政機關過度限縮醫師調劑(權)義務
最終導致受有損害是病人的健康、生命權時
是否有國賠的適用
ps.
醫師調劑定在醫師法的義務篇
藥師調劑定在藥師法的責任與義務篇
我一定是哪裡搞錯了
弄不懂 施大刻意強調 調劑義務的實益
權利和義務 常是一體兩面
但我們受有損失欲為救濟時
不是應該發生在權利受侵害而受有損失之時?
義務被剝奪或限縮 概念上應該是有利於義務人的

當然
迂迴的想
施大的意思可能是
依醫師法規定 醫師負有調劑義務
依法定調劑義務親為調劑 不應受行政機關處分

這是一個訴願 ...行政訴訟的點

醫師調劑權(義務)被剝奪限縮
若影響病人權利
主體是病人
由醫師代為主張
似乎沒有法律依據

權利義務主體 是誰
什麼權利被侵害
受有什麼損害
該由誰 像何機關主張
是我們需要釐清的

醫師要和政策制定者 立法者溝通
一定要學習人家使用的語言
mikes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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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mikeshieh »

其實我也是出身學法的家庭
所以我知道
不管你醫師多努力
都無法真正以法制法
因為我們再怎樣
也只是一位醫師
對付任何專業沒有別的方法
就是不用踏入他們專業的陷阱裡找漏洞
只要以自己的專業提出自己的論調即可
我並不是故意找xman的碴
只是擔心其他真正想挺身而出的醫師又退縮下去
至少我有那麼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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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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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

想做點什麼的衝勁固然值得嘉許
但先看看人家已經做過什麼
想想問題癥結在哪裡
少走點冤枉路
凝聚有限的力量
比較有機會殺出一線生天

論壇 既"衰"且"竭"的散兵游勇已經夠多了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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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image »

只爭取一件事
藥師請假
醫師可以免費送藥給病人

藥錢調劑費都自行吸收
這樣可以嗎?
這也是一個醫師政府雙贏的政策 (cheer)
看不出有什麼反對的理由
不然
現在鄰居親友跟你討個感冒藥
理論上也是違法的,不是嗎?
我兒子鼻塞
我帶一些鼻塞藥回去給他吃
不報健保都不違法了
可是給藥卻是違法的?
甚至
我自己帶點藥回家吃
不報健保
可是,不想違法的話
也要在櫃檯交給藥師
然後請藥師教到我手上??
多虛偽的醫藥分業啊
改一句巧克力廣告詞
台灣的醫藥分業,真的有點:
只經你(藥師)手
不經你腦咧

世界上的醫師
有誰像台灣被糟蹋成這樣嗎??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五 10月 09, 2009 10:36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圖檔政府可以一直印鈔票,卻不能印土地
頭像
金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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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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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金城武 »

為什麼不訴諸公投?

對人民有利益,醫師們為什麼不去做!

達到100萬民眾連署應該很容易完成.
mikes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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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mikeshieh »

就算知道之前人家做過什麼
就因為做過什麼沒用或被打回票
就不再做嗎
如果醫師們知道健保一直搞下去
醫師每個人即將在這各台灣社會不論經濟或是專業地位
都會被一路踩扁下去
大家如果知道就不會坐視不管了
這各台灣社會不是個講道理的地方
現在是誰的聲音大
誰的力量大
醫師的群體難道真的那麼小嗎
主治年輕加上老的加上住院還有大一到大七的醫學生
站出來
不用說太多法律政治經濟
只要告訴這各版面
醫師受夠了
醫師也要調劑權
只要調劑權恢復
再由醫師救健保
搞清楚每天在面對病人的是醫師
不是立委
不是衛生署長
不是健保局長
更不是總統
好嗎
mikes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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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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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mikeshieh »

醫師永遠無法成為一個合格的律師或法官
不過
你仔細想一想
立委藥師公共衛生法官律師
再怎麼努力
在大學聯考那一年已經輸給你了
七年的醫學教育
四年五年甚至十年的住院生涯
數十年的主治
甚至十幾年的醫學教授
對於醫學誰不是從年輕學到老
醫學本來就是不確定性
健保制度卻老是要將醫學的狀況搞成可預測性及可控制性
一旦這種將醫學開倒車的方法實施久了
誰會在乎醫學的創造力跟實驗挑戰性
醫生就是醫生
不用別人的語言去說明
一直用訴訟的方法醫師ㄧ定會輸
因為你進入別人的遊戲規則
從你一進去開始
你就輸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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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image »

現在的情況是
藥是醫師貨比三家買的
開什麼藥是醫師決定的
然後有問題得負全責
更糟的是
健保亂刪擴大回推還是醫師自己買單
以上種種經營難題都跟藥師無關....

可是....
藥櫃的藥必須依政府上鎖~~而鎖只能給藥師保管的! (眼汪汪)

調劑權?
老實說
我想是要不回來了
到口的肥肉(正確的說是已經到胃裡的肥肉)怎麼可能吐出來呢?
連共享都不肯的
可是
可不可以給醫師一點"送藥權"啊? (眼汪汪)
圖檔政府可以一直印鈔票,卻不能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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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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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施肇榮 寫:
論壇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可以讓一些互不認識的人一吐鳥氣、相互取暖
也可以相互分享一些不同的經驗
或許觀念的改變並不是那麼容易
但只願能不傷和氣
要不傷和氣
一方面要學習表達自己意見的能力
另一方面 也要學習接受不同意見的能力

前者 醫師大致上沒問題
後者 醫師還有很大努力空間
頭像
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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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image 寫:只爭取一件事
藥師請假
醫師可以免費送藥給病人

藥錢調劑費都自行吸收
這樣可以嗎?
這也是一個醫師政府雙贏的政策 (cheer)

世界上的醫師
有誰像台灣被糟蹋成這樣嗎??
藥事法 102條並未將 不收取費用的情形排除在外
就像 不具醫師資格的人 即使不收取費用 替人進行診療 一樣是密醫罪

必也正名乎
溝通的時候 一定要弄清楚

自己 或別人 使用文字提到的
調劑 是法律用語 還是 一般生活經驗
兩者一定會有落差!

法規提及 關於調劑的內容主要在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發布 )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
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
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即便 現實生活中
法規提及的內容
很多一戶不但也能做甚至做的更好
也無法直接排除藥事法102條第2項適用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藥事法102條第二項通過時
就註定了台灣的醫師要被糟蹋成這樣

施大提到的另一條生路是
醫師法對於醫師診治病患交付藥物另有規範
第 12- 1 條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 13 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第 14 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
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醫師依醫師法 "交付"藥劑 是合法行為
(所以 你可以說 我是單純交付藥物
沒有處方 沒有調劑的問題
有瑕疵 但有模糊運用的空間)
若因此受到衛生主管機關處罰
可以依此訴願 甚至打行政訴訟

這是當初藥界推藥事法102條2項沒有注意到的敗筆

誠如 施大所言 藥界是一直想趕盡殺絕
連同緊急調劑 和 醫師法 醫療法 全部修法
這個沒守住 醫師可以集體改行去重念藥學系 考藥師執照了

不管你認不認同
台灣形式上還是法治國家
主管機關和人民都得受法律約束
法律不是不能反抗
但是反抗法律要付出代價
反抗之外的選擇是修法

前者是體制外的路 戰場在街頭
後者是體制內的路 戰場在立法院

醫師走體制外的路 有多少勝算 大家心知肚明
頭像
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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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體制內的路

一在媒體
二在立法委員選舉

言必稱專業 言必稱病患用藥安全
是藥師公會的策略
事實上 專不專業 安不安全 不重要
在媒體 透過某些基金會 講多了
就好像真的一樣
姑且稱作 反面的 三人成虎效應

醫界 人數相對少
又分成醫院系統和開業系統
健保體制下 兩者關係 就算不是互相衝突
至少也頗有距離
即便同一系統 也有不同的利益競爭

團結一起奮鬥
不當然代表正義 更不當然保證是非
只能提高生存機率
要團結
要先捨才能得

醫界還無法上下一心 團結一致
只顯示 這個集團當中
恐怕不少人都還可以過得不錯
無法割捨自己掌握的資源 享有的利益!

只是
等到 每一分子都活不下去時
團結還有沒有用就不得而知了
頭像
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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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對醫界 而言
最難堪的或許還是
要改善醫界的處境

到頭來 竟還是得透過
論壇罵得最兇的
媒體 和 政客

這是最讓我氣餒的地方!
X-MAN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7012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5:11 pm

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X-MAN »

mikeshieh
醫師永遠無法成為一個合格的律師或法官
這句話並沒有反應真實世界.
不過
你仔細想一想
立委藥師公共衛生法官律師
再怎麼努力
大學聯考那一年已經輸給你
這句話令人不解.
七年的醫學教育
四年五年甚至十年的住院生涯
數十年的主治
甚至十幾年的醫學教授
對於醫學誰不是從年輕學到老
醫學本來就是不確定性
健保制度卻老是要將醫學的狀況搞成可預測性及可控制性
一旦這種將醫學開倒車的方法實施久了
誰會在乎醫學的創造力跟實驗挑戰性
執行醫療業務就專業醫學沒有實驗.
所謂醫學本來就是不確定性指得應是疾病與病人反應
所謂健保制度卻老是要將醫學的狀況搞成可預測性及可控制性
指得應是行政管理與財務管理.
相互並不違背.
醫生就是醫生
不用別人的語言去說明
一直用訴訟的方法醫師ㄧ定會輸
因為你進入別人的遊戲規則
從你一進去開始
你就輸了不是嗎
戰場不是我們可以選擇的.
戰場是被指定的,當你陷於法庭時,你能說我是醫師我只討論醫學嗎?
一直用訴訟的方法醫師ㄧ定會輸因為你進入別人的遊戲規則
從你一進去開始你就輸了不是嗎
這不就是我們該努力的地方嗎?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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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市

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施肇榮 »

kathy 寫:
施肇榮 寫: ~~~
我一定是哪裡搞錯了
弄不懂 施大刻意強調 調劑義務的實益
權利和義務 常是一體兩面
但我們受有損失欲為救濟時
不是應該發生在權利受侵害而受有損失之時?
義務被剝奪或限縮 概念上應該是有利於義務人的
當然
迂迴的想
施大的意思可能是
依醫師法規定 醫師負有調劑義務
依法定調劑義務親為調劑 不應受行政機關處分
這是一個訴願 ...行政訴訟的點
醫師調劑權(義務)被剝奪限縮
若影響病人權利
主體是病人
由醫師代為主張
似乎沒有法律依據
權利義務主體 是誰
什麼權利被侵害
受有什麼損害
該由誰 像何機關主張
是我們需要釐清的
醫師要和政策制定者 立法者溝通
一定要學習人家使用的語言
醫師治病的義務是從問診 檢查 診斷 開給方劑
這就端看調劑是採義務說還是權利說
若是義務的話 該做不做 導致病人治療時機延誤
醫師是否要負責的問題

自從藥事法102條第2項啟動後
除公告無藥師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
醫師調劑 給藥的義務就由藥師分擔

86年藥政處公告醫療急迫情形如下:
1.3歲以下小孩
2.孕婦
3.65歲以上老人
4.健保緊急就醫自費核退辦法13項
病人需要,醫師可以親自調劑

87年藥政處另公告廢除以上4點
雖無明文什麼情形可適用醫療急迫情形
卻又表示僅適用於急救情形

假定ㄧ病人就醫時
已屬醫療急迫情之用藥時機
醫師依法該給藥
同時病人也要求醫師緊急調劑 給藥
醫師若限於藥政處87年公告只給處方戔
而不敢緊急調劑 給藥
最後導致病人病情加重或於發生意外(假定有關聯及因果)
誰要負責
可向誰求償
1. 醫師
2. 藥政處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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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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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施肇榮 »

X-MAN 寫:
mikeshieh
醫師永遠無法成為一個合格的律師或法官
這句話並沒有反應真實世界.
目前兼具醫師律師身分者增加中
不過
你仔細想一想
立委藥師公共衛生法官律師
再怎麼努力
大學聯考那一年已經輸給你
這句話令人不解.
看未來 不提當年勇
七年的醫學教育
四年五年甚至十年的住院生涯
數十年的主治
甚至十幾年的醫學教授
對於醫學誰不是從年輕學到老
醫學本來就是不確定性
健保制度卻老是要將醫學的狀況搞成可預測性及可控制性
一旦這種將醫學開倒車的方法實施久了
誰會在乎醫學的創造力跟實驗挑戰性
執行醫療業務就專業醫學沒有實驗.
所謂醫學本來就是不確定性指得應是疾病與病人反應
所謂健保制度卻老是要將醫學的狀況搞成可預測性及可控制性
指得應是行政管理與財務管理.
相互並不違背.
醫生就是醫生
不用別人的語言去說明
一直用訴訟的方法醫師ㄧ定會輸
因為你進入別人的遊戲規則
從你一進去開始
你就輸了不是嗎
戰場不是我們可以選擇的.
戰場是被指定的,當你陷於法庭時,你能說我是醫師我只討論醫學嗎?

1.訴訟是手段,不是目標
2.律師是不瞭解醫療的,當我們了解人家的遊戲規則時,我們才能提供律師抗辯的方向

一直用訴訟的方法醫師ㄧ定會輸因為你進入別人的遊戲規則
從你一進去開始你就輸了不是嗎
這不就是我們該努力的地方嗎?

沒有人要一直訴訟
包括官府在內
但是
沒訴訟
人家就不鳥你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kathy
科主任級
科主任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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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施肇榮 寫:

醫師治病的義務是從問診 檢查 診斷 開給方劑
這就端看調劑是採義務說還是權利說
若是義務的話 該做不做 導致病人治療時機延誤
醫師是否要負責的問題

自從藥事法102條第2項啟動後
除公告無藥師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
醫師調劑 給藥的義務就由藥師分擔

86年藥政處公告醫療急迫情形如下:
1.3歲以下小孩
2.孕婦
3.65歲以上老人
4.健保緊急就醫自費核退辦法13項
病人需要,醫師可以親自調劑

87年藥政處另公告廢除以上4點
雖無明文什麼情形可適用醫療急迫情形
卻又表示僅適用於急救情形

假定ㄧ病人就醫時
已屬醫療急迫情之用藥時機
醫師依法該給藥
同時病人也要求醫師緊急調劑 給藥
醫師若限於藥政處87年公告只給處方戔
而不敢緊急調劑 給藥
最後導致病人病情加重或於發生意外(假定有關聯及因果)
誰要負責
可向誰求償
1. 醫師
2. 藥政處
藥事法102條所稱之醫療急迫在
其施行細則另有定義
第 50 條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
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可見 法規 將是否屬 醫療急迫 交由 醫師判斷

命令 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不要說87年藥政處的公告
連86年藥政處公告 若與法律牴觸 也自動失其效力

醫師在 醫療急迫下
有緊急調劑的資格 以及 義務
居保證人地位
設若其他構成要件該當
即可能構成 過失致傷 或致死犯罪

醫師事實上有但有理由導致誤認自己沒有緊急調劑的資格
是以未為緊急調劑 因而直接導致病患傷亡
(單純一點 排除離開診所拿藥 自己跌倒 或被別人撞到這種情形)
這是個有意思的刑法問題
值的再想想
手邊沒有書
不過可能可以從禁止錯誤或違法性錯誤下手

藥政處的責任應該存在於藥政處和醫師之間
醫師若因為藥政處公告
誤認自己沒有緊急調劑的資格
因此病患受有損害 被成為民刑事被告
甚至打輸官司 受有損害

應可向藥政處求償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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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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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施肇榮 »

kathy 寫:
image 寫:只爭取一件事
藥師請假
醫師可以免費送藥給病人

藥錢調劑費都自行吸收
這樣可以嗎?
這也是一個醫師政府雙贏的政策 (cheer)

世界上的醫師
有誰像台灣被糟蹋成這樣嗎??
藥事法 102條並未將 不收取費用的情形排除在外
就像 不具醫師資格的人 即使不收取費用 替人進行診療 一樣是密醫罪

必也正名乎
溝通的時候 一定要弄清楚

自己 或別人 使用文字提到的
調劑 是法律用語 還是 一般生活經驗
兩者一定會有落差!

法規提及 關於調劑的內容主要在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發布 )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
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
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即便 現實生活中
法規提及的內容
很多一戶不但也能做甚至做的更好
也無法直接排除藥事法102條第2項適用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藥事法102條第二項通過時
就註定了台灣的醫師要被糟蹋成這樣

施大提到的另一條生路是
醫師法對於醫師診治病患交付藥物另有規範
第 12- 1 條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 13 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第 14 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
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醫師依醫師法 "交付"藥劑 是合法行為
(所以 你可以說 我是單純交付藥物
沒有處方 沒有調劑的問題
有瑕疵 但有模糊運用的空間)
若因此受到衛生主管機關處罰
可以依此訴願 甚至打行政訴訟

這是當初藥界推藥事法102條2項沒有注意到的敗筆

誠如 施大所言 藥界是一直想趕盡殺絕
連同緊急調劑 和 醫師法 醫療法 全部修法
這個沒守住 醫師可以集體改行去重念藥學系 考藥師執照了

不管你認不認同
台灣形式上還是法治國家
主管機關和人民都得受法律約束
法律不是不能反抗
但是反抗法律要付出代價
反抗之外的選擇是修法

前者是體制外的路 戰場在街頭
後者是體制內的路 戰場在立法院

醫師走體制外的路 有多少勝算 大家心知肚明
醫師真得很奇怪
明明法律及法院判決文內都承認醫師有調劑權
卻只有醫師還在爭取調劑權

公告無藥師地區部分不是醫師能掌控的
這是要醫師公會及藥師公會協調

醫療急迫情形是屬於醫師客觀的醫療專業判斷
甚至可擴及病人的主觀感覺(許多不需看急診病人,卻掛急診就醫,醫師能拒絕嗎)
現在醫師要做的是醫療急迫情形定義的共識

調劑只能由醫師或藥師執行
千萬不要再提由小姐或護士調劑
這在任何國家都說不通的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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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醫療急迫情形是屬於客觀的醫療專業判斷
甚至可擴及病人的主觀感覺(許多不需看急診病人,卻掛急診就醫,醫師能拒絕嗎)
現在醫師要做的是醫療急迫情形定義的共識
我記得這是上次和施大討論到最後的結論
醫界千萬不能小看這個部分
這是基層診所最後 一線生機
要從這個當出發點 據理力爭 擴大使用!

已經被閹割了 萬不要再自限!

藥事法102條2項
怎麼看都像橫材入灶的法條
和醫師法 醫療法都有牴觸之處
況且
從病患求診到接受治療的整個流程看來
實在很難清楚切割出一塊 只有藥師有資格做的 "調劑"

所以 藥師公會的主要訴求是
藥師才懂藥 他們可以審酌醫師處方的合理性 必要性
促進病患用藥安全!

若只是為了double check
而限縮醫師調劑資格
似乎有違比例原則

因為 用藥相對單純的診所
其實不用勞駕學問淵博的大藥師
出錯的機會本就不大

真正用藥複雜的醫院系統
反而不是藥師公會主張調劑資格的戰場

真有意思
這是司馬昭之心
可惜路人(大眾)不知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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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施肇榮 »

kathy 寫:
施肇榮 寫: ~~~~
藥事法102條所稱之醫療急迫在
其施行細則另有定義
第 50 條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
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可見 法規 將是否屬 醫療急迫 交由 醫師判斷

1.不只醫療急迫交由醫師判斷而已
衛生署已另文解釋不限於醫療機構"內"為急迫醫療處置
2. "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究竟是指醫師
要立即使用藥品治療病人
還是病人
因病情需藥物治療,需要立即使用藥品
是單次的投藥呢(stat)
還是給予足夠的藥物
直到病人病情穩定到能夠持處方箋到藥局調劑



命令 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不要說87年藥政處的公告
連86年藥政處公告 若與法律牴觸 也自動失其效力

因此
87年藥政處的公告是讓醫療急迫情形的行政裁量限縮至零(釋字469號)?
還是交由醫師自行判斷?


醫師在 醫療急迫下
有緊急調劑的資格 以及 義務
居保證人地位
設若其他構成要件該當
即可能構成 過失致傷 或致死犯罪

醫師事實上有但有理由導致誤認自己沒有緊急調劑的資格
是以未為緊急調劑 因而直接導致病患傷亡
(單純一點 排除離開診所拿藥 自己跌倒 或被別人撞到這種情形)
這是個有意思的刑法問題
值的再想想
手邊沒有書
不過可能可以從禁止錯誤或違法性錯誤下手

藥政處的責任應該存在於藥政處和醫師之間
醫師若因為藥政處公告
誤認自己沒有緊急調劑的資格
因此病患受有損害 被成為民刑事被告
甚至打輸官司 受有損害

應可向藥政處求償

台北市 李相台醫師vs台北市衛生局案
和解內容 :
1.台北市衛生局賠償20萬
2.於公會會刊刊登道歉啟事1頁

衛生署藥政處難道不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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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病人 因病情需藥物治療,需要立即使用藥品

給予足夠的藥物 直到醫師專業判斷不存在醫療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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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kathy »

衛生署藥政處難道不怕嗎
告多一點 賠多一點
影響他們考績 才會怕吧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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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施肇榮 »

kathy 寫:
醫療及迫情形是屬於客觀的醫療專業判斷
甚至可擴及病人的主觀感覺(許多不需看急診病人,卻掛急診就醫,醫師能拒絕嗎)
現在醫師要做的是醫療急迫情形定義的共識
我記得這是上次和施大討論到最後的結論
醫界千萬不能小看這個部分
這是基層診所最後 一線生機
要從這個當出發點 據理力爭 擴大使用!

已經被閹割了 萬不要再自限!

藥事法102條2項
怎麼看都像橫材入灶的法條
和醫師法 醫療法都有牴觸之處
況且
從病患求診到接受治療的整個流程看來
實在很難清楚切割出一塊 只有藥師有資格做的 "調劑"

所以 藥師公會的主要訴求是
藥師才懂藥 他們可以審酌醫師處方的合理性 必要性
促進病患用藥安全!

若只是為了double check
而限縮醫師調劑資格
似乎有違比例原則

這是我一直強調醫師親自調劑,不要再提由小姐或護士包藥的理由

因為 用藥相對單純的診所
其實不用勞駕學問淵博的大藥師
出錯的機會本就不大

這就是當初立法時
醫界傻傻的沒有及時提出質疑


真正用藥複雜的醫院系統
反而不是藥師公會主張調劑資格的戰場

藥界提藥師合理調劑量修法
就是要針對醫院藥師人力的問題



真有意思
這是司馬昭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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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施肇榮 »

kathy 寫:
衛生署藥政處難道不怕嗎
告多一點 賠多一點
影響他們考績 才會怕吧
公務人員只要是有風險的事
絕對避之惟恐而不急
決不會跟自己過不去
更何況
我是表明出了事
絕對會拉他們下水陪葬的
要不然
藥政處怎會有後續的函釋呢

ps.絕對不是我個人這隻狐狸那麼勇
必然是有全聯會這隻老虎站在我背後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e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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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sephy »

今天有個病人拿藥來問
說吃了會心悸,睡不著
雖然說以前有吃過同樣的藥都不會,我還是幫他換藥
令我不舒服的是,我的藥師照例直接拿給我說"病人說......怎樣怎樣"
結果他老兄繼續龜在調劑室,由我來收拾殘局
這算哪們的醫藥分業啊? 他們應該正名為包藥發藥員 
y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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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ych »

sephy 寫:今天有個病人拿藥來問
說吃了會心悸,睡不著
雖然說以前有吃過同樣的藥都不會,我還是幫他換藥
令我不舒服的事,我的藥師照例直接拿給我說"病人說......怎樣怎樣"
結果他老兄繼續龜在調劑室,由我來收拾殘局
這算哪們的醫藥分業啊? 他們應該正名為包藥發藥員 
連這樣都常常出包才慘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mikes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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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mikeshieh »

sephy 寫:今天有個病人拿藥來問
說吃了會心悸,睡不著
雖然說以前有吃過同樣的藥都不會,我還是幫他換藥
令我不舒服的事,我的藥師照例直接拿給我說"病人說......怎樣怎樣"
結果他老兄繼續龜在調劑室,由我來收拾殘局
這算哪們的醫藥分業啊? 他們應該正名為包藥發藥員 
就是這樣
基層診所所面臨的病人狀況
我個人認為不會比醫院少
他們各式各樣用藥的花招
醫院那些大老包括我以前也待過大醫院
真的想都想不到
這些是藥師無法應付的
醫師們儘管大聲說出來
不必躲到什麼花園去
醫師有什麼好害怕的
讓一般民眾
藥師或任何人看看每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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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除醫藥分業才能挽救健保

文章 ych »

mikeshieh 寫:
sephy 寫:今天有個病人拿藥來問
說吃了會心悸,睡不著
雖然說以前有吃過同樣的藥都不會,我還是幫他換藥
令我不舒服的事,我的藥師照例直接拿給我說"病人說......怎樣怎樣"
結果他老兄繼續龜在調劑室,由我來收拾殘局
這算哪們的醫藥分業啊? 他們應該正名為包藥發藥員 
就是這樣
基層診所所面臨的病人狀況
我個人認為不會比醫院少
他們各式各樣用藥的花招
醫院那些大老包括我以前也待過大醫院
真的想都想不到
這些是藥師無法應付的
醫師們儘管大聲說出來
不必躲到什麼花園去
醫師有什麼好害怕的
讓一般民眾
藥師或任何人看看每一個案例
又能改變什麼事 (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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