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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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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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1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2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解釋文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理由書
「本件係因一、楊岫涓等五人分別對附表所示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藥師法第十一條(下稱系爭規定)及所援用之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下稱系爭函釋),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於審理該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四五號藥事法事件時,對於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解釋意旨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聲請解釋。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及將上開各案合併審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

聲請人楊岫涓等五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及系爭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其理由略謂:一、系爭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聲請人執業之藥局如休息不營業時,欲支援其他藥局工作,卻受限於系爭規定不得為之,已侵害其工作權。二、系爭規定未有例外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其他各類醫事專業人員相關管理法規,與藥師法在性質上同為追求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雖原則上亦限制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但均設有報准制度,可因醫療機構間會診、應邀出診、急救等情形至他處支援之例外規定,系爭規定完全未設有例外規定,明顯違反平等原則。三、系爭規定立法時,目的在落實藥師專任,防止不肖藥師出租借牌外,更兼負管理藥商之行政目的。惟今日全民健康保險與醫藥分業制度業已建立,配合主管機關就醫事人員執業登錄之管理,系爭規定已有重新檢討修正之必要。四、系爭規定限制藥師執業處所,將導致專任藥師超時工作,醫療機構租借牌照情形更加猖獗,偏遠地區民眾反無法接受專業藥師服務,其欲保障國民用藥安全之目的更難達成。五、藥師人力仍有不足:根據相關學術研究,目前門診藥師人力尚嫌不足,已導致專任藥師超時工作,危害國民健康。六、關於系爭函釋,規定兼具藥師及護士雙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登記處所以同一處為限,乃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一)現行對多重醫事人員限制,既然無法律依據,本無從管制,況現行醫事人員擁有多項專業證照者,均可自由選擇工作(例如醫師兼有律師或會計師證照者),但具有多重醫事資格者卻受到管制,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二)執業處所不限於同一處,僅增加交通成本,對提供的專業服務品質不致造成影響。(三)將多重醫事人員資格之執業處所限於「同一處」,由於各醫事人員申請執業處所都有設備資格上的限制,故只有醫院診所才能同時具備多項醫事人員資格之登記條件,不無獨厚醫院診所之嫌等情。另聲請人錢建榮法官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其理由略謂:一、系爭規定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形成客觀限制,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一)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我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而有差異,均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所保障。其內涵包括選擇職業自由與執行職業自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意旨,人民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二)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惟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三)系爭規定限制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已非單純對於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而係對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則其立法目的須在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方能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四)惟系爭規定禁止藥師支援他處,致使需要藥師人力支援之醫療機構,迫於成本考量,藉租用牌照方式來執行業務,反有害於國民健康,無助於公共利益之追求。二、主管機關對藥事人力之統計,是以「領照人數」為依據,惟「實際執業人數」與「領照人數」有高達一萬兩千七百人之落差,能否遽稱我國藥事人力充足,不無可議之處。三、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一)平等原則為所有基本權之基礎,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必須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二)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四號解釋意旨,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因此差別待遇都必須具備憲法之正當性方可。(三)與藥師同樣在性質上特重維護或促進國民健康之公益要求的其他醫事專業人員,雖原則上限制於一處執業,但法律上均設有報備支援之例外規定,且以我國目前統計資料可知,醫師與藥師之領證人數約略相當,但醫師登記執業者猶多於藥師甚多,卻許可醫師於例外時可支援他處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顯見對藥師產生更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有違平等原則等語。
最後由 真理報-報真情 於 週三 12月 04, 2013 1:38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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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摘要(詳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 ?expno=711)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解釋文: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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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週1831期【本刊訊】102.8.12 http://ys34485257.imgshelf.com/1831/1831-1-2.htm



有關藥師法第11條大法官宣告違憲,引發全國藥師人心惶惶,擔心一旦開放藥師可以多處執業,不僅民眾最基本的用藥恐陷入致命的危機,就連藥師專業也受到極大打擊。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表示,全聯會已組成專案小組因應,未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積極展開修法。


藥師公會全聯會除於第一時間,8月1日召開因應會議,邀請律師及幹部緊急研商會議,擬定對內及對外因應方針,如內部修訂修法共識版本,盡速與FDA及立法委員協商修法對外宣達全聯會立場,讓民眾確實了解藥師捍衛全民用藥安全的決心等共計數十條措施,李蜀平強調,藥師須團結一致修法,為全民用藥安全打拼。


全聯會並於8月6日上午,召開大法官解釋藥師法第11條結論因應小組暨法規委員會議,研議大法官對於藥師法第11條解釋(711號)之因應及研議藥師法第11 條修法內容。8月6日邀集各縣市理事長及社區藥局、醫院藥師、藥物產銷、診所藥師等委員會主委,共同研議大法官對藥師法第11條解釋之因應及討論修法內容等。


李蜀平指出,此次緊急召開會議,深深感受到全省理事長及各委員會,大家的熱情參與,他強調,藥師的未來仍是充滿希望!全聯會呼籲,此時此刻全體藥師應共體時艱,積極與相關立委溝通,化危機為轉機,相信藥師能度過此難關。如今重新修法,捍衛民眾用藥安全,落實全面醫藥分業,讓藥師用專業擁抱台灣兩千三百萬民眾。


依據大法官第711號釋憲文,針對藥師法第11條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係因有關合理之重大公共利益及醫療急迫情形,未有例外之規定,有違比例原則而違憲,應於一年內完成修法,否則失其效力。律師張耕豪指出,依釋字第711號的內容而言,有效範圍僅有主文的部分,因此藥師法第11條的例外規定為此次修法的重點項目。由於大官認為,例外規定不可違反第11條的立法目的,並且需要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律師建議,全國藥師應集思廣益,提出具體個案或執業過程中所遇到的案例,藉由強而有力的各項案例,來強化修法的可信度。


藥師公會全聯會表示,大法官釋字第711號之內容,應針對有關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情形,訂定例外之規定,也為避免藥師利用上述之事由,隨意兼職至執業處所以外之地方執行藥師業務,影響民眾用藥安全,除訂定例外之項目須經主管機關公告外,亦限制縱有例外情形時,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得以於執業處所以外執行調劑或藥事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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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週: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釋憲前後的變與不變?
2013/08/31
作者 : 藥葫蘆

6月13日大法官就《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是否違憲,召開憲法法庭成立以來第8次的言詞辯論庭。
藥師週刊針對此議題有完整的記錄。藥師公會全聯會6月19日在各大媒體刊登「致大法官的公開信」,表達堅守用藥安全立場。6月20日召開「藥師對民眾的專業承諾,怎能失守?」記者會,共同呼籲應該力挺藥師法第11條,把關全民的用藥權。
理事長李蜀平於6月19日第11屆第12次理監事會中表示,力挺藥師法第11條立法的精神,堅守一處執業,藥師應共同為全民的用藥安全把關,甚至不惜走上街頭抗爭到底。同日第11屆第32次常務理監事會、7月18日召開第11屆第33次常務理監事會中,兩度對有人為了私利,讓全國藥師必須付出許多人力、時間及金錢,傷害及破壞藥師的專業表達遺憾。
7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只能在單一處所執業的條文違憲,該日起一年後失效;大法官認為,藥師法應對「重大公益」或「緊急狀況」時,設立「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否則形成對職業自由不必要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等憲法意旨。李蜀平表示,對於這樣的釋憲結果,無法認同,全聯會堅持反對,將會再與政府溝通,如果溝通未果,不排除走上街頭。
藥師公會全聯會8月1日召開因應會議,邀請律師及幹部緊急研商會議,擬定對內及對外因應方針;8月6日召開大法官解釋藥師法第11條結論因應小組暨法規委員會議,同日邀集各縣市理事長及數委員會主委,共同研議大法官對藥師法第11條解釋之因應及討論修法內容等,積極展開修法。
8月14日全聯會第11屆第34次常務理監事會議中,李蜀平針對藥師法第11條大法官宣告違憲,認為是危機也是轉機,將與衛生福利部溝通,積極展開修法;8月20日拜會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許銘能,提出藥師法相關修法建議等四大訴求,期望給予支持,好讓藥師能用專業把關。
由上述歷程可知釋憲前後藥師公會全聯會幹部們群策群力,積極溝通、因應的作為,此法條限期一年內要變妥,不變地是藥師對民眾為所應為的專業承諾-用藥的品質與安全。

Reference參考資料:
1. 「致大法官的公開信」-全聯會刊登媒體 表達堅守用藥安全立場。藥師週刊第1824期。
2. 藥師法第11條釋憲爭議 全聯會召開記者會:藥師對民眾的專業承諾 怎能失守? 藥師週刊第1824期。
3. 藥師公會第11屆第12次理監事會-李蜀平:一旦開放藥師多處執業 民眾用藥恐陷危機。藥師週刊第1825期。
4. 第11屆第32次常務理監事會:李蜀平:全民用藥安全是全國藥師責任。藥師週刊第1827期。
5. 9月健保總額協商事關重大:李蜀平:全體理監事團結一致。藥師週刊第1828期。
6. 項程鎮、邱宜君、魏怡嘉。藥師限單一處所執業違憲。自由時報。2013/8/1
7. 大法官第711號釋憲 後續說明。藥師週刊第1830期。
8. 針對藥師法第11條修法:全聯會成立專案小組因應。藥師週刊第1830期。
9. 全聯會再度召開因應小組會議:針對藥師法第11條積極展開修法。藥師週刊第1831期。
10. 全聯會第11屆第34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李蜀平率幹部拚100分成績。藥師週刊第1832期。
11. 全聯會拜會衛福部 提四訴求。藥師週刊第18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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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進修 \ 進修討論 \ 藥師法第11條必須修正
其實根據下列理由, 藥師法第11條就必須修正:
1.國民和醫療團隊需要修正藥師法第11條: 藥師是醫療團隊成員的一員, 所有醫療團隊成員都已經可以支援的情況下, 藥師不可例外, 要求特權, 而不支援, 使醫療團隊運作不順暢, 危及全民健康. 例如對偏遠地區, 監獄等地的藥師支援, 不可或缺.
2.藥師本身需要修正藥師法第11條: 藥師要從事居家照護, 藥事照護等, 立即面臨觸犯藥師法第11條. TFDA雖然球員兼裁判, 以行政函釋企圖自圓其說, 但是行政函釋怎可抵觸法律(藥師法第11條)? 依舊是違法, 無論喜惡, 都不得不修正藥師法第11條, 以符法制.

其他諸如
藥師租牌, 醫師自行調劑, 血汗醫院等等都是迴避主題, 誤導方向, 糢糊教焦點, 非關修正藥師法第11條的主因, 不可混淆而偏離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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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師法第8條第2項---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2) 護理人員法第12條---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法第13條---護理人員執業,其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
3) 助產人員法第12條第1項---助產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助產機構或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或應邀出外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4)藥師法第11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5)醫事放射師法第9條---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放射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關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6)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7) 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8) 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9) 語言治療師法第9條---語言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語言治療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10) 聽力師法第9條---聽力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聽力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11) 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12) 營養師法第10條---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13) 心理師法第10條---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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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 李慶華等立委提案: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藥事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師公會全聯會蘇清泉理事長未參與聯署) (李慶華版本11/6 已撤案)

(二) 102/11/21 江惠貞等立委提案
藥師執業登記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有關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醫療事務者,藥師得報請其執業登記之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至其執業處所以外執行調劑或藥事照護。
前項藥師外出執行調劑、藥事照護不得超出其執業登記處所之營業項目許可範圍。
(江惠貞版本完全遵照藥師公會版本, 要求法條不得出現"支援"兩字)(故意忽略釋憲711的最重要精神--)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之職業自由。法律若課予人民一定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即屬對該自由之限制。法律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公共利益,且採行之限制手段確屬必要者,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號、第六四九號、第七○二號解釋參照)。
本號解釋(711)認為:「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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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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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大家滿心期待公平正義會回來,恐怕只是一廂情願。

請理事長出來說明未何不連署最具公平精神的提案,

還是早就心有定見。
頭像
旺大
科主任級
科主任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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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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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
夯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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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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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歡婆鄉

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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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禮物 (咦)
台灣是個寶島
Teib
R1
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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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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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過真的最後結果是江惠貞等立委這一個提案,

基層診所還是不能互相支援藥師的話,

真不知道已經是立法委員的醫師公會全聯會蘇清泉理事長

要如何面對基層的醫師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頭像
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2016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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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不同.大家莫怪.
基層醫師.過度期待別人幫你出頭.
那就
永遠當孤兒吧.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achilles
V4
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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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11, 2010 10:44 pm

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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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大法官釋憲文..都可以這樣搞了~~

公平正義?..
在台灣..只會出現在課本裡面~~
Te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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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7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06, 2007 2:42 pm

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文章 Teib »

一二十年前藥師法要修正時,將醫師的調劑權剝奪走,我一直以為這是因為我們醫師太大意,醫師公會以及所有的醫師疏忽沒有去抗議,已至於調劑權被剝奪走了,造成了現在醫師的窘境

可是一二十年之後,同樣的情況又再發生了,這一次我們可是有當立法委員的醫師公會理事長,也有一些本來是醫師的立法委員,情勢對我們是大好的,可以把藥師回歸到一般醫療人員,可以互相支援幫助,可是眼看著最後的結果好像又要偏向藥師去了,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呢?是因為我們都太忙了嗎,還是覺得這件事是事不關己的,還是我們醫師之中有人的心是偏向藥師那邊的

明明這樣的法條修正根本沒有完全符合這次大法官的解釋,(這次的釋憲的事主不是因為公共利益而去其他的醫療機構上班的),照這樣藥師版的法條如果通過的話,藥師還是沒有辦法去其他的醫療機構支援的上班的,眼看著會朝這樣的修法的方向去的機會越來越大,真不明白為什麼會這樣呢???看著醫師的待遇以及地位越來越低,心中真的越來越難過.......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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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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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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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何時回家?
醫界真是兵敗如山倒、人人踹一腳...
fiona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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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文章 fionalee »

hjh 寫:公平正義何時回家?
醫界真是兵敗如山倒、人人踹一腳...
藥師是醫療人員中的太上皇嗎
為什麼只有他們可以例外
這是什麼他X的立法委員 , E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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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文章 鳴人 »

fionalee 寫:
hjh 寫:公平正義何時回家?
醫界真是兵敗如山倒、人人踹一腳...
藥師是醫療人員中的太上皇嗎
為什麼只有他們可以例外
這是什麼他X的立法委員 , E04
真是e04 e04 e04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陳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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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文章 陳暘 »

12月5日(週四)上午10時在立法院請願接待室, 江惠貞立法委員主持"藥師法第11條修法協調會". 這是江委員應新北市醫師公會(是其選區)要求, 乾脆把所有相關者都請來協調. 當場出席者有: 衛福部李偉強醫事司長, TFD葉明功署長, 新北市醫師公會(趙堅, 吳梅壽),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明忠, 施肇榮, 周慶明), 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陳啟明理事長, 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李蜀平, 曾中龍, 幹部們和律師), 楊岫涓釋憲人, 王正坤台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
代謝, 精進力旺, 光普照, 萬物茁壯.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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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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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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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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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結論是: 各位寶貴的意見提供衛福部和立法委員們重要的參考. (可惜沒有125共識). 據說後續會有公聽會.
昨日我收到1848期藥師週刊, 首頁就報導此事. 但完全是以藥聯會當權者的觀點來報導. 我方是以藥師的身份發言, 是當場諸多醫師們發言中, 代表眾多沉默藥師們的唯二發言(另一則為藥聯會當權者), 卻完全不被藥師週刊提及.
我方所言極為重要, 彌補藥聯會主張的偏頗和不周全處. 當場江立委表示要和法務專家研究研究.
代謝, 精進力旺, 光普照, 萬物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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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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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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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文章 陳暘 »

我方(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陳啟明理事長發言內容:
1.藥師法因為沒有"支援"的概念而被大法官會議判定為違憲. 不是因為藥師法沒有"支援"的概念, 所以藥師就不同於其他醫事團體, 用支援是不妥當的. 藥師週刊第1847期有此謬論.
2.藥師是醫事人員之一. 其他的醫事人員都能報備支援, 藥師卻不能, 有違公平和平等的原則之外, 已對民眾用藥便利和安全造成不良影響, 也使藥師自己的居家照護等業務陷於違法而受阻, 不得不修法允許支援.
3.大法官會議判決的解釋文如下: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江委員提出的版本只提及字之後的罕見特殊支援, 而忽略了其前的常見一般支援. "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指的就是"常見一般支援", 因為至今所有醫事人員都是"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這就是"常見一般支援".
大法官會議判決的解釋文的原意就是允許藥師有"常見一般支援"和"罕見特殊支援", 而非只允許"罕見特殊支援".
4.立法或修法應有前瞻性, 儘可能完美周全, 以免不久又被發現不妥而又要修法. 法條應扼要簡約, 使行政機關較有行政裁量權和彈性. 因此我方提議藥師法第11條應修法為"藥師執業應以登記處所為限, 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5.允許藥師支援後, 會分擔消化藥師工作總量, 使每人次的工作量減輕, 改善藥師血汗現象, 使有藥師資格者更願意進入藥師職場, 讓民眾用藥更便利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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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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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JOB)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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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文章 hjh »


講理是一定會贏的
對方根本歪理
問題是...這年頭在鬼島...有理根本不會走遍天下..
(不要啊)
陳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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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文章 陳暘 »

12月5日我出席江惠貞立委舉辦的藥師法第11條修法協調會. 會議結束, 我去和江立委談話後, 一轉身, 突然右手被他人握住, 用力熱情搖晃, 抬頭一看, 竟是李蜀平! 頓時全身起了鷄皮疙瘩, 但努力擠出一堆笑容: "呦! 原來是李理事長, 久仰! 久仰!" "你要多出來讓大家認識認識!" "是嗎? 聽說李理事長是當紅的搖滾歌王. 哪天我們一塊兒去唱卡拉OK盡興!" "好說! 好說! 大家多認識認識!"......"所以我就說嘛! 不要再做無謂的抗爭嘛! !不然看診和調劑就都要插卡計時, 豈不是增添麻煩?" "哇! 真是令人折服的世紀大發明! 屆時醫師, 藥師, 醫師兼藥師, 藥師兼藥商都必須插卡計時, 太好了! 真是李郎妙計安天下, 插卡計時又歡唱!" 一片恭禧, 可喜可賀!
代謝, 精進力旺, 光普照, 萬物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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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文章 真理報-報真情 »

所有醫事人員都是"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 指的是執業登記處所, 乃為政府方便管理, 有如每一國民皆登記一處"戶籍所在地" , 但居住地不一定限戶籍地,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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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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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報-報真情 寫:所有醫事人員都是"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 指的是執業登記處所, 乃為政府方便管理, 有如每一國民皆登記一處"戶籍所在地" , 但居住地不一定限戶籍地,
這個我以前有發文討論過。再貼一次給大家參考。聯結如下: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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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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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釋憲711後續發展_藥師法第11條相關公文......大家看看醫師為何不如藥師, 最後會出賣在誰家手裡?!

文章 monyan »

說穿了
誰給的利益多
誰的聲音就大

希望全聯會的高層一定要重視醫師們了利益
廢除健保 廢除醫藥分業 支持醫療行為去民刑事化
我們要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醫師團體或政黨 不分彼此 大家團結起來
日本南韓的醫界看齊 維護我們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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