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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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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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ㄧ規定,辦理國外醫學系(科)、牙醫學系(科)畢業生(以下稱醫學、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之選配分發作業(以下稱選配分發),特訂定本要點。
2、國外醫學、牙醫學畢業生,經醫師或牙醫師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者,得向本署申請選配分發。
本署得依國內醫事人力供需狀況核算,逐年訂定公告前項選配分發之名額。
3、擬受理國外醫學、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之教學醫院(以下稱訓練醫院),應檢具訓練計畫,敘明可受理之名額,向本署辦理登記。
前項訓練計畫,配合醫師或牙醫師分試考試第一試榜示日之次月,每年分兩梯次起算,並應符合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二及第一條之四之規定;訓練醫院未具完整之必選科別及醫學、牙醫學畢業生依自由意願選習之科別者,應轉介具該等科別之訓練醫院辦理,並於訓練計畫中敘明辦理方式。
    訓練醫院受選配分發人數,與其接受國內醫學系實習醫學生人數合計,不得逾本署公告之「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及各該醫院可接受實習醫學生容額」之核定數。
4、選配分發之申請,應於每次醫師或牙醫師分試考試第一試榜示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並由本署於第二點公告之名額及第三點第一項之訓練醫院可受理之名額內,依申請人第一試之成績高低及其選填之訓練醫院志願順序分發之。
5、經完成選配分發之申請人,應依本署指定之日期向訓練醫院辦理報到,屆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6、訓練醫院得在國內醫學系(科)、牙醫學系(科)畢業前一年之學雜費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臨床實作訓練費用。
訓練醫院得發給前項受訓人員月生活津貼,其金額不得逾公立醫學院附設醫院訂定之最高限。
7、訓練醫院應就受訓學員之學習成效進行評量,並將完成臨床實作訓練者之各科成績,造冊送本署備查;完成臨床實作訓練,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者,訓練醫院應發給證明(參考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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